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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幼儿园收费新规 公办全日制规范幼儿园保教费823元/月

时间:2024-04-07     人气:1392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概述: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月3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公办全日制规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823元/月,公办全日制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995元/月。公办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在全日制收费标准上上浮30%。《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寒暑假保育教育费可上浮50%

  《通知》指出,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按普惠性、非营利性及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分别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在保育教育费收费方面,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对应幼儿园不同类别,即示范幼儿园、规范幼儿园,同时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类别管理的变化相应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机制。

  公办全日制规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823元/月,公办全日制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995元/月。公办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在全日制收费标准上上浮30%。

  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8∶00至16∶30。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公办幼儿园托管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天

  《通知》规定,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1.伙食费(含税)。按月预收,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及有关税费,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1天按1天计)向家长公布上月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6:30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其中16:30至17:00免收托管费,托管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公办幼儿园托管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天。

  3.校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1.生活用品费。按所在幼儿园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

  2.外出活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收取并支付。

  3.体检费。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按实代收体检费。

  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等为由另收费用

  在收费原则方面,《通知》指出,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本文中“新生”指每年秋季入园就读的幼儿以及转来的插班生;其余幼儿为“老生”,按其注册入园当年园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通知》还明确,除本通知规定的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财政拨款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寄宿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含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国库。财政拨款类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除伙食费、校车费据实列支外,托管费等收费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财政国库。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办园性质、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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