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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里水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禁挖!

时间:2024-09-21     人气:1132     来源:梦里水乡     作者:
概述:今后,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允许挖掘;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

9月18日起,广东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今后,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允许挖掘;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同样不被允许。


9月10日起实施


佛山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禁挖


对于道路占用挖掘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佛山此前已有相关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


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


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申请


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关于《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暂行)》(下称《新办法》)的通知。新办法已于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避免同一年度同一路段重复开挖


根据《新办法》,佛山将对占用挖掘道路施工实行计划管理。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职责通过公开渠道,于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占用挖掘道路申请,根据申请编制辖区占用挖掘道路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并做好公示;每年7月份补充征集1次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并对当年度计划进行修订和公示。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计划同步抄送至本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供电及通信等行业的政府管理部门。增设路口、在公路建控区内埋设管线[不涉及道路边线(红线)范围内]及市政管线上跨道路等项目可不列入年度计划公示范围。


根据《新办法》,同一年度占用挖掘道路计划,应当避免出现同一路段道路重复开挖的情况。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针对同一路段,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督促多个建设单位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并依法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路政许可。占用挖掘同一路段道路的多个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工序安排,加强占路时长及交通疏解围蔽管理,并对施工范围内的市政管线保护、涉路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通疏解等承担主体责任。


占路围蔽超过2个月需专业评估


如何将占用挖掘道路的影响降至最低,许可流程做到严格和精细尤为关键。此次《新办法》提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占用挖掘道路的性质依法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路政许可,并加强对申请项目纳入年度计划情况的核查。对交通影响较大、占路围蔽时长超过2个月(含延期2个月以上)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对项目的占路时长合理性进行专业评估。


《新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申请:一是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


此外,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因地下管线故障造成路面塌陷等突发情况,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道路管养单位报告。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道路管养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核查抢修情况,协助做好道路修复施工及质量验收工作。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挖掘道路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申请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路政许可。


占用挖掘道路项目保修1年


《新办法》对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在后期修复和验收管理上,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和规定。在修复方面,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将道路开挖、回填、压实、路面修复、路基脱空勘探、空洞注浆、工后换填、质量检测以及可能引起的道路次生损害修复等费用专项列入设计(施工)方案。规模较大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公路工程或道路工程建设(养护)资质的企业(单位)进行道路开挖及修复。规模较小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公路、城市道路修复专业能力的企业(单位)进行道路开挖及修复。


在检测方面,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公路工程或道路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单位,依法依规对项目的开挖、脱空检测(注浆)、工后置换及道路修复质量等内容编制检测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根据《新办法》,占用挖掘道路项目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内,路面发生沉陷、损坏,路基沉降等影响道路正常使用及行车安全等应当返修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返修,返修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道路管养单位方可接养。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完工后,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邀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管养单位等部门参与。道路管养单位不得接养未经验收通过的项目,因项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交通安全等事故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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