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聚焦!直播中片面比对同类商品构成商业诋毁
5月6日,《人民法院报》刊发禅城法院案例《直播中片面比对同类商品构成商业诋毁——TCL中山公司被判赔偿美的公司30万元》。
全文如下☟☟:
直播中片面比对同类商品构成商业诋毁
TCL中山公司被判赔偿美的公司30万元
本报讯 随着直播带货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越来越多企业采取直播形式对产品进行营销。为达到更好的营销效果,企业经常采取直播测评、与同类商品进行比对的形式突显或提升其产品形象。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直播测评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TCL中山公司赔偿原告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美的公司生产销售空调产品,其生产的空调产品使用“美的”系列商标及“无风感”相关技术。TCL中山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直播平台进行TCL柔风空调总经理直播品鉴会时,以现场检测的形式将其生产的“柔风空调”与其他空调产品进行比对,并对检测结果予以评价得出“‘柔风空调’远比‘无风感空调’制冷效果好”“TCL柔风空调完胜”的结论,同时,在视频中不断使用“友商连风都没了,制冷效果还在吗?”“连个风扇都不如”等词句对空调产品进行评价。
美的公司认为,TCL中山公司在直播活动中对空调产品进行片面对比,并将相关内容发布于公众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TCL中山公司在直播活动中进行的现场检测系在其单方控制下完成,对相应的测试环境、测评产品的挑选过程等未作出详细的说明、介绍及披露,无法反映测试环境及测试数据的客观性,也缺乏证据证明TCL中山公司基于当下检测数据而得出相关产品性能的比对结论,故认定TCL中山公司在直播活动中针对其“柔风空调”与“无风感空调”所进行的评价系对商品的片面比对。
该片面比对不正当扭曲相关信息,从而抬高“柔风空调”产品,使得TCL中山公司获得更多交易机会,构成虚假宣传,同时亦贬损了包括美的公司在内的“无风感空调”厂家的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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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哪些入户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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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各类人才,可以考虑:
学生入学入户、录用招聘调动入户;
如果你的直系亲属属我市户口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可以考虑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如果你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可以考虑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如果你有我市居住证在我市连续按月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的新市民,可在居住地申请积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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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外市迁入方式的条件
积分入户的条件:
经我市各级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机构确认取得积分入户资格,获得《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简称入户卡)的,在入户卡有效期内(有效期为6个月),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入户卡签发地申请入户。
如何获得入户卡?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我市连续按月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的新市民,可在其居住地申请积分入户(不含港澳台居民)。
申请途径:通过微信搜索‘佛山新市民服务通’小程序,点击进入‘积分服务’办理,或者前往居住地行政服务中心积分受理窗口现场申请。
注: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不受1年社保限制,申请时上1个自然月起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以按本办法申请积分入户,也可以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直接向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
各区或各镇(街道)根据入户指标数和积分高低确定入户名单,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新市民,自入户卡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凭入户卡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条件:
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年龄限制)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且户内无其他成年子女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因隐瞒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外地办理了出生登记后,要求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不予受理。)
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的条件: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学生入学入户的条件:
外市户籍公民考取我市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录用招聘调动入户的条件:
经市(区)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经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到我市的公务员、各类在职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优粤佛山卡A卡、B卡持卡人;以及经批准的随迁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工作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
大力根治欠薪
在支付端、执行端、惩处端
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制度保障
让农民工们劳有所得
各相关部门有哪些举措
一起来看看
1、支付端有哪些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对账户属性、名称、开立或撤销流程、人工费用拨付、监督管理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专章细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程序要求和各方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系统总结《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及各地实践做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明确规定保证金存储、使用、监管等方面内容,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实行差异化存储,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替代现金存储。
2、执行端有哪些规定?
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公安部分别印发《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3号)、《关于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当事人车辆登记情况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4号),明确查询流程、要求和相关责任。
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细化相关规定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系统中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识别,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妥善处理相关事项,保障两类账户资金安全。
3、惩处端有哪些办法?
失信惩戒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对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信用修复、工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施以相应刑事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欠薪入罪相关认定标准、衔接程序、证据获取等方面要求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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