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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取消养犬管理费实行免费登记备案

时间:2019-12-07     人气:2641     来源:佛山日报     作者:admin
概述:备受市民关注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又有新动向。记者近日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自今年8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草案》的送审稿以来,《草案》 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目前处于二审后的公开征求意见和调研考察阶段。......


市民小娟带着爱犬在小区楼下的商店里选购商品。小娟每次出门都会给自己的边境牧羊犬拴上犬绳戴上嘴套。/佛山日报记者王澍摄


  备受市民关注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又有新动向。记者近日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自今年8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草案》的送审稿以来,《草案》 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目前处于二审后的公开征求意见和调研考察阶段。

  与送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有较大改动,在创设一般管理区犬只备案制度、简化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条件和登记要求、取消养犬管理费用、电子芯片“根据自愿申请原则”植入、携犬外出未有效制止犬只伤人等违法行为的罚则等七方面进行了修改。《草案》拟于12月进行三审,预计最快于2020年下半年实施。


  取消养犬管理费实行免费登记备案


  根据二审稿,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备案制度。


  “相比于城区饲养普通犬只,农村地区饲养中华田园犬等烈性犬的情况普遍存在,防疫和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因此二审稿根据基层管理人员和群众建议,创设了一般管理区犬只备案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二审稿规定,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村地区可以调整为养犬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工业园区、人口聚居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调整为养犬严格管理区,上述区域的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严格管理区内居民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1只。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向城管部门进行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但数量不得超过3只。


  养犬条例起草至今,养犬管理费条款一直是各方争论焦点,曾两次作出调整。从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养犬人每只每年征收500元,到送审稿中下调为每只犬只第一年3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为200元。


  此次二审稿根据省发改委的意见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规定,删除了关于缴纳养犬管理费用的内容,实行养犬免费登记备案。同时规定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免费制发。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并缴纳相关成本费用。


  电子识别标识由强制植入改为自愿申请


  采取植入电子芯片的方式,可以快速识别犬只和养犬人信息,也有助于养犬人找回走失的犬只。此前《草案》送审稿提出犬只要强制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希望借此缓解涉犬案件执法难问题。二审稿对此项规定作出修改,将电子识别标识由强制植入改为自愿申请。


  “通过对其他城市实行情况的研究发现,部分犬只对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存在过敏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出于尊重养犬人意愿的目的,二审稿取消强制电子识别标识认证,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犬只的身份识别不再是强制执行。除了电子识别标识,二审稿也规定犬只必须佩戴狗牌等物理识别标识。


  为了提高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的积极性,避免因规定过于严格出现执行难、可操作性不高,导致养犬人不愿办理登记手续的现象,二审稿简化了养犬条件和登记要求。将居民、单位申请养犬需具备的条件中关于“经过政府部门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养犬基本知识免费培训”等条件删除。


  此外,考虑到严格管理区的犬只每年都需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并将免疫情况录入养犬管理系统,足以让城管执法部门掌握犬只动态数据变化,二审稿同时取消了“养犬人每年都需要办理养犬续期登记”的有关规定,养犬人只需办理一次登记即可。


  拒不办理养犬登记最高处5000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稿还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按照单位、个人进行了区分,对携犬外出时未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以及对犬只经营活动中犬吠扰民、乱倒犬只粪便等违法行为加重了罚则。


  根据规定,在严格管理区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城管部门没收超养普通犬只,每超养一只处1000元罚款。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城管部门责令现场办理登记;拒不配合办理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50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2000元罚款。


  考虑到烈性犬的攻击性强,《草案》规定烈性犬在严格管理区禁养,在一般管理区也要求实行圈养。二审稿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烈性犬实行圈养的,由城管部门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50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2000元罚款。


  携犬外出时未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5000元罚款。养犬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城管部门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罚款。携带近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外出或者携带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二审稿还增加了虐待犬只的法律责任,规定养犬人虐待所饲养犬只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虐待非本人饲养犬只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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