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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户口迁入流程(原户口非在校毕业生招聘入户的)/佛山户口迁入条件

时间:2020-10-25     人气:3711     来源:     作者:
概述:  佛山市外迁入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程序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

  佛山市外迁入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程序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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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1、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四)购房入户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父母投靠子女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3、子女投靠父母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副营、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随军家属可以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已被注销户口的,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符合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十四)上述市外准入条件中,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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