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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推出首个共有产权房项目,坐标狮山

时间:2020-12-20     人气:5079     来源:南方+     作者:admin
概述:12月19日,记者从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获悉,南海推出首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坐标南海狮山,可提供户型约85至130平方米,购买人可用公积金贷款,并享受同等落户、入学权利。......

      12月19日,记者从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获悉,南海推出首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坐标南海狮山,可提供户型约85至130平方米,购买人可用公积金贷款,并享受同等落户、入学权利。

  项目位置示意图。通讯员供图

  项目位置示意图。通讯员供图 

  以下为具体信息: 

  一、南海首个共有产权房具体信息: 

  狮山龙光玖御湖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西路北侧(南海大学城华南师范大学旁)

  【户型】:约85至130方,共80套,带装修销售

  销售中心咨询热线:0757-86664666

  二、价格和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在产权转让或退出时,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届时评估价格和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个人持不低于50%份额产权,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此外,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三、谁可以申请?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对象为:佛山市户籍居民、新市民。

  【佛山市户籍居民】

  佛山市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购人在南海区常年生活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南海区户籍居民还需在南海区有稳定的工作),申购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购;

  (二)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并且申购前5年内在佛山市没有住房转让记录;

  (三)非南海区户籍申购人申购前在本区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且申购时前一个月保持参保状态;

  (四)户籍在村委会的申购人和共同申购人除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外,还需在佛山市未享受过农村宅基地政策和没有自建房。

  【新市民】

  新市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购人在本区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区居住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购;

  (二)申购人申购前在本区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且申购时前一个月保持参保状态;

  (三)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并且申购前5年内在佛山市没有住房转让记录;

  (四)户籍在村委会的共同申购人除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外,还需在佛山市未享受过农村宅基地政策和没有自建房。

  一个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已承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不再另外享受佛山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等。

  四、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佛山市户籍居民:申购本区共有产权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佛山市南海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表(原件);

  (二)诚信承诺书;

  (三)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四)申购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五)申购人的社保证明(原件,非南海区户籍居民提交,可到市民之窗或广东政务服务一体机自行打印);

  (六)申购人正在履行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用工证明(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非南海区户籍居民提交);

  (七)佛山市户籍的申购人和共同申购人,应提交户籍所属村委会出具的《个人宅基地建房查询证明》

  新市民:申购本区共有产权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表(原件);

  (二)诚信承诺书;

  (三)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四)申购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五)有效期内的南海区居住证(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六)申购人的社保证明(原件,可到市民之窗或广东政务服务一体机自行打印);

  (七)申购人正在履行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用工证明(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八)佛山市户籍的共同申购人,应提交户籍所属村委会出具的《个人宅基地建房查询证明》(原件)。

  五、 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转让? 

  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在同一小区的,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物业服务和承担同等义务。承购人需转让的,可向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代持机构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按评估价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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