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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居民去药店买药有新要求

时间:2022-01-17     人气:3796     来源:高明发布     作者:
概述:疫情防控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为贯彻落实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保持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哨点监测预警敏感性......

疫情防控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


如何在零售药店购药?


最新指引来了!


佛山市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


疫情防控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为贯彻落实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保持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哨点监测预警敏感性,规范药店销售药品(包含药品网络销售)行为,方便居民进店科学规范购药,制定本指引。


一、居民进入药店,应当全程佩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体温超过(等于)37.3℃或健康码为“黄色”“红色”的居民,请勿进店购药自行服用。药店不得向其销售《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


二、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居民进店购药“三查验”工作,发现体温超过(等于)37.3℃或健康码为“黄色”、“红色”的居民到店购药的,应当指引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做好指引登记记录。如发现健康码为“红色”的居民到店,药店工作人员还应当立即向属地社区“三人组”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涉及商场内药店的,还应当同时报所在商场物业管理单位,并做好报告记录。如遇疫情防控其他突发情况,可拨打“12345”进行报告。


三、居民进店购买非《目录》内药品,可按正常流程购买,无须提供个人登记报告信息。


四、药店工作人员销售《目录》内药品,需先将购药者信息上传至广东省智慧药监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待购药人员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售药。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做好问询服务和登记报告工作,居民须配合提供真实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14天内旅居史、症状、购药用途等信息,为家人朋友等代购《目录》内药品的,还应如实提供实际用药者信息;如果实际用药者有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的,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提醒购药居民通知实际用药者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五、药店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查询每日更新的中高风险地区、有本土病例地级市等涉疫地区名单,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购买《目录》内药品(包括拆零销售)人员信息上传至广东省智慧药监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


六、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内药店暂停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所在地级市的居民销售配送《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一个月后方可按要求销售配送,并严格落实登记报告制度。


七、对确实无法使用智能手机出示健康码的居民,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查询购药居民“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卡为“绿色”的,方可进店遵照指引购药。


八、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居民购药指引》《目录》及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名单等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九、药店要落实哨点监测主体责任,注册粤康码公共场所行程卡打卡功能加强营业场所防护措施,做好顾客进店和购药打卡留痕。严格执行进店查验、销售《目录》内药品登记报告及问询服务。倡导“店外售药”“非必要不进店”等措施。应当安排专责专职人员站在门口,顾客落实进店“三查验”后进店购药,专责专职人员不得离岗导购售药,临时离开必须堵门。


十、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感谢广大居民和药店的支持配合,携手遵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


以上要求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如后续省、市有新要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新要求执行。


《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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