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西樵制造好劲,获国家级、省级多项殊荣!
犀利图片
西樵制造喜讯不断
接连荣获国家级、省级多项荣誉!
01
近日,佛山市南海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2021年南海区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其中,西樵共有16家企业受到表扬!
02
为了展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成果,树立优秀榜样、宣传优质产品,推动广大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科技创新,2021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组织开展了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评选工作。其中,西樵有4家企业6项产品获评2021年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
03
2月21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佛山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其中,西樵共有5家企业入选,分别是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润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天纬陶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新联发陶瓷有限公司。
企业名单
正面清单知多D
01、正面清单的定义
正面清单全称是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指在生态环境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符合条件纳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减少现场检查和加强帮扶等正面激励措施的清单。
02、实施正面清单监管的目的
一、促进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精准执法,提升执法效能。
二、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持续改善佛山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中的正面示范效应,优化营商环境。
03、纳入正面清单的条件
遵纪守法,符合佛山城市发展要求,满足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且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2.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3.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近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4.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5.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备有效非现场检查条件。
清单发布前两年内,环境信用评价连续评为最好等级的企业可直接列入正面清单。
04、对纳入正面清单企业的监管措施
一、生态环境部门将减少现场检查,通过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
二、加强帮扶指导,根据排污单位需求梳理环境风险点,督促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单位,督促其及时完成整改,不予处罚。
四、列入生态环境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列入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评优评奖活动,逐步推行财税、金融方面的正向激励措施。
05、正面清单的动态管理
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是守法和规范管理模范,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一旦不符合纳入条件,即被移出正面清单。
存在恶意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从严监管。
三水有望再添一个网红“打卡点”。2月28日,1982创意街区·江边仓动工仪式在西南街道云秀社区江边仓举行,未来这里将打造成为三水地标式商业街区,集美食、社交、文创、运动等功能于一体,预计年内对外开放。
1982创意街区·江边仓位于西南街道中山西路,共有10座大建筑体,包含13栋建筑,其中有4座粮仓。
从北江大堤上望去,可以看到4个外形独特的圆形建筑一字排开。这些圆形建筑建于1982年,主要用来储藏粮食,因为邻近北江,被三水人称为江边仓。
2021年,西南街道提出重点打造三水老街风情区,以微改造形式建设江边仓和“筷子街”,带动老城区连片综合整治和升级改造,打造成集“民俗+文化+商贸+旅游+休闲”为一体的综合街区,留住老城记忆。
走进江边仓项目现场,可以看到危房拆除复建工作正在进行。江边仓项目的改造主要包含建筑外观改造、内部空间重新设计规划、配套保障以及业态内容配比。危房拆除复建是建筑外观改造工程之一。
“目前已有配套停车位300个,接下来,将开启主体建筑外立面的修缮工作,并同步开启招商引资。”项目负责人周裕波介绍,预计年内可完成内部空间改造和部分项目入驻,并逐步对外开放。
该项目以4座粮仓为主要载体,在尊重历史文化底蕴的基础上,保留原有建筑特色,并对部分建筑进行现代化改造,以文商旅活化为改造路径,引入美食、潮流小店、江景民宿等,建设文创艺术、室内外运动等空间,举办文创市集、民谣演唱会等活动,吸引年轻群体,将其打造成为佛山特色微改新名片。
陈某在A医院进行手术,患者家属在术前签署了“手术治理知情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然而,当手术即将结束时,陈某突然出现血氧降低,心率下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陈某的治疗中存在失误,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医院未尽特殊告知义务,手术后患者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在手术开始前医院就让陈某的家属签订“手术治理知情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履行了一般性告知义务,但未尽到完整的特殊告知义务,未取得陈某或其近亲属对手术方案、风险等的明确同意。
故,其行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具有违法性,但又考虑到未尽到告知义务与患者陈某损害之间仅具有相对轻微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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