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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楼市新政:房屋产权人可自行在官方网站发布房源!

时间:2024-08-06     人气:2799     来源:云东海发布     作者:
概述:近两年,随着存量房市场热度逐步走高,人民群众对存量房交易安全的需求与关注度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在购房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佛山存量房买卖新政


今起实施!


佛山市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


线上发布官方网站正式上线


房屋产权人也可自行发布房源


另外,佛山将面向全市五区


征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


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


近两年,随着存量房市场热度逐步走高,人民群众对存量房交易安全的需求与关注度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在购房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存量房交易效率、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佛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面加强存量房交易监督管理与便民服务效能:2月1日起优化调整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流程,7月部署开展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整治行动,8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实施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线上发布工作。


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线上发布工作实行“一房一码”,房屋先通过房源核验取得房源二维码,方能发布并交易。畅通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发布渠道,以实现“真实放盘意愿”“真实房源”“真实房屋信息”“合规经纪机构”“交易流程闭环管理”。通过明确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发布来源、流程和要求,规范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线上发布行为,进一步加强佛山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管,营造规范透明的存量房交易环境。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统一实施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


线上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24年8月1日起,存量房交易信息线上发布工作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发布行为,畅顺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发布渠道,保障存量房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房源信息线上发布工作规则(详见附件)。请各区住建部门做好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线上发布宣传指引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尽快完成现有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发布工作。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区住建部门反映。


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线上发布工作设置一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房交易按原规则和流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需核验房源二维码。


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7日


佛山市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


线上发布工作规则


一、全面推行信息线上发布工作


佛山市智慧房产综合平台作为佛山市存量房交易管理平台。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以下简称“房产信息网”)作为佛山市房产交易官方网站。房产信息网作为佛山市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以下简称“房源信息”)线上发布官方网站(点击进入网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源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负责网站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负责对房源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二、统一信息发布流程


(一)信息录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须与房屋产权人签订书面授权委托协议。委托发布的房源应通过房产信息网登记并录入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录入房源信息时,应同步上传房屋产权人书面授权委托协议。房屋产权人本人经实名认证登录房产信息网的,可自行发布房源信息。


(二)房源核验。房产信息网对拟在本网站发布房源信息的存量房统一进行房源核验。


(三)信息发布和获取。通过房源核验的,房产信息网赋予该存量房房源二维码并在房产信息网发布。扫描房源二维码可获取该房源信息,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抵押、冻结等产权状态、房源发布主体、房屋基本状况、房屋出售或出租等信息。


(四)凭码交易。为保障房源真实且符合交易条件,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交易各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存量房网签系统自动核验房源二维码。未经房产信息网进行房源核验的房屋,系统暂停发起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流程。


(五)信息下架。房屋产权人可自行下架已发布的房源信息。授权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可下架已发布的房源信息。房屋已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人发生变更、房屋发生被查封冻结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房源信息自动下架。房产信息网下架房源信息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同步下架自有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


三、明确房屋信息发布人权限


(一)房屋产权人发布房源信息前,需通过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身份认证关联房屋所有权信息。房屋所有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共有的,发布人须经全体房屋共有人同意后再行发布房源信息。房屋产权人可编辑或者下架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


(二)经房屋产权人授权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登录房产信息网上传房屋产权人书面授权委托书后,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渠道发布和管理对应房源信息。房屋产权人授权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发布和管理本机构录入的房源信息。经房屋产权人授权同意,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下架房源信息。


四、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来源


房源信息分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和拓展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来源于不动产权证书,由房产信息网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共享获取。拓展信息包括房屋图片、房屋简介、配套设施信息等内容,由发布人录入。


房产信息网作为存量房发布展示平台,为发布人提供房源核验、房屋信息发布服务。发布人对房屋拓展信息进行录入与审核,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负责。


发布人录入的房源图片须为能真实反映存量房实际情况的照片或图纸。拓展信息中所填写的房屋描述、价格、面积、户型、装修状况、配套设施等所有内容应与房屋实际情况相符。存量房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房源信息须及时更新。


发布人或市民对房源信息有疑问的,可通过12345向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或住建部门反映。因房源信息发布而引起房屋共有人之间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明确房源信息发布要求


从事存量房交易信息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先按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与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的,须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渠道登录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就房源信息发布业务额外收取委托人服务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存量房发布信息日常管理,根据存量房的房源状态及时更新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与委托存量房不符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线下渠道或其他线上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同步做好房源二维码关联工作。未经房屋产权人授权委托在房产信息网发布的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如房屋产权人撤销委托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下架房源信息。房源发生网签交易、房屋产权人变更、房屋查封冻结等情形已自动下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同时下架自有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


六、加强房源信息发布工作监管


各级住建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做好房源信息发布(更新与下架)、房源二维码关联工作。在房源信息线上发布工作过程中,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区住建部门采取信用扣分、通报、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业务权限等措施。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中


住房套数认定查询


和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线上挂牌发布


指引如下👇


01、存量房房源交易信息线上挂牌发布


(一)房屋产权人自行发布

1.房屋产权人可登录房产信息网(点击进入网址→),点击“存量房签约系统”,选择“个人端”,进入“个人放盘”板块。

2.通过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身份认证,关联房屋所有权信息,通过房源核验后,获取房源二维码,网站自动发布。

3.房屋产权人将房源及房源二维码在其他渠道发布。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

1.房地产经纪机构获取房屋产权人书面授权委托后,可代为在房产信息网发布房源信息。

2.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房产信息网,点击“存量房签约系统”,选择“中介端”,录入房源信息并上传房屋产权人书面授权委托书,获取房源二维码,网站自动发布。

3.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其他渠道挂牌存量房源,须将房源二维码同时发布。


02、市民查询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


(一)手机移动端查询:市民本人通过手机移动端实名认证登录“佛山智慧房产”微信公众号获取查询结果。


(二)政府服务自助机查询:市民前往“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凭有效身份证获取查询结果,家庭成员信息由市民通过身份证认证自行添加录入。(政府服务自助机在佛山市各区、镇(街)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村已全覆盖。)


(三)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在“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挂牌出售、出租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此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住房套数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2024年8月1日起


在“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


挂牌出售、出租的商品住房


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另外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


将面向全市五区


征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


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


用于配售或配租


通知提到


拟收购将优先选择整地块


或整栋未销售的项目


其中用于配售保障房的建面


要求在50-120㎡,以100㎡以下为主


用于租赁的单套建面不超70㎡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集已建成


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保障+市场”住房供应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双方自愿原则,现向社会征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要求如下:


一、征集项目范围及期限


(一)征集范围:佛山市五区(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范围内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项目;


(二)征集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


二、收购房源要求


拟收购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优先选择整地块或整栋未销售的项目:


(一)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20平方米,以10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二)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齐全,符合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条件;


(三)抵押合同明确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四)项目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三、参与征集需提交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三)参与征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信息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情况说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其他事项


有意参与征集的房地产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或现场送达资料。


工作咨询电话:0757-82031202。


材料提交地点: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城门头西路4号西楼603,电子版材料可发送至邮箱fszjzfk@fszj.foshan.gov.cn。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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