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灰金属与木质暖色简约设计
市住建局公布了《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文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非住宅项目的用水、用电,应按商业办公标准收费和管理,不配置管道燃气设施、教育学位等。非本地户籍的购房人或房屋使用人如需办理有关入户、入学手续的,具体应按《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明确设计要求:不得用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
据悉,意见稿由市住建局与市自然资源局联合起草,旨在进一步明晰佛山市服务型公寓范围,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遏制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变相改造为公寓、住宅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稿,佛山将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服务型公寓,是指在国有的商业用地(B1)或规划可兼容的商业用地(B1)上建设,具备可住宿、休息空间的,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商业类旅馆建筑。其用地性质为旅馆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为B14),其产权年限为40年。
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服务型公寓,其计容建筑面积占商业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用地性质兼容商业的,服务型公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商业计容建筑面积的30%。各区政府可根据区域发展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确定本区域内服务型公寓式的设置区域和可建比例。在设计要求上,服务型公寓的建筑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其建筑立面应做公建化处理,阳台应封闭且不得外挑,如设置空调室外机,应做隐蔽处理。
明确不动产权登记:用途统一登记为“办公用房”
意见稿提出,要严格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的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规划功能进行销售,制作专门的《商业、办公类项目重要信息提示》展板并固定在项目销售现场的显眼位置,对当期销售商品房的规划功能及使用属性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书、买卖合同等文件中,必须重点提醒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明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标准等情况,以及不具备直接入户、入学和使用燃气的条件等相关不利因素。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应如实发布项目销售广告,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除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不得在商业、办公用房销售过程中以“公寓”“公馆”“×房×厅”等用语或设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误导消费者。此外,明确不动产权登记要求,批准为办公项目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房屋规划用途应统一登记为“办公用房”,不能以“公寓式办公、单元式办公、单间式办公等”用途进行登记。
明确公共配套服务:不配教育学位、管道燃气设施
在有关公共配套服务方面,意见稿明确,非住宅项目的用水、用电,应按商业办公标准收费和管理,不配置管道燃气设施、教育学位等。非本地户籍的购房人或房屋使用人如需办理有关入户、入学手续的,具体应按《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意见稿强调,自然资源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做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图纸对现场进行核对,发现对未按照审批图纸进行建设、存在违法改扩建行为的,应依法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置。住建部门在建筑施工监督管理或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审批过程中,发现项目施工现场与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不一致的,或经规划部门认定存在违法改建扩建行为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停工,暂停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审批,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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