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最新调整!
日前,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南海区教育局、南海区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南海区公办(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从2021年9月1日起,南海公办(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为:
四星级幼儿园保教费为1120元/生•月;
三星级幼儿园保教费为980元/生•月;
二星级幼儿园保教费为840元/生•月;
一星级及以下幼儿园保教费为750元/生•月;
新办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在未评星级前保教费按二星级幼儿园标准840元/生•月执行。
文件还提到,公办(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费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收取,同时,全日制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每天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若公办(集体 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收费标准为3元/人・天。具体如下:
南海区公办(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费统一釆取“按月收费"的方式收取,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学年)收取保教费。
本次公办(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政策,“新生"是指2021年秋季及以后新入园就读的幼儿(含插班幼儿),其余幼儿为“老生"。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根据本园实际情况于今年8月份开始进行秋季教学的,8月份的保教费须按原收费标准收取,自9月1日起对2021年秋季新入园幼儿执行调整后的保教费收费标准。
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星级水平有调整的公办(集体 办)幼儿园,星级在9月前(不含)调整的,自星级调整的当年9月起对当年秋季学期入园的新生执行新的保教费标准;星级在9月后(含)调整的,自星级调整的次年9月起对次年秋 季学期入园的新生执行新的保教费标准。保教费至少保持一学年稳定。
南海区全日制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每天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周一至周五闭园后,受幼儿家长委托,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收费标准为3元/人・天。
近日,2021广东省中学生排球锦标赛在中山纪念中学落下帷幕。此次比赛共有84支运动队伍参赛,盐步职校男子排球队首次参赛。经过连场激战,夺得了广东省中学生排球锦标赛中职组一等奖,该校教练员冯志云、李健辉获优秀教练员称号。
排球队获奖合照。/学校供图
赛前20多天的强化训练,该校队员们不喊苦不怕累,每天从清早到黄昏,冒着酷暑高温,坚持高强度训练。7月28号的那一场硬仗,教练和队员们都记忆犹新。
现场队员正在激烈比拼。/学校供图
当日,盐步职校对阵强队清远工贸,鏖战将近3小时。场上激烈比拼,实力较量,难分高下。教练调整战术,队员们稳住心态,全力拼搏,终于在第四局较量中,在运动员朱伟健一个精彩扣杀,赢得全场掌声,以30∶28胜,拿下第四局,挺进决胜局。
冯教练指导战术。/学校供图
“在这次比赛中,我获益匪浅,体会到拼搏的意义——突破自我,永不言败!下学期,一定加倍努力训练,练好扎实的基本功,提升球技,我们一起加油冲冠军!”20级队长林新雄说。
8月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连日来,三水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全区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摸排,并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全力扫除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
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公寓建筑等。
近年来,随着三水社会经济逐步发展,高层民用建筑不断增多,当中隐藏不少消防安全隐患。三水区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习惯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停放、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违规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
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火灾隐患情况,三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已经同相关行业部门对全区高层建筑情况进行摸排,按照“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的原则,结合示范点建设制定标准,开展高层建筑消防达标建设工作。
高层民用建筑层数多、单元多,如何织密隐患排查网络,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三水将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督促各街道积极发动网格员对高层建筑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
针对电动自行车占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区域带来的安全隐患,三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将通过与区住建局将通过联合发文出台工作方案、组织全区物业系统召开宣贯会、开展高层民用建筑电动自行车管理联合检查等方式,全面贯彻落实《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述负责人表示,还将推动高层住宅电动自行车入梯监控系统工程建设,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入楼入户充电行为。
此外,三水区消防部门还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解、消防疏散逃生演练、灭火器材使用等活动,有针对性的开展高层防火工作宣传。
三水区消防救援大队提醒市民,《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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