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餐饮业这份保险你买了吗?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什么呢?
跟市监君一起来了解
↓↓↓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对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个环节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损害提供专业风险保障。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业务过程中,非因其故意违法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一言以蔽之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既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也为企业降低风险图片
为食安添防线
近年来,佛山市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机制,先后出台《佛山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佛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制度,在全市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举个例子
如果消费者在投保的饭店吃坏了肚子
且非因饭店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的
可以获得理赔
为“舌尖上的安全”加上一道保护防线
让大家在外就餐吃得更放心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出“新招”!
——上线“食都保”
这是全国首个餐饮业普惠保障险
200元即可覆盖
食品安全、经营安全、疫情致损三大风险领域
提供六大服务
一图看懂↓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自主验收
可能存在弄虚作假
违法行为常见情形,警惕!
可能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常见情形
环评报告
(1)环评文件抄袭,包括建设内容、工艺、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等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
(2)关键内容遗漏,包括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遗漏生态保护红线、敏感点现状调查与评价等。
(3)数据结论错误,包括编造、篡改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编造相关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等现 状调查、预测、评价内容或结果等。
(4)其他造假情形。主要包括编造、篡改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篡改、隐瞒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降低环评文件类型或者 评价工作等级;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在环评文件中假冒、伪造他人签字签章的;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结论有重大虚假的等。
自主验收
(1)抄袭其他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项目所处地理区域内环境敏感目标、地理位置图内容错误。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釆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建设单位未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进行论述,确定是否为重大变动的。
(3)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4)验收内容与实际建设内容严重不符。
① 未实际进行监测,伪造监测数据。
② 在验收前,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发布新的不低于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验收时未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
③ 使用错误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算排放总量。
④ 伪造生产负荷及其他基础资料数据。
⑤ 监测(调查)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
⑥ 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除弄虚作假外
建设项目常见违法行为
还有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
它们适用法律条款是什么呢?
环境君为你介绍
可能存在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常见违法行为
未批先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吿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共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诉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未验先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未批先建并投产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处罚。
报告书或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吿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吿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市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