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站点
> 佛山一男子乱倒垃圾被罚了10万元?!
详细内容

佛山一男子乱倒垃圾被罚了10万元?!

时间:2022-02-20     人气:1831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作者:
概述:顺德均安接报在星槎市场垃圾池发现一男子驾驶一辆银色面包车偷倒工业垃圾。相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

近日凌晨,顺德均安接报在星槎市场垃圾池发现一男子驾驶一辆银色面包车偷倒工业垃圾。相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并有效控制了涉事车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均安监督管理所、区公安局均安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到达现场。


案件详情


经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涉事人员吴某初步交代了偷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职能部门随即对涉事车辆人员进行了扣查。


处理结果


案件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均安监督管理所立案处理,最终对涉案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各位市民及企业主请注意


偷倒工业垃圾


可能会面临大额罚款处罚


达到规定数量将会刑事拘留


请不要以身试法!

(声明: 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