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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借款900万元,无力支付本金后,银行做出这一举动

时间:2022-02-22     人气:1041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作者:
概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借款900万元,A公司用其所有使用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借款900万元,A公司用其所有使用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后来,A公司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本金分文未付。因此,B银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欠下利息及罚息至还清为止,并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


普法:B银行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双方在借款时,A公司自愿用其所有使用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B银行诉请对该抵押物享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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