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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乐平镇多部门对这些场所进行突击检查

时间:2024-08-27     人气:726     来源:畅享乐平     作者:
概述:乐平镇自然资源管理所、镇市场监管所、乐平派出所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联合执法检查行动,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

8月26日上午,乐平镇自然资源管理所、镇市场监管所、乐平派出所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联合执法检查行动,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为引领,加强部门间协作,提升野生动植物保护效能,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进一步巩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保护物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行动前,乐平镇人大主席黎庭就针对此次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作了强调,要认真检查市场、食肆等场所是否存在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食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工作,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


随后,检查组一行从“查来源、查市场”入手,抽取了乐平市场、福连居餐厅、明昌农庄、聚宝居美食等场所进行突击检查,通过现场查看活禽交易区、冰柜等区域重点检查商户是否存在违法收购、运输、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和非法食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情况。


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检查组同时开展禁食野生动植物宣传工作,工作人员耐心向经营户、餐饮业主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群众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呼吁广大群众不食用和贩卖野生动植物。


接下来,乐平镇将会持续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日常巡查,加大对野生动植物的监管和宣传力度,坚决遏制非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增强公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非法经营、食用野生动物


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野生动物不可食用!


禁食野生动物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常见禁食物种


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繁多,除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


常见的包括滑鼠蛇(水律蛇)、灰鼠蛇(榕蛇)、眼镜蛇(饭铲头);果子狸、野猪、竹鼠、猪獾、黄麂(黄猄)等兽类;麻雀(各类小型林鸟去毛后以麻雀之名售卖)、斑鸠、禾花雀(黄胸鹀)、水鸡(黑水鸡、白胸苦恶鸟等)、猛禽(猫头鹰、老鹰等)、鹭鸟(白鹭、夜鹭等)等鸟类。


广大餐饮单位和消费者


要自觉提高保护野生动物意识


自觉抵制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


不参与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活动


共同维护生态安全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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