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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时间:2021-08-22     人气:8396     来源:南方+     作者:
概述: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在佛山辖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一并提供监管账户信息......

  佛山市住建局日前发布公告,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修订稿)》(下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佛山将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


  修订稿的显著亮点包括,加强租赁资金监管、强化金融业务管控、杜绝“嵌入式”的消费贷等套路。这是在2018年《关于加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意见(试行)》基础上的完善与深化。



佛山市住建局官网截图


  租赁资金纳入监管,企业不得随意使用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在佛山辖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一并提供监管账户信息。监管账户信息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和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已开业但未报送监管账户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充报送。


  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随意使用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接受监管和申请用款。


  杜绝“嵌入式”消费贷款,需单独签订协议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金融机构办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确保贷款金额、放款频率等合同要素与租赁合同的租金金额、租金支付频率等相匹配,且贷款资金必须直接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


  在平台、门店、网站发布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且应当与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相一致。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已出租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委托取消之日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类渠道上撤除。


  严格落实备案和开业报告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且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或其指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并应当在开展经营前在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企业信息申报,完成开业报告手续。


  已办理备案或开业报告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可以取得在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房源信息发布、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业务资格。


  完整的修订稿已在佛山市住建局网站公示,征询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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