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停课!劝返!一地深夜通告
河南禹州发布疫情防控2号通告
采取停运、停课、劝返等紧急措施
2022年1月2日22:50,河南省禹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消息:鉴于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经研究决定,现就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市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客运班线暂停营运。
二、全市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沿街门店、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严格执行“扫码测温、佩戴口罩、核验通行”措施。商场超市暂停除“保障日常生活物资供应之外”的一切经营活动。
三、政务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大厅、文博场馆、体育场馆、旅游景点暂停开放;KTV、棋牌室、网吧、洗浴中心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暂停营业;餐饮机构暂停堂食;夜市摊点暂停经营。
四、全市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立即暂停线下教学活动;各类培训机构、集中学习场所立即暂停线下培训活动。
五、全市所有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无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准接诊发热患者,发现可疑患者立即报告并规范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药店一律暂停销售退烧药(包括中药、中成药及各类制剂),对购买抗生素的患者实行实名登记。
六、全市所有村庄(小区)设立哨点、门岗,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禹州全域所有人员只进不出,中心城区(五办四镇)所有人员不进不出。外地返禹人员提前主动向社区(村)、单位报备,原则上一律劝返。
七、全市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污水处理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类的相关企业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再按规定检测登记后,正常出入。除运送防疫物资、生活急需物资和城市运行所需物资的货运车辆外,其他货运车辆进入禹州市区需要出具情况说明,并由货物接收单位到检测点对接。
八、广大市民要理性应对疫情,加强个人防范,做好家庭消毒,注意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勤洗手、常通风、戴口罩、少聚集、保持社交距离。对故意隐瞒情况、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或扩散的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禹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2日
禹州通报两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
2022年1月3日,河南省禹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消息,2022年1月2日,禹州市在核酸检测中发现2名无症状感染者,均已转送至新冠肺炎定点医院救治。现将初步流调发现的主要活动轨迹通报如下:
无症状感染者1:男,56岁,火龙镇刘沟村人,近14日内无外出旅居史。
2021年12月22日—31日下午,每天骑电动三轮车从火龙镇刘沟村到禹州市阳翟大道夏都工业园区的欧亚陶瓷有限公司上班,主要从事门卫、保洁等工作,中午和下午下班后骑车回家。
2022年1月1日8:30左右,因脑梗塞康复两年到火龙镇卫生院内科进行预防性用药,入院后先后到中医馆内科诊断室、化验室、心电图室、彩超室、多普勒室、放射科进行辅助检查,随后到大厅输液,17:00左右到病房楼爱心病房单独居住。
无症状感染者2:男,69岁,夏都街道华庄村人,近14日内无外出旅居史。
2021年12月22日—30日下午,每天骑电动三轮车从夏都办华庄村到禹州市阳翟大道夏都工业园区的欧亚陶瓷有限公司上班,主要从事门卫、保洁等工作,中午和下午下班后骑车回家。
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居家。
目前,流调工作仍在进一步进行中。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请在上述时间段与上述两名无症状感染者有过密切接触或同时空暴露人员,尽快向所在地村(社区)及所在单位报备,自觉落实核酸检测、隔离观察、居家监测等防控措施。
温馨提醒广大群众,及时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不信谣、不传谣。树牢常态化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日常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保持社交距离,并尽快到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点完成全程接种。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应做好防护措施,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快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禹州三地调整为中风险地区
1月3日,河南禹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区域疫情风险等级的通告(2022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要求,经许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禹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调整部分区域疫情风险等级:
一、自2022年1月3日起,火龙镇刘沟村、夏都街道华庄社区、夏都街道欧亚陶瓷有限公司调整为中风险地区。
二、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地区。
中风险地区实行封闭管理,限制人员流动,最大限度严防疫情风险传播。
河南新安县新增2例无症状感染者
主要活动轨迹公布
据河南新安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消息:1月1日,当地在对集中隔离点的密接者进行定期核酸检测时,发现1例初筛阳性(系无症状感染者2的哥哥,两人同车返乡)。1月2日,经再次采样复核,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已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
1月2日,在对集中隔离点的密接者进行定期核酸检测时,发现1例初筛阳性(系无症状感染者2的女儿)。经再次采样复核,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
新安县累计10名无症状感染者通报如下:
无症状感染者1:女,41岁,新安县正村镇人,近14日内在正村镇辖区内活动,无外出旅居史;12月31日核酸检测阳性,被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2:系无症状感染者1的丈夫,男,43岁,新安县正村镇人。2021年12月18日,付某某从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大划镇捷普电子厂宿舍门口乘坐大巴,12月19日01:00左右到达灵宝服务区休息4小时,19日09:00左右到达洛阳汽车站附近,10:00左右乘坐701路公交车返回新安县,11:40左右到新安县县城东关桥后乘坐出租车返回正村镇西沟村家中。12月31日核酸检测阳性,被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3:系无症状感染者2的父亲,男,68岁,新安县正村镇人,近14日内在正村镇西沟村内活动,无外出旅居史;12月31日核酸检测阳性,被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4:系无症状感染者2的母亲,女,69岁,新安县正村镇人,近14日内在正村镇西沟村内活动,无外出旅居史;12月31日核酸检测阳性,被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5:女,34岁,新安县城关镇古路村人,系无症状感染者1在新安县正村镇租住地同一楼层共用通道和卫生间的邻居。
无症状感染者6:女,5岁,新安县城关镇古路村人,系无症状感染者5的女儿,二人共同生活。
无症状感染者7:女,37岁,新安县正村镇郭峪村人,系无症状感染者1在新安县正村镇租住地同一楼层共用通道和卫生间的邻居。
无症状感染者8:男,68岁,新安县正村镇北沟村人,与无症状感染者3邻近居住,曾到无症状感染者3家中串门。
无症状感染者9:男,45岁,新安县正村镇西沟村人,系无症状感染者2的哥哥,曾在四川省成都崇州市大划镇捷普电子厂务工(2021年12月18日已离职),目前居住地为正村镇西沟村七组。
2021年12月16日—17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捷普电子厂上班。
2021年12月18日12:20在捷普电子厂宿舍门口乘坐大巴,16:20—16:57在四川广元剑门关服务区停留,18:44途经陕西汉中南郑县,23:17—23:38在陕西临潼服务区停留。
2021年12月19日00:27途经陕西渭南市潼关县,1:27—5:03在连霍高速灵宝服务区停留,7:25途经连霍高速洛阳服务区,7:25—8:09在洛阳服务区停留,8:09离开洛阳服务区,8:49到达洛阳汽车站,9:58乘坐701路公交,11:00左右到新安县城关镇政府下车,下车后在城关镇政府对面的牛肉汤馆(密接者已集中隔离)吃饭,饭后乘坐出租车(豫CU8019,司机已集中隔离)返回新安县正村镇西沟村家中,12:05到家后未再外出。
2021年12月20日居家未外出。
2021年12月21日16:30到金三角购物广场正村店购物,16:47搭乘邻居(已集中隔离)三轮车返家,未再外出。
2021年12月22日—27日在家干活未外出。
2021年12月28日16:28搭乘另一邻居(已集中隔离)四轮电动车到金三角购物广场购物,17:01搭乘邻居三轮车返家,未再外出。
2021年12月29日居家未外出。
2021年12月30日居家未外出。
2021年12月31日判定为密切接触者,由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1月2日核酸检测为阳性,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已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
无症状感染者10:女,13岁,新安县正村镇西沟村人,系无症状感染者2的女儿,正村一中(密接师生已集中隔离)在校住宿学生。
2021年12月19日在正村镇西沟村家中,未外出。
2021年12月20日7:00左右由其父(无症状感染者2)送至正村一中上学,未再外出。
2021年12月21日—23日在校未外出。
2021年12月24日17:34由其爷爷(无症状感染者3)从正村一中接至正村镇西沟村家中,未再外出。
2021年12月25日居家未外出。
2021年12月26日12:00左右到正村镇后街沙鸥理发店(密接者已集中隔离),13:03到正村镇卫生院斜对面出租房,未再外出。
2021年12月27日7:00左右到正村一中上学,未再外出。
2021年12月28日—30日在校未外出。
2021年12月31日13:00左右判定为密切接触者,由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1月2日核酸检测为初筛阳性,经再次采样复核,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
河南南阳
阳性病例参加200余人婚礼
河南南阳问责相关人员
1月2日,据河南省南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消息,洛阳新安县一新冠肺炎阳性病例曾于去年12月24日至25日在南阳市南召县石门乡岳沟村参加婚礼,其间在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小寨街住宿。初步调查发现,共有218人参加婚礼,婚宴承办方未按要求报备,而南召县、卧龙区对婚宴聚集活动管控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相关防疫规定,带来巨大疫情传播风险。为此,南阳市对南召县及卧龙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启动问责程序。该事件初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南召县、卧龙区对婚宴聚集活动管控不力,未严格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红白喜事宴会聚会的通知》(宛防指办2021]187号),婚宴承办方未按要求报备,属地管控不到位,现对南召县、卧龙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市“观念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年”督察组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二、南召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1年12月31日下午接到涉疫情况报告后,未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采取相关措施,现对南召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责成南召县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追责问责。
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尤其是在防范人员聚集方面要切实加强管控,严格落实责任。按照“红事缓办、白事简办、聚会不办”的要求,加强报备,严控婚宴、酒会等宴请聚餐活动,凡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将从严从重处理。
请一定要做好个人防护,注意防疫
本着对自己、对家人负责的态度
任何时候个人防护都不大意松懈
1月3日,记者从佛山市公安局获悉,元旦期间,佛山全市没有发生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及重大交通消防安全事故,刑事治安警情同比去年元旦假期下降3.2%,全市各主干公路交通总体顺畅,各项活动安全有序举行。
为确保元旦假期佛山市社会治安平稳,全市公安机关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部署,投入防控力量3万多人次,全力以赴加强节日各项安保工作。
全市公安机关建立市局机关支援中心城区、分局机关支援基层一线的工作机制,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动态用警,始终确保警力跟着警情走、跟着人流走,严格落实公安武警联勤武装巡逻,加强重点路段来往车辆、人员检查,切实提高社会面见警率、管事率和震慑力、控制力。元旦期间,全市共接报刑事警情、治安警情分别同比持平、下降4.46%。
结合全市公安机关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交警部门深入开展夜查酒驾、整治“百吨王”和摩电大整治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的执法管控力度,严查严处“两客一危一货一面”“营转非”大客车、摩托车等8类重点车辆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深入分析预判低温和寒潮天气对假期道路交通可能产生的影响,增派警力到路面一线指挥疏导交通、处置事故,全力保障佛山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同时,佛山公安持续加强危爆物品岁末大检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元旦期间,全市公安机关在各景区累计投入安保力量3000余人次,全市17个4A级以上旅游景区秩序良好;交警部门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2599宗,其中酒驾醉驾131宗;全市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同比下降79.3%。
此外,元旦期间,佛山公安接到不少市民求助。
元旦当日上午,禅城分局巡警大队梁生带队巡逻时,遇到一开小车群众求助。事主称车上有一名脑梗患者急需马上送医院救治。梁生与警辅人员马上驾车在前面开路,以最快的速度及时带至就近的第二人民医院为抢救患者争取黄金时间。元旦当晚,南海分局治安防控中队民警高遵贵正带领两名辅警在樵岭国际一带进行巡逻。一名热心群众向他们求助,称发现一名年约三岁男童独自冲出马路,没有大人陪同。高遵贵眼看马路上很多车辆十分危险,立即抱起小孩,耐心的询问小孩情况。这时,马路对面有一对夫妇正在大喊小孩。经过核实,夫妇是男童的父母,在逛街的时候大意疏忽,男童不在身旁走丢了也不知道。高遵贵再三叮嘱夫妇一定要看紧孩子。父母对民警的热心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2022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正式实施
明确家庭教育内容
引导家庭教育方式方法
……
家庭教育从“家事”升级为“国事”
爸爸妈妈们要“依法带娃”啦
全文如下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第二十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七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实施后
佛山的教育专家、职工家长们
对此有什么看法?
一起来看看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人
佛山市教育局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吴钟秀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意味着家庭教育从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三大亮点值得大家关注: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厘清了家庭教育跟学校教育的界限,有利于让家庭教育回归家庭,而不是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家长可以真正地将精力放到家庭教育当中来,让立德树人成为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
国家对家庭教育支持的力度更大了。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同时规定了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举措、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家庭教育的协同任务,随着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将对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起到大的帮助。
《家庭教育促进法》呼应了“双减”政策要求。法律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六大内容,家长不能够只是片面追求孩子的学习成绩,而要全面地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其进行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和引导。
成为好父母的梦想越来越容易实现
家长 徐爽然
我特别关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中对家庭责任的规定。以前做爸妈全靠自觉,现在要依法依规了。对于很多家长来讲,家庭教育的能力有待提高,希望有更多更好的平台可以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也希望家长学校能更深入地走到家长中间来,针对不同年龄段孩子的特征,对父母进行精准的家庭教育指引。
我们做父母不再是“单打独斗”,有了国家、社会各方的积极协助和指导,做个好爸爸、好妈妈的梦想会越来越容易实现。
什么是家庭教育?
如何做好家庭教育?
这些知识点不容错过!
今天起,“依法带娃”!
宝爸宝妈对家庭教育促进法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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