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带娃来了!关乎每个职工家庭
2022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正式实施
明确家庭教育内容
引导家庭教育方式方法
……
家庭教育从“家事”升级为“国事”
爸爸妈妈们要“依法带娃”啦
全文如下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第二十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七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实施后
佛山的教育专家、职工家长们
对此有什么看法?
一起来看看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人
佛山市教育局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吴钟秀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意味着家庭教育从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三大亮点值得大家关注: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厘清了家庭教育跟学校教育的界限,有利于让家庭教育回归家庭,而不是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家长可以真正地将精力放到家庭教育当中来,让立德树人成为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
国家对家庭教育支持的力度更大了。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同时规定了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举措、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家庭教育的协同任务,随着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将对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起到大的帮助。
《家庭教育促进法》呼应了“双减”政策要求。法律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六大内容,家长不能够只是片面追求孩子的学习成绩,而要全面地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其进行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和引导。
成为好父母的梦想越来越容易实现
家长 徐爽然
我特别关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中对家庭责任的规定。以前做爸妈全靠自觉,现在要依法依规了。对于很多家长来讲,家庭教育的能力有待提高,希望有更多更好的平台可以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也希望家长学校能更深入地走到家长中间来,针对不同年龄段孩子的特征,对父母进行精准的家庭教育指引。
我们做父母不再是“单打独斗”,有了国家、社会各方的积极协助和指导,做个好爸爸、好妈妈的梦想会越来越容易实现。
什么是家庭教育?
如何做好家庭教育?
这些知识点不容错过!
今天起,“依法带娃”!
宝爸宝妈对家庭教育促进法怎么看?
市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奋力争当地级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并作出打造佛北战新产业园建设的战略部署,这既为云东海发展指明了方向,又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
日前,云东海街道党工委书记刘勇海接受采访表示,云东海街道将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全面贯彻市、区党代会精神,主动融入佛北战新产业园建设,进一步盘活载体资源、推动产业发展、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树好城市三水新标杆,为佛北战新产业园建设提供更好的支撑。
一、坚持产业定位,推进载体建设,高标准打造产业强引擎。
作为423平方公里佛北战新产业园主战场上的一员,云东海将坚持战略定力,着力打造三个片区产业载体,并同步推进村级工业园改造。
1、立足辖区通信天线制造产业优势,高标准打造佛高区云东海电子信息产业园,加快打造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2、充分把握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快速发展机遇,积极配合好市、区推进佛高区云东海生物港建设,打造湾区生物医药产业新高地。
3、加快推进大塱涡智造产业园建设,规划推进东部拓展区控规编制,并同步推进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打造智能照明、物联网、高端智造为特色的产业片区。
4、加快推进村级工业园区改造、抓好国工业用地优化提升工作,加强村改地块的产业项目导入,加快佛塑科技园、新丽纸品等低效国有工业用地企业启动提升项目。同时深入挖掘存量的工业及城市产业载体资源,进一步拓展云东海产业空间。
二、坚持龙头带动,强化产业支撑,高质量引进产业项目。
云东海将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高端智造、智能照明等战新产业,以龙头带动,走实走好规模化、产业化、集群化发展道路。
1、持之以恒做好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继续加强与中科院南京移动宽带通信技术研发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平台的合作,物色并开拓优质招商中介机构及资源,促进前沿产业信息共享,储备及引进优质项目,通过高质量龙头项目引进带动产业加速集聚。
2、持续擦亮云东海产业品牌。积极推进与中山大学联合举办的2022年第十一届中国国际通信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提升云东海电子信息产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扎实推进省级特色小镇“云东海美湖科创特色小镇”的建设。
3、继续提升已签约项目落地效率。
三、坚持主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高效率推动产业升级。
1、引导骨干企业发挥引领作用。发挥辖区金银河、盛路通信、合和五金等骨干企业带动效应,积极推动辖区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创建示范工厂、示范车间等,推动存量企业转型升级。
2、深入挖潜激活企业内在动力。加强部门、区镇联动,形成高企规模化工作合力,着力帮助企业解决高企申报及规模化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全面挖掘企业升规潜力和规上企业高企覆盖率,提升辖区企业创新发展潜力。
3、切实加大企业帮助扶持力度。通过落实专项扶持资金、优化金融服务环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鼓励和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推进传统优势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扶持推广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引导企业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或智能工厂,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4、扎实做好产业孵化服务。充分运用好中科院5G转移中心、盛路天线与射频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资源,打造产学研深度合作平台,利用联信5G科技城等载体打造更多创新平台,导入更多优质产学研项目及创新资源。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联盟。重点引进国家级通信类测试平台,支撑电子信息产业体系构建及辖区企业创新发展。
四、坚持产城融合,突出人民至上,高水平完善城市配套。
1、立足城市客厅的定位,持续优化文化、教育、医疗等城市功能配套,推进新城小学、新城医院、映海南片区建设新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民生基础工程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的城市基础设施及服务保障。
2、充分整合三水新城TOD片区佛山双子星城2.5产业园、天聚广场等都市产业载体资源,结合未来水轴沿线的规划建设及空间,加快打造高品质总部经济、商务金融、商业综合体等现代都市型产业集聚区,推进新城TOD片区高端服务圈建设,吸引更多科研平台、人才团队等创新要素聚集,加快打造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为三水本地企业乃至南海狮山、肇庆大旺等周边产业园区提供配套服务。以产业带动人气集聚,进一步提升三水新城“产城人”融合水平和成效,为高质量打造城市新标杆及佛北战新产业园建设提供要素支撑。
3、持续推进“平安细胞”建设工作,着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兜底民生服务水平。推行社会管理柔性执法水平,持续抓好食品、危化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安全预警防控,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程序,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有效提升。
五、加强南三协作,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推动高质量发展。
围绕市党代会提出的南海—三水协作,从街道层面积极推进南海-三水结对协作共建,重点推动两地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产业协作、产业平台共建等领域加强合作。结合佛高区云东海电子信息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和发展现状,推动两地加强在产业平台共享、产业链互补、产业资源溢出等方面的协作,推动三水区加快打造千亿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20元/课时!
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来了
近日,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教育厅发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开展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培训课时时长为30分钟)核定为:20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通知明确: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培训课时时长为30分钟)核定为:20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培训实际时长与标准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且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学科范围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基准收费标准将适时评估调整。
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等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机构网站、招生简章、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各培训机构要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成本、收入、关联交易及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省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2年春季新学期授课起施行。
解读
1.《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明确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2.关于适用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执行广东省制定的收费标准,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执行。
(一)《通知》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如果是在外省依法成立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面向广东地区学生授课,则该培训机构执行外省(机构依法成立所在地省份)制定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二)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按照《通知》执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按照各地级以上市公布的收费政策执行。
(三)义务教育阶段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均按照《通知》执行。
3.关于学科范围
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学科范围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具体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关于收费标准
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培训标准课时时长为30分钟)为:20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即最高不超过22元/课时·人次,下浮不限。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培训实际时长与标准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5.关于实施时间
自2022年春季新学期授课起开始施行。2022年春季学期以教育部门公布的春季学期开学时间为准。
6.关于预收费
预收费监管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以及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单个科目超过60课时的费用。
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
有了收费标准
家长们可以放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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