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宣布将加快《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和配套政策出台
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消息,2月23日下午、24日下午、28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先后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视频会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省会城市)视频会议。
记者了解,其中针对地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会议指出,一是如何做好新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政策衔接。
自然资源部将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和配套政策出台,即将公开征求意见;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是如何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然资源部已陆续下发了部署文件、编制规范、技术指南以及生态红线、保护区中存在的各种冲突解决方案,部里正按照“充分体现党中央精神、广泛凝聚全社会智慧”的要求,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的框架,再深化、细化重大问题。
而各地要按照部署要求,立足国土“三调”基础,深化自然地理空间承载格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格局等方面研究,做好各种控制线调整准备工作,有序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三是如何做实国土“三调”工作。国务院三调办已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优化工作流程,调整工作重点。
各地要在疫情期间集中力量做好内业工作。当前仍要聚焦现状数据真实性,深入分析现状真实性与现状合理性的关系、准确分析“三调”与“二调”数据的变化。
四是如何加大疫情结束后的土地供应。自然资源部已报请国务院同意,今年开始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不再采取因素法分解指标,实行土地要素支撑跟着项目走,总量指标完全可以满足需求。
各地要积极对接建设项目储备,做实做深项目前期工作,并继续加大力度盘活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各地要按照住宅用地公告供应量和住宅用地完成交易量双口径统计的要求,准确反映政府土地供应和市场供需关系,合理增加住宅用地公告供应量。
五是如何加快建设用地审批。今年以来,部里结合《土地管理法》修改,推进下放土地审批权改革,采取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加密会审频次等方式,进一步加快用地用矿用海审批。
会议指,有关地方要抓紧做好基础准备,确保下放审批“接得住、管得好”,按时完成土地审批有关补正工作,各地要继续探索“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当前,要集中力量、全面完成已经受理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季度内现有存量项目审批清零,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力保障后续建设项目落地。
六是如何加强执法工作。在疫情期间,要动用遥感卫星等各种技术手段,结合已有专项执法数据库,合理比例进行样本抽查,确保有关专项整治行动按节奏完成。
3月1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答记者问。
记者了解,银保监会表示,出台通知的主要目的是,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复工复产延期,中小微企业开工率不足,现金流收入大幅减少,流动性压力亟需纾解,有必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出台针对性的帮扶政策。
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将有助于缓解企业财务支出和流动性压力,给予企业一段时间的缓冲期,有利于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
银保监会称,本政策强调精准支持,重点帮扶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不搞一刀切。
关于延期还本付息,银保监会介绍,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如果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可以向银行提出延期申请。银行可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以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而对于需要延期支付的贷款利息,其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同时,监管政策方面,银保监会说,对于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但企业复工复产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正常经营,如果这些企业仍不能按时正常还本付息,贷款该认定为不良的就要认定为不良。
另外,货币政策方面,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财政政策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30号公告的要求,从3月1日起到8月31日,各大商业银行将受理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业务。对于市民最关心的房贷变化问题,记者从佛山各大商业银行了解到,转换时点房贷利率将保持不变。目前,工、农、中、建四大行确认从3月1日起线上开始接受客户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
哪些贷款要做定价基准转换?
——不包括公积金住房贷款
据悉,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但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贷款可不转换。另一类是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个人消费经营类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支农贷款、个人助业贷款等,同时,借款合同中利率定价方式为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且利率约定为浮动利率的。不过,个人消费经营贷款从2020年3月1日起,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可不转换。
做定价基准转换后,房贷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
——转换时点利率保持不变
所谓定价基准转换,指的是经借贷双方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LPR加点形成的浮动利率,或转换为固定利率。值得注意的是,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根据要求,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转换时点,加点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的LPR之间的差值。这个点数可以是正数也可以是负数。
举个例子,冯先生之前的房贷利率20年期,享9折,那么,他现在执行的房贷利率是基准利率×0.9(4.9×0.9)=4.41%。在转换时点,按照这个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5年期以上LPR(4.8%)的差值,也就是4.41%~4.8%来确定点差,-39BP的点差将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根据这个结算方式,冯先生的贷款利率在转变后的下个重定价日之前,都将保持4.41%(4.8%~0.39%)。
一般来说,重定价周期默认为12个月,而重定价之日一般为次年1月1日或贷款放宽日对应的月、日。也就是说,这次定价转换后,至少可以保证将近一年的利率不变。
到底选浮动利率还是固定利率?
既然可以选浮动利率,也可以选固定利率,那么,到底应该怎么选呢?据佛山农商银行相关人士介绍,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LPR利率转换时点时客户的利率水平是维持不变,但是如果采取浮动利率方式,那么后期重定价日后的实际利率就会随着LPR利率的升降而变化;如果是采取固定利率,则利率保持不变直到合同结束。
同样以冯先生为例,如果选择浮动利率,则选择的是LPR+转换时确定的加点数值——-39BP,如果选择固定利率,则接下来的合同期内保持4.31%的利率不变。
“从2019年8月份公布LPR价格分析,LPR价格整体呈现下调趋势,对于中长期的房贷业务建议选择浮动利率方式会相对合适。”佛山农商银行相关人士说。
接着冯先生这个例子,如果冯先生选择浮动利率的方式,那么到了2021年1月1日,他的房贷的利率水平也会随着LPR的变化而调整,如果当时发布的LPR下降到4.7%,那么冯先生的利率水平也相应调整为:4.7-39BP=4.31%,房贷利息显然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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