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联表灰塑传统制作技艺
灰塑俗称为灰批,是岭南建筑的传统装饰,也是我国民间工艺的瑰宝之一,因为这种工艺所需要的材料,是以石灰为主,所以叫做灰塑。灰塑兴盛于明清时期,曾在广东、福建的民间建筑中十分流行。南海灰塑以南海松岗联表的关氏家族为代表,其灰塑作为家族手艺传承了120多年,作品遍布佛山、中山、鹤山等地的民居庙宇,作为建筑美化装饰,壁画一般出现在厅堂天花,或屋墙顶沿;而灰塑用于门额窗框,山墙顶端,屋檐瓦脊,亭台牌坊等处,雕塑题材丰富多彩,涉及神话故事,民间传说,戏曲人物,民间风俗,祥禽瑞兽,花卉果木,吉祥文字等,无不带有浓厚的岭南民俗特色。
南海联表灰塑传统制作技艺始于清朝同治年间村人关庭光,历六代,是岭南传统手工技艺的典型代表之一,是研究岭南手工艺文化的珍贵的活态范本。关劲庄、关劲思兄弟俩是关氏家族灰塑技艺的第六代传人,至今仍然从事灰塑制作。然而,因时下对灰塑工艺需求的逐渐减少,加之灰塑学艺之周期较长,其传承了120多年的看家本领现也同样面临后继无人的境地。为抢救这一岭南民间工艺瑰宝,2009年3月“南海灰塑”被列入佛山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关氏东祠壁画
灰膏制模
制作壁画所用工具
制作壁画所用工具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稳定,广东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下简称《奖励办法(试行)》),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作用,依照《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奖励办法(试行)》共设十三条,主要对奖励对象、举报途径、奖励标准及原则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奖励对象。规定了举报人的范畴,即向广东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本省范围内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此奖励办法。
(二)举报方式及要求。列举了举报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包括电话举报、信件举报、当面举报、网上举报等,并规定了举报人应如实反映相关线索情况。
(三)奖励原则和条件。主要明确了匿名举报、同一举报人多地举报、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联名举报等情况的处理原则,并列明了不予奖励的情形。
(四)奖励标准。主要规定了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按照发挥较大作用、重大作用、特别重大作用三类标准分别给予相应数额的奖励。群众提供线索发挥的作用由办案单位给予认定。
(五)奖金领取。主要规定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时效性,以及领取奖金所需的身份证明。
(六)举报人权利保护。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
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向广东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本省范围内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邮寄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或当面向民警举报;
(四)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举报。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3000至10000元人民币;
(二)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10000至50000元人民币;
(三)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50000至100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同一举报人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给予奖励(以公安机关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奖励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公安机关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负责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若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被采用或不符合奖励条件。
第八条 省公安厅从公安举报奖励经费中安排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在省公安厅受理举报的线索,由省公安厅负责兑现奖金。在地市(县、区)受理举报的线索,由所在地市(县、区)按当地奖励办法兑现奖金。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被举报前投案自首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
(四)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查处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公安机关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高明车主请注意!4月10日上午7时起高明中心城区第一期路内停车位正式收费停车收费将正式运营。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