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某地块中标后,男子一直不签合同,10万保证金被没收!
佛山中院日前发布一起典型案例,近来,佛山一经济社将某地块公开招租,共7人竞标,杨某在中标后,却一直未与该经济社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经济社没收了杨某缴交的10万元保证金。杨某遂将该经济社起诉至法院。记者获悉,佛山中院最终判决,某经济社无须向杨某返还10万元保证金和支付利息。
中标后未签合同,1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
据佛山中院消息,近来,佛山某经济社将其一地块通过公开竞投方式招租,对外张贴招投标公告后,共有7人交纳竞投保证金,并签署《参与投标承诺书》,参与招租竞投。
杨某参与了竞投,在书面确认中标后,却以该经济社未向其退还一半保证金、未要求原租户在租期届满时清场完毕等与招投标信息不符为由,未在约定时间内,与某经济社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经某经济社函告催促,杨某仍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后某经济社函告杨某因其中标后拒签合同,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某经济社将重新组织招投标,并没收杨某缴交的保证金10万元。
判决:经济社无须返还10万元保证金
此后,杨某将该经济社起诉至法院。杨某认为,未能签订租赁合同的责任在某经济社,某经济社无权没收保证金,请求法院判令某经济社返还保证金和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缔结合同过程中,某经济社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其损害,经济社无需向杨某返还保证金10万元。
杨某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经过招投标流程后某经济社确定杨某为中标人,并由杨某对此签名予以确认,故双方在订立正式租赁合同过程中均应受《参与投标承诺书》的约束。
某经济社将杨某所缴保证金转为租赁保证金,不违反约定。《参与投标承诺书》所载“中标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同意按地块现状及招租条件承租”的内容,表明某经济社将杨某所缴保证金全部转为租赁保证金和要求杨某按地块以往租金收取形式承租,不违反约定。
未要求原租户在租期届满时清场完毕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参与投标承诺书》没约定具体交付时间及租金起算时间,表明该事项需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协商确定,且根据日常交易习惯,租赁期限到期后,出租方在租赁场地交付新承租方时间未确定的情况下给予原承租方一定的清场时间,合情合理。
综上,法院判决某经济社无须向杨某返还10万保证金和支付利息。
又一千亩绿心,佛山植物园拟扩大规模至1540亩,总投资约5.93亿元!
8月17日,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获悉, 佛山植物园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服务发起招标,招标人为佛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佛山植物园),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
招标公告
公告显示,本项目总规划面积约1540亩(约102.7公顷),现状约为880亩,主要涉及范围为南海区狮山工业园 C 区兴业路及周边扩面区域,建设内容包括管理建筑、游憩服务建筑、专类园区、道路铺装及广场、停车场、公共区域绿化、配套市政水电工程等。项目总投资约5.93亿元,其中建安总投资约4亿元。
佛山植物园拟扩建至约1540亩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229.88万元,其中勘察费招标控制价为154.88万元、设计费招标控制价为1075万元,分为勘察、设计服务两大部分,其中勘察涵盖设计范围内的岩土工程勘察,包括但不限于详细勘察、补勘(若需)、超前钻(若需)、场地测量放线、重点苗木定位及建构筑物的测量等。
设计服务主要为根据招标人要求、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环评文件等要求,以及并确保设计图纸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及建筑、水利、电力、市政管线、给排水、景观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标准和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的有关深度和内容要求对该项目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文件编制、设备招标技术文件等,及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佛山植物园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已于今年5月11日由广东博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所中选。
中选公告
根据《佛山植物园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招标公告,项目将以以佛山植物园现有基础,通过整合周边的林地、农地和水塘等自然资源要素,适度扩大规模,为下一步将佛山植物园打造成千亩生态绿心和高水平植物园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建设以山茶科植物为主要特色和亮点,高品质、高标准地打造集自然科普教育、植物保育研究、文化休闲旅游、特色游览观光于一体的国内精品型特色主题植物园,成为佛山城市绿色新地标、粤港澳生态新名片。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10月10日,佛山“创森成功”,荣获“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在城市生态建设方面得到了肯定,随后,市林业局发布《关于推进城市生态绿心群建设的实施方案(2018-2020)(审议稿)》,提出佛山将建成千亩以上公园55个,其中要新建、扩建、提升千亩以上生态绿心15个,佛山植物园位添其列。
佛山市于日前正式出台了《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佛山新建住宅需配建最低不小于600㎡社区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该类用房不列入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和建筑分摊面积。8月1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政策解读,明确了该办法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强调建设、验收和产权登记要求。
来源于佛山市人民政府网
社区用房的一般用途包含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等。该解读称,佛山于2016年曾出台该办法的试行文件,经过3年的试行,有效解决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配套政策不够健全、开发商提供不到位、部门联动较差及职责错位等问题,为佛山该项工作提供了实践经验。目前,该办法重新修订出台,以保障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
在建设标准上,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 且最低应当不小于600平方米,最高可不超过2500平方米。其作为住宅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和建筑分摊面积。由开发商代建并无偿交付政府的该类用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配建该类住房,需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空间宽敞、设施完善、交通便利。例如,建设时,应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二层面积不超总面积的50 %),每层层高不小于3.5 米,不得设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配置在二层的,应当配套有宽度不小于3米的通道及独立出入口。
在验收环节,新建小区的社区用房原则上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办法强调,对未达到配建标准和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时,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要求配建城乡社区用房的,应当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验收。
关于新修订的社区用房政策,你要知道这些:
1. 什么是社区用房?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站)、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残疾人康复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它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2.原则上应在首期交付
城乡社区用房配建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社区用房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
3.验收后由居委会使用
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城乡社区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使用。
4. 力争全市建设标准统一
佛山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使全市城乡社区用房的配建达到规范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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