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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非婚新生儿入户办理指南/佛山港澳出生新生儿入户手续

时间:2020-09-22     人气:790     来源:     作者:
概述:办理条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口,属非婚生育的小孩,1998年7月21日(含)前出生的随母亲登记入户,1998年7月22日(含)后出生的随父随母入户自愿选择。办理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2、小孩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口,属非婚生育的小孩,1998年7月21日(含)前出生的随母亲登记入户,1998年7月22日(含)后出生的随父随母入户自愿选择。

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小孩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的,须提供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证的证明及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特殊情形的要调查核实。

4、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当事人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

5、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6、小孩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在场见证。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手续。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申请,上传资料,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持材料原件到户政窗口优先办理。

当前网上办理网址

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http://fsga.foshan.gov.cn/

办理地点

佛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人口管理科 电话:83329376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12345

南海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86297604

顺德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22835307

叁水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87783735

高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88620880

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时限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港澳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手续

项目名称

港澳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关于我省居民在港澳地区出生子女申报出生入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240号)

主管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办理对象

■个人  □企业  □部门

办理范围

佛山市户籍人口

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在港澳地区出生小孩要求随父(母)入户的,经核查在港澳地区未取得身份的,可以申请出生登记入户。

受理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审批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1]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入户。

[2]按要求填写的《港澳地区出生子女入户申请表》。

[3]港澳地区的出生证明。

[4]入户子女入境证件。

[5]父母的结婚证。

[6]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7]《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手续齐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8]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表格

名称

《港澳地区出生子女入户申请表》

下载网址(双面A4打印):www.fsga.gov.cn/zxbs/bgxz/hz/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入户。到入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入户。申请人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窗口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网上办理流程

当前网上办理网址

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佛山警务在线(http://www.fsga.gov.cn)

当前进度查询网址

其他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承诺审批期限30个工作日,审批后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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