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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酒驾通报

时间:2021-09-15     人气:1663     来源:高明发布     作者:
概述: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巡视整改成果,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更有效地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巡视整改成果,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更有效地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近年来查处的部分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巡警大队民警赵坤醉驾案。2021年5月23日3时许,赵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坤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赵坤身为中共党员、人民警察,在省、市、区各级组织三令五申之下,尤其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一意孤行,顶风违纪,给全区公安队伍及公职人员队伍带来严重不良影响。2021年8月16日,区纪委给予赵坤开除党籍处分。2021年8月18日,经报区委批准,区监委给予赵坤开除公职处分。


二、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监管大队民警赵敏源酒驾案。2020年12月13日21时许,赵敏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赵敏源身为中共党员、人民警察,曾长期从事交警工作,在各级组织三令五申之下,仍顶风违纪,知法违法,给全区公安队伍带来不良影响。2021年2月18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党委给予赵敏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一年半)。


三、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事业编制干部罗杰文酒驾案。2019年9月11日9时许,罗杰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4月26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党组给予罗杰文党内警告处分。


四、明城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合同工杜远洪酒驾案。2020年12月15日8时许,杜远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杜远洪血液酒精含量为76.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6月9日,明城镇党委给予杜远洪党内警告处分。


五、区行政服务中心副科级退休干部杜宁光酒驾案。2021年4月7日20时许,杜宁光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杜宁光还存在驾驶证超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2021年9月10日,区纪委给予杜宁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一年半)。


以上五起酒驾醉驾问题反映出我区部分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下,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对违法违纪行为抱有侥幸心理,影响恶劣,教训极其深刻。


节假日期间历来是酒驾醉驾易发、多发时期。全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紧盯中秋、国庆节点,组织集中学习我区公职人员禁酒控酒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时刻紧绷纪律和规矩之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全区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有关要求,履行一岗双责,强化干部队伍监管。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始终以“零容忍”态度对待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断推动我区党风政风持续好转、社会风气持续向上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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