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这条靓丽农旅文景观带被多次提及
7月26日至27日,三水区委常委林建新带队到三水区各镇(街道)调研乡村振兴工作,重点督导市农村人居环境第三季度考核的迎检工作及乡村振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水利局、各镇(街道)相关领导陪同调研。
7月26日,林建新来到西南街道青岐村,察看青龙岗村、青岐墟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地调研太二农业有限公司数字农业发展及珠江水产研究所试验基地建设情况,并听取相关负责人介绍青岐美丽乡村精品路线建设工作。随后,调研组乘车前往云东海街道实地察看了横涌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岗北村和云东海北湖沿线项目等。
7月27日,林建新到乐平镇督导南联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随后一行人前往芦苞镇调研三水渔业产业工贸园(三水渔世界产业园)、何氏水产项目进展情况。
在察看农村人居环境迎“市检”工作时,林建新强调:
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快速行动,加大工作力度,镇街挂钩班子要到一线指挥,统筹各部门力量合力攻坚,认真抓好落实整改,确保环境整治取得实效,以最佳状态迎接市检。
▲依山傍水的长岐古村。
调研组乘车前往大塘镇,沿路察看莘田-长岐段九曲河十里示范带建设,实地调研合洋水产一二三产业融合和望岗涌两岸道路硬底化和环境提升项目,并与芦苞镇、大塘镇有关领导进行了座谈。
座谈会上,林建新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三方面的意见:
一、加快进度,全力以赴推进项目建设
各部门、各镇街要进一步增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的紧迫感,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努力将正在实施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进度向前推、向前赶。
二、多管齐下,促进项目建设提质增效
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要注重品质效果,进一步提升三水渔业产业工贸园(三水渔世界产业园)的园区主入口建设,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在园区展厅内展示产品及养殖技术等,充分展现园区建设内涵。
三、三产融合,打造靓丽农旅文景观带
相关镇街要将三水渔业产业工贸园(三水渔世界产业园)的建设与莘田-长岐段九曲河十里示范带建设有结合,争取在国庆前见成效,打造出一条“产业+文旅景观线”。
清远排查出3名密切接触者
行动轨迹公布
7月27日晚,清远市疾控中心排查出清远市有3名居民曾乘坐张家界到广州的CZ3382航班,该航班有一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经核实,清远市清城区居民陈某等3人被判定为大连某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落实集中隔离管控,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相关居家环境、楼道及重点场所已进行紧急消杀等。
现将轨迹公布如下:
密接1,男,41岁,社工;密接2,女,39岁,社工;密接3,女,3岁半。密接1和密接2是夫妻关系,密接3为密接1和密接2的女儿,3人日常居住地址为碧桂园山湖城学府1号和永嘉街5号市计委宿舍。
密接1和密接2的轨迹(二人轨迹相同):
7月25日7:15从张家界荷花机场出发,搭乘南航CZ3382航班(座位号51H,51K),8:50到达广州白云机场,落地后从机场搭乘地铁3号线到燕塘站转6号线到柯木塱站,打滴滴车到天河区龙洞同仁实验学校,约11:00打滴滴车到天河客运站,12:00-13:20乘客运大巴到达清远市新城客运站。13:33乘滴滴车到市计委宿舍,13:36-18:19在市计委宿舍,18:47自驾车回到碧桂园山湖城学府1号。
7月26日8:37自驾车从碧桂园山湖城学府1号到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星洲苑,9:30到青云小区上班,中午12:30-14:00在美夏鸡鹅坊吃饭,14:23-15:14在市计委宿舍午休,下午15:21-16:02在清城区政府办事,16:44-17:15前往星洲苑,17:28回碧桂园山湖城学府1号。
7月27日8:30-9:15自驾车从碧桂园山湖城学府1号到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星洲苑,9:44-10:05驾车到市计委宿舍,10:32-11:26驾车到连江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工作,12:06-14:45驾车到西湖少年向日葵儿童之家工作,14:45-17:27驾车回到青云小区上班,18:22驾车到星洲苑,后回到碧桂园山湖城学府1号。
密接3的轨迹:
7月25日轨迹与密接1、密接2相同。
7月26日08:30-9:15乘父母车去星洲苑,9:30-10:15在朝南维港半岛楼下,丁香花园斜对面,10:15-17:28在星洲苑,17:28乘父母车回碧桂园山湖城学府1号。
7月27日8:30-9:15乘父母车去星洲苑,09:15-9:30在星洲苑,9:30-10:15在朝南维港半岛楼下,丁香花园斜对面,10:15-17:30在星洲苑,18:22乘父母车回碧桂园山湖城学府1号。
惠州博罗石湾出现4例密接者
7月28日,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疫情防控办发布通知,湖南张家界到广州的CZ3382航班上出现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该航班上有4名石湾群众为密接者,通知中公布了4名密接者的活动轨迹,并要求在以下特定区域时间点内活动过的人员,在7月28日20:00前主动到就近医疗机构接受三天两次核酸检测。
以下为通知全文:
接【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通报,张家界到广州CZ3382航班上出现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该航班上有四名石湾群众为密接者(7月27日检测结果为阴性,现已送到集中隔离点隔离)。
现要求在以下特定区域时间点内活动过的人员,在7月28日20:00前主动到就近医疗机构(博罗县第三人民医院、铁场卫生院)接受三天两次核酸检测以及按相应要求自觉落实防控措施。
在以下时间到过石湾镇以下区域(CZ3382航班确诊病例的四位密接者在我镇的活动轨迹)的人员,要求尽快开展三天两次核酸检测。
密接者一轨迹:
7月26日
08:00-18:00 到乐贝儿早教中心上班;
18:00-18:40 到石湾富邦市场买菜;随后无外出。
7月27日
08:00-16:30 到乐贝儿早教中心上班。
密接者二、三轨迹:
7月27日
15:00-15:10 在石湾镇湾湖路中国银行取款;
15:40—17:00 在铁场农商银行办理业务;
然后密接者三于16:30-16:40在铁场村市场杀鸡档(第一间)购买了一只鸡,随后无外出。
密接者四:
7月26日返回家中至调查期间无外出活动。
请上述群众按照防疫要求,就近到核酸采样点接受采样检测,请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戴好口罩,告知医务人员你与上述对应时间段的接触地点,请大家不要恐慌,不信谣,不传谣,只要按照要求做好配合,就能做到及时发现,精准管控,防患于未然。
石湾镇疫情防控办
2021年7月28日
紧急寻人!
看过这场演出的,全员高风险!
湖南张家界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8日发布通告,因7月26日诊断的辽宁省大连市3例无症状感染者、7月27日诊断的大连市1例无症状感染者等病例在时间和空间上有轨迹交集,共同指向张家界7月22晚魅力湘西剧场,经评估,7月22日晚第一场(18:00-19:00)魅力湘西所有观众属于高风险人群。请该部人员立即向当地社区(村)或疾控机构报告。
广东疾控:
三类人员请注意!
广东疾控对以下三类人员发出重要提醒:
1.近14天有曾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或报告本土疫情地市的人员。
2.7月25日乘搭过CZ3382(张家界-广州)、CZ6322(广州-大连)两趟航班的旅客。
3.7月17日以来,从张家界来(返)粤人员,特别是7月22日在张家界观看过18:00“魅力湘西”演出的来(返)粤人员。
请上述人员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所在单位、所在酒店报备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当地的疫情防控措施,建议主动接受核酸检测。
2.查看自身粤康码。如果查验自身健康码显示为黄码,请做好个人防护,尽快到就近医疗机构的“黄码”核酸检测点进行检测。如果查验自身健康码显示为红码,请尽快与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系,配合防疫人员完成信息核实和下一步健康管理。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情况,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人脸识别应用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
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
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将人脸识别作为住户身份验证方式,是一种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意见认为,在录入人脸信息时,小区物业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损害。那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是如何看待的,继续来看报道。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
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新司法解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按照告知同意原则,根据第2条第3项的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关于具体年龄,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将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认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责任认定角度看,新规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
非必要个人信息
长期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处理人脸信息的新规则。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影响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项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只要处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原则上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个人的同意必须是基于其自愿而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特别是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带有任何强迫因素。如果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模式,会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信息作出自愿同意,或者被迫同意处理其本不欲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脸信息。
为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不当采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刚刚我们了解了很多对禁止使用人脸识别和限制使用人脸识别的规定,那么是不是人脸识别一律不能用呢?什么情形下,信息处理者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新规也进行了列举。
新规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
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明确了本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即:对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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