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原创粤语话剧成功首演!未来将进行全区巡演
7月27日晚,南海区原创粤语话剧《水尾村的笑声》在里水镇首演。该话剧是南海第四部原创话剧,从编剧、导演到演员,全部来自本土,并采用地道的粤语乡音对白。该剧还获得了2021年佛山市文艺精品扶持项目,未来将安排巡演。
演员乡音对话听着很亲切
《水尾村的笑声》讲述了珠三角一个有500年历史的水尾村在城市化进程中改造的故事,全剧时长90分钟,分六幕演出,有9个主要角色。该剧紧扣时代主题,反映了改革开放40多年来乡村发生的巨变,展现了乡村振兴、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的景象,并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话剧舞台艺术形式进行展现。“故事生动、接地气,紧扣时代脉搏。”南海区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文广旅体局局长梁惠颜介绍,接下来将会听取专家意见,对该剧进行打磨提升,并计划先在南海区巡演。
首演当晚,南海教师发展中心多功能剧场坐了不少观众,很多是来自各镇街的戏剧爱好者。一位40来岁的李姨告说,平时她很爱看戏,她希望南海推出更多本土话剧,让更多人了解南海故事。“演员都用地道的乡音对话,听着很亲切,视觉也很有冲击力,”李姨说,剧中老党员劳细牛跪祠堂独白那段,她看完一下子就被感动哭了。来自桂城的观众梁先生则对剧中一开始出现的“起龙船”印象深刻,“很震撼,这些就是南海最本土的民俗,看着很亲切。”他说有机会还想再看一次。
剧本五易其稿 演员多数业余
今年1月27日,在南海各方力量的推动支持下,《水尾村的笑声》正式启动排演,南海区文化馆牵头组建了主创团队。编剧刘迅是南海本土作家,也是南海区作协小说学会副会长,2017年他写完《水尾村的笑声》的初稿后,得到了南海区文化馆的重视,“专家研讨后认为,这个乡村振兴的题材很好,但是不太像话剧。”刘迅说自己又开始自学话剧剧本创作,从2018年开始改稿,历时三年五易其稿,最后完成了剧本创作。
导演李潭介绍,该话剧的排演属于二次创作,增加了龙舟、舞狮等这类岭南民俗文化内容,让整个话剧张弛有度,同时赋予各角色不同的语言风格,让每个人物都有张力。“剧中大部分都是业余演员,排演难度比较大,但全体演员在短短半年的排练时间里,克服了不少困难。”李潭说,从观众的反响来看,预期效果达到了,“包括陈艺饰演的劳细牛、郭俊琪饰演的劳家全、唐清贤饰演的何二女等多个角色,观众都很喜欢,这是对演员们最大的肯定和鼓励。”
用戏剧舞台继续讲好南海故事
南海区文化馆馆长郑艳芬看完演出后也深有感触,“团队的协助团结的精神让我非常感动,大家都非常辛苦,但没有一个人抱怨,遇到困难大家都是默默地想办法克服,让演出顺利推进。”郑艳芬说,仅仅联排、彩排、录拍的次数就超过了四次,强度很大。期间该剧得到了佛山市委宣传部、南海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南海各镇街的支持,才使首演顺利完成。
据了解,2000年后,南海各镇街利用业余群众戏剧团体挖掘本地题材,先后创排过《红裙子》、《乡情如歌》、《少年冼星海》等原创话剧,《水尾村的笑声》是第四部,南海通过该剧的首演,进一步加强本土文艺创作人才队伍建设,展现南海风貌,讲好南海故事。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情况,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人脸识别应用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
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
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将人脸识别作为住户身份验证方式,是一种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意见认为,在录入人脸信息时,小区物业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损害。那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是如何看待的,继续来看报道。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
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新司法解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按照告知同意原则,根据第2条第3项的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关于具体年龄,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将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认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责任认定角度看,新规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
非必要个人信息
长期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处理人脸信息的新规则。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影响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项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只要处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原则上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个人的同意必须是基于其自愿而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特别是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带有任何强迫因素。如果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模式,会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信息作出自愿同意,或者被迫同意处理其本不欲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脸信息。
为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不当采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刚刚我们了解了很多对禁止使用人脸识别和限制使用人脸识别的规定,那么是不是人脸识别一律不能用呢?什么情形下,信息处理者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新规也进行了列举。
新规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
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明确了本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即:对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7月29日,珠江时报记者从石门中学了解到,在第38届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中,高一学生杨宇辰以广东第2全国第21名获得全国总决赛金牌,进入国家集训队,取得保送清华大学资格。
杨宇辰与信息学教练梁冠健合影。
“杨宇辰同学热爱信息学并从小就表现出比较高的天赋,多年来一直为自己的梦想奋斗。”石门中学信息学教练梁冠健说,尽管比赛过程艰辛,但他相信真正优秀的选手总会脱颖而出。
梁冠健在2005年大学毕业后就到石门中学工作至今,作为信息科组的一员,辅导学生参加全国信息学奥赛总决赛、亚太地区信息学竞赛共获7枚金牌,辅导数十名学生参加信息学联赛获一等奖,因信息学竞赛成绩突出获清华北大保送、自招录取的学生达21人。
石门中学坚持朴素教育办学理念,实施立人课程体系,致力于培养未来社会的引领者和建设者,“主教练负责制”就是朴素教育办学理念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机制。
近年来,该校学科竞赛成绩突出,近十年来,每年都有学生获得参加全国信息学总决赛的资格(包揽佛山市全部高中生参赛名额),每年都有学生获得全国总决赛银牌或以上奖项。近十年来,该校因信息学竞赛成绩突出获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的学生达21人。
2020年,石门中学五大学科竞赛获省一等奖及以上人数排在广东省最前列。梁浩奋同学获得第37届全国信息学总决赛银牌,同时获得北京大学强基计划破格入围资格;陈醉之、陈飞宇在第29届全国生物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银牌,并获得清华、北大等高校强基计划破格入围资格;孙鹏在第34届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中获得银牌,并获得北大等高校强基计划破格入围资格,以上四位学子均已获北京大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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