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医保:异地门诊就医想直接报销,记得这样做!
目前
佛山已开展
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门诊报销不用两头跑
更方便!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第一步的
备案
备案分以下几种情形
来吧,对号入座时间到了!
01#长住(常驻)异地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办理条件:退休后长期定居异地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所需材料:①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②《备案表》;③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备案有效期:长期有效。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办理条件: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180天以上的人员,包括长期异地居住超过180天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市外异地长期居住的在职职工(如户籍地在市外、非单位派驻的职工)等人员。
所需材料:①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②《备案表》;③居住证明。
备案有效期:根据居住证明有效期确定备案有效期。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办理条件:含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和用人单位拟派驻异地连续工作180天以上的在职职工(回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不受180天限制)。
所需材料:①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②《备案表》;③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备案有效期:根据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或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工作合同确定备案有效期。
4、临时异地就医人员
办理条件: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在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
所需材料:①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②《备案表》;③急诊诊断证明。
备案有效期: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在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门诊诊疗的人员,可以先就诊后补办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10天,起始时间为首次门诊日期。备案有效期内入院治疗的,当次住院有效。
02#门诊特定病种异地就医人员#
办理条件:根据《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佛医保〔2021〕70号)规定,已经办理核准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病种诊治手续的参保人。
所需材料:①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②《备案表》;③病历资料。
备案有效期:从核准之日起生效,在门特待遇有效期内有效。
|备案办理渠道|
线下: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窗口。
线上:佛山参保人可以在“粤医保”小程序,“粤省事”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直接进行长住(常驻)异地备案申请。
没有工作,暂时失业
我的医保怎么办?
怎么办,各种情况
社保君都帮您想好了!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个人账户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离职后又再次就业的人员
若在佛山市内再次就业的,继续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若在佛山市外再次就业的,可以到新公司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申领社保卡,并根据自身情况适时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转为灵活就业的人员
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佛山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个人按规定缴纳医保费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转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中途参保人员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90天内办理中途参加居民医保,超过90天的,当年度内不予受理参保。
打击欺诈骗保刻不容缓
近年来,各类欺诈骗保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影响社保基金安全运行,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打击欺诈骗保刻不容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八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1、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2、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5、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6、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7、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提供帮助的。
8、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特别提示
1、社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亲属要及时向相关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2、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多领的待遇应及时退回。
3、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4、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骗保有哪些处罚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提醒
恶意骗取、死亡冒领、重复领取社保基金是违法行为!望广大市民自觉规范社保活动,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积极监督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