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裤子十天后才发现破损,商家要不要退货?
消费者陈先生在实体店购买了一条裤子
10天后过来退货
原因是裤子出现破损
不应出售给顾客
要求退货
但商户认为商品在售出时并未破损
不予退换
消委说法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杨志坚律师表示:商家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的义务,消费者也应当举证证明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
1、商家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的义务,若裤子确实售出前破损并未告知顾客,不得拒绝退换。商家应当向顾客尽到说明裤子质量的义务,如果当时没有尽到说明义务,顾客有权利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2、顾客购买裤子10日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有权利要求商家履行更换或者维修等义务,但应当对裤子售出时就存在破损承担举证责任。
消费提醒
1.要选择信誉度高的正规商场购买。
2.购买商品前,细心检查商品是否完好。
3. 要查看商场标签和服装吊牌信息是否一致,特别要查看服装面料成分和含量标注、厂名、厂址、产地等。
4. 购买商品后要向经营者索要票据,若遇到消费纠纷,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向12315或当地消委会投诉反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出卖人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近期,佛山多处道路通行有变化
请各位车主留意绕行指引
提前规划好出行路线
▼▼▼
1、文华路(魁奇路-深华路)恢复正常通行
地铁湾华站施工即将完成,将于2021年12月23日零时恢复文华路(魁奇路-深华路)正常通行,届时将调整魁奇路文华路口部分交通组织。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01 魁奇路文华路北出入口恢复通行,其中北进口设置4条左转车道,北出口设置3条车道;
#02 魁奇路文华路西进口调整为2条左转车道、4条直行车道,并打开西往西专用掉头口;
#03 魁奇路文华路东进口封闭东往东专用掉头口,车辆须前往路口处掉头。
文华路-魁奇路路口调整后平面图
片区交通出行指引
2、南海大道(季华路至魁奇路)部分车道占道施工
因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季华路至魁奇路)路面提升工程施工需要,自即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需占用南海大道(季华路至魁奇路)部分车道施工,对路面进行提升。施工期间,交通疏导组织如下:
南海大道施工位置图
#占道区域
自2021年12月22日10:00时起至2022年1月15日对南海大道(季华路至魁奇路)分阶段逐步占道施工,双向八车道缩窄为双向六车道。
施工占道示意图
#交通组织调整
南海大道(季华路至魁奇路)占道施工,双向八车道缩窄为双向六车道,途径此路段车辆根据现场标志指示减速慢行或绕行周边的湖景路通行。
#行人路线
南海大道(季华路至魁奇路)途径此路段行人根据现场标志指示通行。
#公交路线
不受影响。
3、桂城三山西桥夜间封闭7天(三山往广州方向匝道桥)
因沙尾桥正在实施第二阶段维修施工,导致周边多个路段交通流量增多,道路通行缓慢,且从三山往广州方向车辆较多,三山往广州方向匝道桥一度出现排队车辆排到三山西桥上的情况。
为保证匝道桥的桥梁整体结构安全及途经车辆的行车安全,南海区公路管理站于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共7天),每天21时至24时对三山西桥(三山往广州方向匝道桥)进行桥梁特殊检测,检测时需对该匝道桥临时封闭,请途经车辆提前绕道港口路、广珠西线往广州行驶。
封闭区域
绕行指引
4、桂丹路谢边河中桥12月25日起封闭右幅
因桂丹路谢边河中桥出现病害需要维修加固,从2021年12月25日起封闭谢边河中桥右幅(即桂城往丹灶方向)第三车道和第四车道,施工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1月20日。维修期间需要途经谢边河中桥右幅的过往车辆,请提前规划出行路线,注意现场交通指引,留意交通状况。
施工区域平面图
施工区域交通疏导示意图
施工区域车道分流示意图
#绕行指南
谢边河中桥右幅(即桂城往丹灶方向)占道施工期间,车辆分流路线如下:
(1)从桂城往丹灶方向的车辆,分流往广佛新干线;
(2)从桂城往丹灶方向的车辆,分流往季华五路。
5、西樵大桥旧桥进行部分围蔽施工
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西樵镇工程建设中心进行西樵大桥旧桥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对桥梁开展维修、养护工作,并对桥塔上破旧的字体和金属框架进行拆除翻新。
工程实施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月26日晚上10:00—次日凌晨6:00,施工过程中将对桥梁进行部分围蔽施工(具体围蔽方式可能视天气及现场情况有所调整)。其中,2021年12月21日与22日晚上10:00至次日凌晨6:00桥梁将进行半封闭施工,期间可能造成车辆通行缓慢,请出行市民绕道行驶或提前做好出行计划。
施工期间请途经车辆减速慢行,根据现场交通指挥或交通疏导标志通过,并及时留意建设中心发布的最新消息,提前做好出行计划,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建设中心将合理安排施工工作,尽量争取缩短施工时间,还市民一个安全、舒适、通畅的出行环境。
6、高明这个路段实行封闭施工
平山大道工程因施工需要,从2021年12月20日15:00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00对S297线K1+850m至S297线K1+950m(平山大道路口)进行封闭施工。
道路封闭示意图
道路封闭期间,请广大市民规划出行线路,或者按照指示牌绕道通行。
日前,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对课外体育培训中的场地设施、课程、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规范》的具体内容,随小编一起来看~
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课外体育培训治理,促进体育培训市场形成良好生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7—18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社团等。
面向4—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培训行为参照执行本《规范》要求。
第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条 组织课外体育培训活动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
第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有多个培训场所的,每个场所均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章 场地设施要求
第五条 用于开展课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六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开展课外体育培训,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2,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m2(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第七条 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因地制宜将体育场地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可组织学校体育社团或遴选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
第八条 使用室内场地的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三章 课程要求
第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
第十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课外体育培训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
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十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禁止向参加体育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条 体育教师、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参赛等计入工作量,在绩效工资中实施分配。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第二十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 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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