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佛山祖庙万福台粤剧节目单来了
初冬暖阳
正是出游好时候
年底佛山粤剧私伙局唱响祖庙万福台
精彩节目呈献不断
节目单请收好↓
趁着阳光正好,微风不燥
不妨带上家人朋友前来佛山祖庙
共度美好冬日时光~
交通指引
◆ 步行或自行车:禅城区祖庙路21号
◆ 公交:105、117、126、128、121、134、137、101路(祖庙a站下车);123、122、116、118、137、旅游城巴2线、旅游城巴3线(祖庙路站下车);159、106、185c路(祖庙b站下车)
◆ 地铁:广佛地铁祖庙站下车
◆ 自驾:导航搜索“祖庙博物馆”即可
博物哥温馨提醒:祖庙博物馆附近有好多停车场哦!
伴随着冷空气的脚步
2021年的最后一个月来了!
佛山公交也有新动态
一起划重点
顺德高新区开通免费公交通勤专线
为方便顺德高新区员工通勤出行,新联道班至中集智谷的顺德高新区免费公交通勤专线从12月1日起开通,具体如下:
1、开通时间
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逢周日及节假日除外)
2、途经站点
往中集智谷方向:新联道班、海凌村(公交站)、顺业东路站、顺德高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梅塞尔、中集智谷
往新联道班方向:中集智谷、顺业东路站、顺德高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梅塞尔、海凌村、新联道班。
3、运营时间
往中集智谷方向:7:30
往新联道班方向:18:00
每天2个班次
公交171线路增加停靠站点
调整原因:更好满足依岸康堤周边居民的出行需求
开始日期:2021年12月2日起
调整信息:公交171线路往南风古灶方向增加停靠依岸康堤花园站
公交樵03、樵14线路临时绕行
绕行原因:南海大同西路路段旁山坡计划加固整治,路段进行围蔽施工
开始日期:2021年11月29日起
绕行信息:
公交樵03线路:双方向暂不停靠大同医院、显岗牌坊、显岗路口、大同三村、大同四村、大同派出所、大同社区站;
公交樵14线路:双方向暂不停靠显岗路口、大同三村、大同四村、大同派出所、大同社区站;新增停靠显岗牌坊、大同医院站
公交303线路临时绕行
绕行原因:勒流龙冲路(龙眼永安村路段)进行施工改造
开始日期:2021年12月2日起
绕行信息:公交303线路双向暂不停靠石涌村、富裕市场、石涌桥、龙眼南源村、龙眼永安村、龙眼市场、龙眼路口、伟纶针织厂”站,增加停靠“富南路、富安一路路口、沙地村、连村市场、连杜简地、杜村村口、杜村市场、连杜大道、良龙路连杜路口站
公交376、379线路临时绕行
绕行原因:顺德龙江乐龙路龙江交通中心辅道路段封闭施工
开始日期:2021年11月29日起
绕行信息:
公交376线路:双方向暂不停靠龙江医院住院部、龙江交通中心公交枢纽站、龙江交通中心、西庆潮源、麦朗工业区等站;新增停靠官田东南、龙江医院站
公交379线路:往联塑嘉园方向暂不停靠西庆潮源、龙江交通中心、龙江交通中心公交枢纽站、龙江医院住院部等站;新增停靠官田东南、龙江医院站
公交318、322等线路恢复停靠原站点
恢复原因:顺德容桂大道已解封
开始日期:2021年11月30日起
调整信息:公交318、322、377、960线路往容桂街道办方向恢复停靠容桂供电公司站
公交929线路恢复停靠原站点
恢复原因:红旗路段已改造完毕
开始日期:2021年12月1日起
调整信息:公交929线路往中山方向恢复停靠“文华路桂新路口、桂洲中学、新世纪花园”站
公交362、363等线路临时绕行
绕行原因:顺德勒流工业大道莘村站(往南水方向)进行围蔽施工
开始日期:2021年12月1日起
绕行信息:公交362(A/B)、363、912、965线路往南水方向暂不停靠工业大道莘村站
公交501、504、506线路临时绕行
绕行原因:高明明六路进行施工
开始日期:2021年12月1日起
绕行信息:公交501、504、506线路往高明客运站方向暂不停靠明城镇行政服务中心站
早晚温差明显
大家要注意添衣保暖!
搭乘公交车
戴口罩防疫又防寒
一举两得哦!
时值年末,一些阶段性税收政策即将到期,纳税人应予以关注。中国税务报B2、B3版以截至11月25日的相关政策为依据,对今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的税收政策作了分类梳理,供读者参考。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中提出,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因此纳税人一方面应动态关注延续规定,不错过到期可能延续的政策;另一方面,也应提前测算政策到期后的影响,并针对到期不延续的政策,适时调整相应经营策略。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梳理的税收政策可能并不完整,纳税人在进行具体税务处理时,请注意核实,谨防遗漏。
增值税类
【关键词】
生活性服务业 加计抵减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具体规定】
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关键词】
生产性服务业 加计抵减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具体规定】
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关键词】
疫情防控 部分税费优惠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具体规定】
2021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0年3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键词】
电影等行业 税费优惠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具体规定】
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键词】
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 众创空间 税收优惠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具体规定】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税收优惠 限额扣减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具体规定】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所得税类
【关键词】
全年一次性奖金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具体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参照上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关键词】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具体规定】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关键词】
外籍个人 津补贴 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具体规定】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关键词】
创业投资 天使投资 抵扣税额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具体规定】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税〔2018〕55号的规定为:(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
疫情防控 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具体规定】
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污染防治 低税率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具体规定】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关键词】
高校学生公寓 房产税 印花税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具体规定】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键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六税两费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具体规定】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关键词】
农产品批发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具体规定】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部分国家储备商品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具体规定】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公共交通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具体规定】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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