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勒流街道2022年
初中一年级
招生方案出炉
01、招生原则
1.坚持“免试入学”的原则,切实保障我街道六年级学生和回流户籍生小升初入学权利,确保我街道九年义务教育初小无缝对接。
2.坚持“尊重学生择校志愿,学校按志愿批次录取”的原则,采用学生网上报名、自主填报志愿,初中学校网上录取学生,线下确认注册等方式,整个过程由勒流教育办监督。
3.严格控制班额、统筹安排、合理分流,确保招生班额符合标准要求。根据学生志愿,结合入学距离情况,优先安排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勒流街道户籍学生,再统筹安排非勒流街道户籍学生入学。
02、招生计划
03、招生对象
1.勒流街道各小学六年级学生。
2.在勒流街道以外就读六年级的勒流街道户籍生。
3.高层次人才子女。
4.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人员子女。
04、报名时间与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2年6月27日至7月2日。
(二)报名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的方式。家长通过电脑端或手机端登录顺德区招生系统(网址:http://bm.zs.sdedu.net/visitsdllgbcyjz,电脑端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自主填报两个志愿。
05、报名材料
采用线下采集初始数据、审查材料确认学生类别:勒流街道户籍学生、高层次人才子女、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人员子女、非勒流街道户籍学生,网上报名填报志愿时不再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勒流街道内各小学六年级学生由本校根据最新全国学籍信息等数据审核确定学生类别,如有更新须向本校提交申报类别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各校汇总学生报名初始数据后报勒流教育办导入招生网站系统,家长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和填报两个志愿。
在勒流街道以外学校就读六年级的勒流户籍生、高层次人才子女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人员子女,直接向勒流教育办申报,申请时须提交相关申请表(附件1或附件2)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毕业学校盖章的全国学籍系统的学籍信息表。可于6月13日至17日的工作日到勒流教育办教育管理股申报(联系电话:25533399),逾期不受理,审核确认后再进行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和填报两个志愿。
06、日程安排
07、说明
1.“高层次人才子女”指符合《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顺府办发〔2020〕15 号)规定的专业人才的适龄子女(工作单位在勒流且经顺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1至6类高层次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人员子女”指符合《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关于受理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人员子女入学的通知》(顺科发〔2022〕12号)规定的工作人员的适龄子女。
2.经街道教育办审核确认的学生初始数据入库后,才可以在网上登录报名和填报志愿,如不及时在网上登录报名和填报志愿将视为放弃学位。
3.家长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均由相关职能部门网上查核,如网上无法查核的材料,交由专业人员审核。对出具假证件或假证明材料的适龄儿童父母或有关单位,经查实举证,取消入学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育贤实验学校第一志愿报名学生人数超出招生计划数时,优先高层次人才子女、本校六年级学生录取,剩余学位供其他勒流街道户籍学生和非勒流户籍学生录取。如其他勒流街道户籍学生和非勒流户籍学生人数超出余位数时,先户籍生录取,剩余学位在非勒流户籍学生中摇号录取,未摇中的学生按第二志愿结合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到其他学校入读;如本街道户籍生也超出余位数时,则在本街道户籍生中摇号录取,未摇中的本街道户籍学生或未安排的非勒流户籍学生按第二志愿结合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到其他学校入读。如第一志愿报名人数未达学位数时,报名学生全部录取,剩余学位按学生第二志愿结合就近入学的原则从其他学校统筹入读安排。
5.江义中学、新球中学和富安中学参照育贤实验学校录取方式。各校第一志愿报名学生人数超出招生计划数时,优先高层次人才子女录取,剩余学位供勒流街道户籍学生和非勒流户籍学生录取。如勒流街道户籍学生和非勒流户籍学生人数超出余位数时,先户籍生录取,剩余学位在非勒流户籍学生中摇号录取,未摇中的学生按第二志愿结合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到其他学校入读;如本街道户籍生也超出余位数时,则在本街道户籍生中摇号录取,未摇中的本街道户籍学生或未安排的非勒流户籍学生按第二志愿结合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到其他学校入读。如第一志愿报名人数未达学位数时,报名学生全部录取,剩余学位按学生第二志愿结合就近入学的原则从其他学校统筹入读安排。
6.各学校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方案和学籍管理的规定,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控制班额,严禁招收未经教育办审核同意的学生入学,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相关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保障基本,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统筹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条 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门诊共济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门诊共济保障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门诊共济保障政策的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通过统筹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60%,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5%,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适当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各地级以上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具体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五条 普通门诊统筹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第六条 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增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对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定病种的保障能力,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门诊特定病种具体范围、待遇标准、管理服务由省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七条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各地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执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个人账户开设、管理工作。个人账户按月计入,计入资金起止时间原则上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一致。
第九条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第十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十一条 当参保人员出现以下各种特殊情况时,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一)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五)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细化协议内容,将政策要求、管理措施、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落实到协议中,通过协议强化门诊医疗服务监管。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原则上选定1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般一年一定。参保人员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卫生机构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符合规定的转诊医疗费用和院外购药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人头支付标准或总额付费标准中。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可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积极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通过互联网、国家医保APP、医保公众号、粤省事等渠道为参保人提供线上便捷服务。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做好收支信息登记,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对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和个人账户使用的监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不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不得从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学技术发展等情况,对门诊共济保障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同步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政策,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在2022年7月1日前出台实施细则并执行。各地级以上市出台和调整的相关政策须报省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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