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艺考培训!教育部等四部门发文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艺考培训规范管理作出全面部署,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双减”决策部署,强调要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全面规范艺考培训行为,聚焦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坚持育人为本、实事求是,坚持内外联动、标本兼治,坚持综合施策、稳步推进,到2024年艺考培训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健全,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通知》提出,要严格规范艺考培训主体,机构开展艺考培训须取得艺术类校外培训资质,做到“证照齐全”,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要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在职教职工、参与相关专业省级统考和高校校考命题、评分专家不得参与机构的培训活动。机构不得聘用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从事培训。要规范培训收费管理,坚持公益属性,合理定价、明码标价,实施培训预收费全额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要规范培训宣传招生秩序,严禁机构虚假营销宣传、炒作考试录取结果,严禁机构与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勾连获取培训生源、组织考试作弊、干扰考试秩序。
《通知》强调,要守住培训安全管理底线,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对有肢体接触的培训项目要求场所公开、透明、安全。严厉打击机构及从业人员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规范集中住宿培训,机构提供食宿等超出许可范围的服务须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向培训主管部门报备,落实人员、场地和条件配备等要求。要加强学生校内外衔接管理,明确学校、家长、培训机构各方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通知》明确,要推动校内艺术教育提质增效,支持艺术类特色高中发展,加强高中学校艺术专业教师配备,统筹辖区内艺术教育资源进行统一布点,为学生提供教学辅导。要合理引入校外艺考培训资源,建立规范标准和程序,引进培训项目费用标准要明显低于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水平,向学生收费要坚持公益性原则。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各级“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加大统筹联动,明确部门职责,压实监管责任。开展专项治理,对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罚。强化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地方及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
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
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巩固艺考培训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针对艺考培训的突出特点和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全面规范艺考培训行为,聚焦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坚持育人为本、实事求是,坚持内外联动、标本兼治,坚持综合施策、稳步推进,到2024年艺考培训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健全,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工作重点
1.严格规范培训主体。各类经营主体面向高中阶段学生,针对音乐类、表(导)演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书法类、戏曲类等高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高校校考考试科目开展相关专业能力培训,必须取得艺术类校外培训资质。坚持“证照齐全”原则,机构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艺术类培训主管部门要畅通审批渠道,从严审核把关,督促培训机构规范使用名称,其中不得含有艺术院校、专业院团、行业组织等可能引发歧义或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要对机构的艺考培训项目进行标识,并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已有培训机构的项目标识工作;要将机构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合规机构名单。
2.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各省级艺术类培训主管部门要明确艺考培训从业人员相关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培训教学活动应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艺术核心素养,反对机械应试训练,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在职教职工、参与相关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和高校校考命题、评分(卷)的专家评委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机构的艺考培训活动。落实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机构不得聘用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从事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要进行公示并录入全国监管平台。
3.强化培训收费管理。各地要坚持艺考培训公益属性,引导机构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各地要将艺考培训收费纳入非学科类培训市场监测体系,予以重点监测。严格落实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要求,督促机构按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实施预收费全额监管;对于集中住宿培训,应确保一次性预先收取培训费不超过3个月并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鼓励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方式运营。
4.规范宣传招生秩序。各地要规范培训机构宣传行为,严禁机构进行虚假商业营销宣传,炒作考试录取结果。加强培训机构招生管理,严禁机构到学校开展招生,不得通过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宣传推荐等方式获取培训生源,不得以相关艺术院校及其教职工名义招揽生源。严禁机构与教师、评委等人员内外勾连、组织考试作弊、干扰考试秩序。对机构制造虚假信息、误导家长、借机牟利或扰乱教学考试秩序的,学校在职教职员工接受利益输送、获取资金回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守住安全管理底线。各地要落实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艺术类培训主管部门督促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风险防范建设,保障未成年学生培训期间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有一定危险性的专业训练,机构应设立专业人员保护、专业器材防护、专业教学规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影视表演、舞蹈等含有肢体接触的培训项目,机构应确保培训场所透明公开,安装视频监控,不得在密闭环境中开展“一对一”培训。严厉打击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生性侵、恶意伤害、虐待未成年等恶性案件的机构一查到底,依法予以处理。
6.规范集中住宿培训。各地艺术类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艺考集中住宿培训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向学生提供住宿、餐饮等超出许可范围的服务,如需提供相关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防范、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相关要求,或由具备相关资质、符合安全标准的独立法人提供相应服务,并由学生自愿选择。机构开展集中住宿培训或接受外地学生,应向培训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落实人员、场地和条件配备等要求。艺考培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集中住宿培训原则上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寒暑假。
7.加强学生校内外衔接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学生管理,在学校无法提供艺考教学辅导的前提下,高三学生确需离校进行短期艺术专业学习,应做好家校衔接,由学生及家长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约定各方责任。在外培训期间,严格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和家长监护责任,机构要与家长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学校要为离校的艺考学生做好教学衔接,确保完成国家课程教学任务,满足学生文化课学习需求。
8.推动校内艺术教育提质增效。坚持立足校内,各地要在统筹推进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改革落地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提升校内艺术教育教学质量。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办学,结合实际布局艺术类特色高中并支持其发展,对于有艺术升学需求的生源进行合理规划和培养。要加强普通高中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师配备,根据学校实际开设多样化艺术选修课程。各地可统筹行政区域内艺术教育资源,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中辅导。对于县域内资源有限的,可探索在市域乃至省域范围内统筹资源,统一规划布点。学校教师承担校内额外的艺考教学、辅导及相应管理工作等计入工作量。
9. 合理引入校外艺术教育资源。对于校内资源无法满足学生需求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引入校外培训机构艺考培训资源,为艺考学生提供集中辅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及服务项目引入的标准、要求、程序、引进费用标准,在合规机构中确定允许引入的服务项目清单,及时公示,并动态评估调整。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引进费用标准,并明显低于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水平。确需向学生收费的,各地可采取代收费等方式,坚持公益性原则,收费标准为引进费用标准扣除财政补贴。学校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清单内的服务项目,不得对代收费加价、获取收益,由学生自愿参加。
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按照非学科类培训管理分工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压紧压实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盲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学校做好艺术教育提质增效及校外资源引入等工作,协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做好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艺考培训项目标识和其他日常监管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培训机构收费管理,配合做好校外资源引入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做好培训机构价格行为、商业营销宣传等监管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犯罪记录查询等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于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跟踪研究,加强业务指导。
2.开展专项治理。各地要盯住秋季学期特别是艺考前后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艺考培训专项治理,重点围绕培训资质、培训收费、培训安全、招考秩序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要建立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公安等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提升执法协作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线索及时移交,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
3.注重督导宣传。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培训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艺考培训治理、校内提质增效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问责,对工作推进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做好艺考改革、培训治理、资源引入等相关政策解读,帮助学校、家长、机构等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地认真做好梳理和总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23年12月底前将艺考培训治理及校内资源建设等工作情况报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7月12日
近日
广佛西环狮山1号隧道左线
盾构机“奋进号”顺利始发
这意味着该项目
已正式进入盾构施工阶段!
7月30日,在广佛西环狮山1号隧道左线工地上,一台直径9.13米、名为“奋进号”的盾构机在始发井开始往前掘进。这标志着广佛西环一工区正式迈入双线掘进施工的新征程。
早在6月30日,狮山1号隧道右线盾构顺利始发,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盾构施工阶段。目前,右线“初心号”盾构机正在掘进中,狮山东站正进行地下连续墙及管线迁改作业施工,桥梁段正进行桩基、桥墩和桥梁浇筑施工。
据介绍,狮山1号隧道左线全长4211.5m,共计2340环,全环采用“6+1”块的通用楔形环管片,盾构法施工。广佛西环一工区负责人表示,狮山1号隧道右线“初心号”盾构机、左线“奋进号”盾构机开始双线掘进,预计2024年12月可实现狮山1号隧道双线贯通。
广佛西环项目位于广州市西北部、佛山市东北部,是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网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联系广佛中心城区、佛山狮山副中心、花都城区等区域的都市圈快线,具备路网中“串组团、衔西北”的地缘纽带功能。
线路长度约47公里,起自佛山西站,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里水镇、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秀全街道和白云区江高镇,止于广州北站,全线新建狮山东、大榄、官窑南、和桂、炭步、花都港和神山北7座车站。
广佛西环定位为广佛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佛山与白云机场和广州空港经济区的快速城际轨道交通线。
广佛西环是广佛环线的最后一块拼图。广佛环线中,北段(白云机场北站至广州北站)已于2020年11月通车;南段(佛山西站至广州南站)正在进行静态调试;东段(广州南站至白云机场北站)预计在今年底建成;西段(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已开工建设。(戳此了解建设详情)
广佛环线贯通后,将实现白云机场、广州南站、佛山西站等重大交通枢纽快速互联互通,届时,广佛两座城市将融为一体,更将串联起广佛两市24条轨道交通线路,真正实现广佛乃至大湾区1小时生活圈,同时,狮山在佛山城市中心区位中的优势也将更加凸显。
住桂城很贴心!
住房补贴条件又放宽啦!
佛山户籍居民、新市民家庭
每月最高可领租房补贴1140元
单身人士、孤儿可独立申请
物业、公车司机、辅警等群体
仅需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即可申请
有补贴,无错过!
符合条件的桂城街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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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为申请对象?
佛山市户籍家庭或个人、新市民家庭或个人。
每月能领取多少补贴?
补贴面积为:1人补30㎡、2人补45㎡、3人及以上家庭补60㎡。
举例:
佛山市户籍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最多领取金额为1人570元、2人855元、3人及以上家庭1140元;
新市民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最多领取金额为1人342元、2人513元、3人及以上家庭684元。
有什么申请条件?
佛山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以下情况除外:
(1)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能提供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市长期居住佐证材料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子女户籍因就学迁出本市且尚未毕业,或毕业后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能提供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市长期居住佐证材料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因服兵役迁出本市的,服役期间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南海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为佛山市内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15万元或折旧不高于15万元(每年按8%折旧计算),且数量不得超过1台;
(4)在佛山市内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及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本数)。
3.在桂城街道有正规合法的房屋租赁行为。
4.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告失踪等)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孤儿,也可以独立申请。
新市民家庭或个人
1.申请人在佛山市有稳定工作,持本区居住证,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或以上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申请人为本市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3.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南海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为佛山市内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15万元或折旧不高于15万元(每年按8%折旧计算),且数量不得超过1台;
(4)在佛山市内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申请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4个月或者5年内累计缴纳36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群体申请租赁补贴的,仅需申请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5.在桂城街道有正规合法的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时也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
6.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告失踪等)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孤儿,也可以独立申请。
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佛山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1.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异证明,丧偶的若户口簿上没有相关证明需提交丧偶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失业证明可提供由社保局出具的失业证、村居出具的无工作证明及其他材料;灵活就业的提供灵活就业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机读资料、年收入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机读资料、上一年度的企业年度报表;
4.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公交司机以及环卫工人等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拥有住宅、商业物业、停车位的提供租赁合同);
6.户籍在佛山市村(居)委会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交《个人宅基地建房及村股份分红查询证明》;
7.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8.房屋权属佐证材料:(A/B二选一)
A:房东和租户身份证复印件,租住房屋产权复印件;
B:流管出具的出租房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出租方与房屋权属人不一致时,需提供权属人的委托资料。)
9.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折/卡)(申请人手抄账号并注明开户分行);
10.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长期同住的提供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市长期居住佐证材料。
新市民家庭或个人
1.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异证明,丧偶的若户口簿上没有相关证明需提交丧偶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失业证明可提供由社保局出具的失业证、村居出具的无工作证明及其他材料;灵活就业的提供灵活就业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机读资料、年收入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机读资料、上一年度的企业年度报表;
4.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公交司机以及环卫工人等提供相关证明;
5.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用工证明;
6.申请人在佛山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4个月或者5年内累计缴纳36个月的社保证明(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群体提交在本市连续缴纳满6个月的社保证明);
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拥有住宅、商业物业、停车位的提供租赁合同);
8.户籍在佛山市村(居)委会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交《个人宅基地建房及村股份分红查询证明》;
9.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0.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南海区居住证,共同申请人也需提供佛山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佐证材料(租赁合同房屋地址应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居住证地址一致);
11.房屋权属佐证材料:(A/B二选一)
A:房东和租户身份证复印件,租住房屋产权复印件;
B:流管出具的出租房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1.居住证地址与租赁合同地址一致的无需提供房屋权属佐证材料;2.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出租方与房屋权属人不一致时,需提供权属人的委托资料。)
12.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折/卡)(申请人手抄账号并注明开户分行)。
更多注意事项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是住房保障的两种不同形式,已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保家庭不能再增领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同一时期内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已申请领取南海区人才安居租房补贴或南海区城镇(农村)住房困难低保家庭租赁补贴的市民,不能再领取本方案的租赁补贴;
2.新市民家庭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时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与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时间累计计算),保障期限届满后不再发放租赁补贴。申请人在本区从事环卫、公共交通等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除外。
本方案由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申领地址: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从即日起可携带资料到其承租住房所在村居行政服务中心申请。
咨询电话:桂城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81813503、86796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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