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倡导文明出行,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有序候车、文明乘车、服从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 乘客应当在车站内排队候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候乘,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车辆到站后,依次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先下后上。
下车乘客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并按铃示意。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时不得示意驾驶员停车,行车时不得有与驾驶员闲谈等妨碍驾驶员驾驶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严禁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自觉往车厢中、后部靠拢,坐稳扶好,不得滞留在车门踏板位置。禁止靠压车门和车门开关处,严禁将头、手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出窗外。
第六条 乘车时应当自觉按规定的票价支付车费,主动配合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查验乘车凭证。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上车前应当备好零钞,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需要车票者按所投(刷)票款自取车票。到达票额规定的站点应当自觉下车,越站按规定补费,到达终点站后须下车,不能随车返回。
按规定可以享受优惠乘车的乘客,需主动出示相关有效证件,经查验或刷卡后乘车,不得使用他人优惠证件乘车。
任何乘客不得在车上收取其他人乘车票款。
第七条 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他人的乘车凭证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乘客拒不补交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第八条 乘客乘车时应当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等有需要的人士让座或提供方便,保持车厢安静和清洁,注重文明礼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多占座位或躺卧、站立在座位上;
(二)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大声外放声音;
(三)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进食(婴儿、病人除外)、随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在车厢内随意张贴广告、乱涂乱画;
(四)在车厢内吊杆、赤膊、赤脚、乞讨、卖艺;
(五)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及其他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拒不听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劝导、阻碍其他乘客乘车或影响驾驶员正常行车的乘客,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第九条 成年人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的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件)乘车。
第十条 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或妨碍乘客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不得携带上车,但婴儿车、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除外。乘客应当保管好随身携带物品,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阻碍通道,婴儿车、轮椅、非电动折叠自行车等应当妥善折叠。
第十一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二)易污染、易碎、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三)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充气气球;
(四)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未密封包装且有异味的物品;
(五)可能引起乘客恐慌、危及行车安全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
(六)活体禽畜和猫、狗、蛇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妨碍车辆运营和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且已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七)自行车、电动车或其他电动代步工具,但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车或包装完整且符合本守则第十条携带行李规定的非电动折叠自行车除外。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对于因醉酒、服用药物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神志不清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应当遵守相关防疫要求。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不得擅自操作车上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不得动用安全锤、灭火器、破窗器等安全设施,造成车辆设施损坏或扰乱乘车秩序等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乘客可以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运营服务予以监督,可以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途中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侵扰。倡导乘客共同维护公共汽车运行安全,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若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乘客应当服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安全指引操作、疏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守则相关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守则涉嫌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侮辱、殴打、伤害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2022年7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佛交〔2020〕334号)同时废止。
7月27日,更合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更合镇召开,应到会代表92名,出席本次会议的代表88名,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编办主任何华中同志莅临指导。
会议听取和审议高明区更合镇2023年上半年社会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及更合镇2022年财政决算情况报告,审查了《更合镇2023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初财政预算调整的报告》,通报了关于2023年上半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选举更合镇副镇长。
今年上半年,更合经济发展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良好。全镇制造业基础不断夯实,城镇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百千万工程”稳步开局,绿美生态建设扎实推进,民生保障更加殷实有力,机关行政效能不断提高。
下半年,更合镇将继续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党委的决策部署,抓牢更合资源禀赋、区位机遇,凝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奋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任务。
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突出项目为王,引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全力拓展发展空间。持续增强发展后劲。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是锚定宜居宜业,塑造城镇发展新面貌。深入推进城镇建设。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持续推进绿美行动。
三是实施“百千万”工程,描绘乡村振兴新图景。大力发展农业产业。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加快建设和美乡村。推进农文旅深度融合。
四是坚持人民至上,书写幸福生活新答卷。坚定发展成果共享。坚持社会治理创新。坚守安全发展底线。
五是立足效能转变,展现干事创业新气象。持之以恒转作风、提效能、优服务,为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彰显更强政府担当。
大会通过依法选举,陈健同志当选为更合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大会闭幕后,举行了新当选的副镇长向宪法庄严宣誓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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