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租房管理办法相关信息/佛山房屋继承登记收费标准
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10%建房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市的公共租赁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房;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即企业经政府批准后,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标准自行建设的用于租赁的住房);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以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寓、宿舍;政府和企业建设的人才公寓等等。
建设资金来源则有市、区财政预算、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计提的资金、公积金贷款、企业投资等等。
按照规定,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其套型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而在建设中,也鼓励使用成熟、环保、安全的新技术,综合考虑经济实用因素进行普通装修,屋内设施应基本满足住户的需求。
进入:不同的公租房“门槛”不同
由于房源的不同,对于申请人的要求亦有所不同。政府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市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企业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则不受户籍限制(包括家庭和年满30岁的单身人士),但必须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且没有自住房的对象。而园区内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供应对象则为园区内企业职工。
从审核程序看,入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须经过政府部门的资格审核,并经公示和轮候;而企业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管理的公租房,企业可直接与租赁对象签订合同,不过租赁方案须经政府部门备案,并受政府部门的监管;而工业园区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企业则可自行安排,报所在(镇)街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即可。
管理:一次租3年,可续不可转
据了解,我市不同类型的公租房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但标准不得高于周边市场租金水平。各区的公租房,将由各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务局统筹考虑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区位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原则上,租金标准每年公布一次,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届时,双方将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将采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订的租赁合同文本,原则上一个租期为三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我市的公租房将配备普通装修,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因此,享受公共租赁房的家庭,不能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也不能擅自改变原有的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退出:不再符合条件 必须及时退出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房将实行强化退出管理。合同期满后,如果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及时向出租人报告并且退出。
不过,如果承租人确实有困难,暂时不能退出的,经出租人批准可以有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限,但将按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租。过渡期满后,如果还不退出,将按市场价2倍收取租金,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还将载入个人诚信系统,退房后3年内都不能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另外,如果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出租人有权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另外属于违约行为的还有: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等行为,房子都有可能被收回。
各区保障性住房任务及开工率
禅城:3713套 开工率43%
南海:近8000套 开工率 17.1%
顺德:7750套 开工率 26%
高明:1191套 开工率 48%
三水:1716套 开工率 9%
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交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穗价[1999]217号穗价[2000]58号穗价[2002]123号穗价[2003]104号粤价函[1999]532号粤价[2002]163号计价格[2002]595号穗价[2003]1号粤价[2002]116号穗价函[2003]387号登记方承担权证印花税5元/本 买方承担测绘费住宅用房:1.36元/平方米商业楼用房:2.04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平方米国测财字[2002]3号申请方承担房地产平面附图转绘按房屋面积测绘收费标准的30%
【南海区】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南海区城镇家庭户口,并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共同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区人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3、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4、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三水区】 申请廉租房条件: 低保、特困、残疾。申请时需要带民政局发的证件(低保证、特困证、残疾证)到西南房地产事务管理所办理。因现时符合条件的申请有300多件,房管所可以受理申请但不能即时提供房屋。
【高明区】 廉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我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的高明区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低于或等于区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金额的2倍。
(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2、居住自有住房或租住公产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佛山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要满足什么条件?
1、办理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商品房;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已依法进行初始登记,确认了权属的房地产;
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1.佛山市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内附诚信承诺书)。
2.户籍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3 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4.婚姻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可免交)。
5.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以及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要求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要求所属居委会加盖公章);无工作人员提供《无工作证明》(要求所属居委会加盖公章)。
6.计划生育证明。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拥有住宅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资料。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车辆的,提供近期的采购发票或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9.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纳税完税证明。
10.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11.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
13.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环卫工人的;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家庭的;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等符合加分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
14.其他证明材料
要求:上述材料若提供复印件,必须原件核对。
申请对象
在本区有稳定职业的非本区户籍家庭。
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区户籍的家庭。
申请程序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向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填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连同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回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3、审核和公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终审,并分别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或A4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的请带备原件供社区居委会核对):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离异或丧偶、死亡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2、房产证明资料,租赁合同等;
3、提出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工薪收入、养老待遇收入或其他收入证明,其中:
(1)提交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见《申请表》),同时附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证据(如工资收入签收表、工资单等)或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工资卡流水账单),以及该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2)已离退休的,提供养老待遇收入证明或有反映该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卡流水账单等;
(3)个体工商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和当年度纳税申请的相关报表及税收缴交凭证;
(4)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属居委会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见《申请表》)。
4、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就读证明;
5、社保参保证明(提供从申请当月之前连续36个月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
6、残疾人、孤寡老人、危重病人(需提供二级或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三无”家庭,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等证明证件;
7、其他要求补充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将作为日后审查的重要依据,所提交的资料将不予以退回。
+相关链接: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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