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港澳通行证个人游办理条件/佛山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再次申请条件
广东省从5月20日起,启用了电子港澳通行证。同时停止旧版港澳通行证的申请,尚未过期的旧版港澳通行证仍可继续使用。新的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办理条件与原(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相同。
具有佛山市常住户口的居民,个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
1、已满16周岁的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未满16周岁,本人提交申请的须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陪同人身份证明。
3、未满16周岁,监护人同意不采集指纹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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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佛山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2、具有佛山市企事业单位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资格证书的非佛山市常住户口人员;
3、在我市暂住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特殊是由需往来港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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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在香港、澳门定居,应聘工作,就学的。
2.兄弟姐妹互探。
备注:在港澳地区劳务人员以及持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工作的国家外派干部的内地亲属,不属探亲受理范围。
二.办理程序
基本程序:照相——领表——填表——贴相片——交表——领回执——缴费——交缴费单——领证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⒈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3张,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照片1张。
⒉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只验原件,免交复印件。
⒊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金融、保险、证券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4.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①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被探望人在港就学、就业的,提供载有学生类、工作类香港“进入许可”的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在澳门就学的,提供因公或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5.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任选一种,奔丧可免):
⑴.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⑵.街道办事处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⑶.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⑷.区县一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①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材料、关系证明材料1年有效(以12个月计算,符合证件换发的仍按换发、遗失重新申请规定办)。
②不满16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含)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另提交委托书。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③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三.急事急办
如果您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来办理加急申请:
1.往港澳探望危重病人,提供港澳病重亲属的医院证明。
2.往港澳奔丧的,提供港澳有关机构出具的港澳亲属死亡证明。
四.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10个工作日。
备注:
1.取证日的计算方法:自申请后次工作日开始计算。
2.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办证收费
1.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本;
2.一次有效探亲签注:20元/项,多次有效探亲签注:100元/项。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不在签注有效期内领取证件的,签注自行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5.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6.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旅社向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一、办理条件
1、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在香港、澳门定居,应聘工作,就学的。
2、兄弟姐妹互探。
3、在港澳地区劳务人员以及持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工作的国家外派干部的内地亲属,属于探亲受理范围。
二、申请手续
(一)表格领取
申请表可直接到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下载(可复印使用),或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前台领取。
(二)申请程序
照相 ->领表 ->填表 ->验表 ->交表 ->领回执->缴费 ->交缴费单 —>领证
(三)申请渠道
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军人统一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再次申请往来港澳夫妻类探亲签注也可登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进行网上申请,详情请参阅《便捷方式申请服务指引》。
(四)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你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相同签注的不用提交该回执)。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未满16周岁儿童只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一般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所加具的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的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港澳地区等。
4、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1)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2)被探望人在港就学、就业的,提供载有学生类、工作类香港”进入许可”的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包括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澳门就业、就学的,提供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就业、学习签注复印件。
5、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提交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包括户口登记底册)复印件,结婚证(包括结婚登记底册)复印件,出生证明(包括出生登记底册)复印件。
受理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与香港或者澳门亲属关系要求提交其中一项或者数项亲属关系证明。
如无法提供上述亲属关系证明的,可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五)注意事项
1、探望在港澳定居的亲属,一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以12个月计算,符合条件换发、补发证件的按重新申请规定办)。
2、不满16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含)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另提交委托书。
3、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4、请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三、急事急办
如果您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来办理加急申请:
1、往港澳探望危重病人,提供港澳病重亲属的医院证明。
2、往港澳奔丧的,提供港澳有关机构出具的港澳亲属死亡证明。
四、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0个工作日,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7个工作日。
注:1、选择特快专递领证方式可以送证上门,特快专递营运商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2、取证日的计算方法:自申请后次工作日开始计算。
3、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领证方式
选择特快专递领证的,由特快专递公司送证上门;选择回公安机关领证的,到原受理部门领取。
六、办证收费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一次有效探亲签注:20元/项,多次签注有效探亲签注: 100元/项
七、接待时间、地点、电话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办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4楼B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
八、查询方式
查询网址:WWW.GDCRJ.COM
邮政速递查询:11185
公安机关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 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 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 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 不在签注有效期内领取证件的,签注自行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5. 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6.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旅社向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
申请续办往来港澳个人游签注电话:固定电话96897;移动12580;联通10109898 邮政:11185
佛山市禅城区出入境业务咨询电话:我市固定电话9681680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监督室投诉电话:82720050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投诉电话:82345150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非工作日紧急办证电话:18929939362
行政服务、投诉热线:12345
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投诉电话:83335602
电脑端预约
佛山市出入境网上预约(点击进入预约网站)
进入该页面后,按步骤填写信息,完成网上预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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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港澳通行证逗留签证所需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人免冠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除外)。
二、交验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三、特殊情形: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二)在广州、深圳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交验户口簿、暂(居)住证,提交复印件;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在两市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三)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按干部管理权限)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三、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赴香港就学、就业、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省有关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二)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三)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须提交省有关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五)赴澳门随任的,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办理流程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本人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十六周岁(含)以上人员需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信息,十六周岁以下人员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也需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信息;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还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委托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签注的,须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持逗留签注赴香港/澳门后,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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