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车船税新标准/我国将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车船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三、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分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四、车船税的计税标准
车船税的计税标准:载客汽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标准;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自重每吨为计税标准;船舶以净吨位每吨为计税标准;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标准有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五、车船税的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腹地和船舶的具体使用税额。车辆的具体使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 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元至66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至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元/辆、年、元/吨(自重)、年
税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
小型客车
核定载客≤9人每辆
420
微型客车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每辆
24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96
低速货车
96
专业作业车
96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客货两用车
96
摩托车
每辆
96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6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5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4
净吨位≤200吨每吨
3
六、车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使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载客汽车、摩托车:
应纳税额=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应纳税额=车辆的自重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3、船舶
应纳税额=船舶的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七、车船税的税优惠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八、车船税的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征收。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辆,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对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对1.6升以下(含1.6升)的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根据三部门发布的通知,我国将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通知还称,将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车船应符合相应标准。
记者了解到,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未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做出明确的排量要求。而这次出台的新规,则明确提出了节约能源乘用车应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按照北京市现行的车船税标准,1.0升(含)以下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300元;1.0升至1.6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420元。
免征车船税的车型有:
1、使用新能源的纯电动商用车
2、使用新能源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
3、使用新能源的燃料电池商用车等则是免收税费
4、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不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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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点(代征点)地址交安机动车检测站禅城区江湾二路马鞍岗1号佛山车城禅城区机动车交易中心2座4号禅东机动车检测站禅城区朝安路环市保龄球馆南侧禅顺通机动车检测公司禅城区南庄吉利村杏吉路社边大巷段高明区粤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荷城荷香路202号高明区益明摩托服务有限公司明城镇路置业楼B座北边地下商铺南海信用社各网点三水区各镇街地税分局顺德各镇街机动车检测站,其中大良的征收点设在大良国际商业城B区1座首层118-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十七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单位税额
(元/辆、年;
元/吨(自重)、年)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
每辆
60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
每辆
480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
摩托车
每辆
36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200吨
每吨
3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2000吨
每吨
4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每吨
5
净吨位≥10001吨
每吨
6
游艇
长度≤10米
每米
600
长度指艇身总长
长度11-18米
每米
900
长度19-30米
每米
1300
长度≥31米
每米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每米
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
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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