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车辆年检流程/佛山车辆6年免检政策指南(类型+条件+申请流程)
机动车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办理流程
检测站检测车辆→采集机动车拓印→查验机动车→制作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及行驶证。
禅城区可办理检测的机动车检测站有:
序号所属行政区检测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1禅城区佛山市绿景交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禅城经济开发区南庄镇罗格围湖田路839615162佛山市瑞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禅城区河滨路尾扶西村工业区内市粮油食品公司北面地块的厂房828096033佛山市翔威机动车检测站禅城区张槎镇清风路60号82028392、821293364佛山市禅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南庄镇吉利村杏吉路社边大巷段85390318、189272818615佛山市禅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区朝安南路159号通济大院侧827348666佛山市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江湾路马尾岗马鞍街1-2号旁82773950、827158877佛山市汇德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江湾路马尾岗马鞍街1-2号82272331、82262299
根据公安部、质检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私家车6年免检”新规2014年9月1日起就正式实施了。
符合办理免检手续车辆类型
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之后的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
备注:
根据公安部、质检总部相关免检内容规定,符合办理免检车辆是在2010年9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且一般新车入户6年内是每两年需要进行一次过线检测年审,现在就只需每两年带齐年审资料前往车管所签章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黏贴玻璃即可,即是免于上线检验。
有下列情形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
✦第一种,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车辆不享受免检;
✦第二种,购车后长期未登记(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的不享受免检;
✦第三种,非营运轿车等车辆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到检验有效期但逾期未参检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仍需要按原规定到检验机构参加检验。例如一辆车的检验有效期截至2014年7月31日,车主人为拖延到9月1日以后的,该车不但不符合免检政策,反而因逾期未办理检验合格标志,将面临处罚,广大车主要避免侥幸心理。
如何进行免检申请检验标志
申请检验标志时,车主应当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然后携带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如遗失强制保险单原件,可到保险公司出具打印该保单抄件办理)、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等资料(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当场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6年内免检车辆专用,现场领取)。若符合要求,当场即可签章并出具检验合格标志。
若登记单位名称的,请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单位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如外地户籍需提供佛山居住证)、单位车辆行驶证(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机动车登记证书、今年交强险保险单、车船税单办理。
流程如下
免检车(办理人)---车管窗口或受理点业务窗口---提交身份证、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行驶证、车船税或免税凭证、交强险---民警受理、审核资料---行驶证副本签章和核发标志。
免检申请检验标志,车管所不收取任何费用。 (车管所没有对免检点进行6年免检签章收费,如市民到驾驶员协会办理6年免检签章时被收取费用,有可能协会收取入会费用,这是协会的相关要求。建议市民到轻工二路的的交警支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
办理该项业务便民受理点
年审推行五区互认,全市车主可以到五区任意受理点申领检验标志。
各位车主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部门代为办理,邮政部门还开通上门收取证件资料服务可登录“佛山交警信息服务网”查看五区受理点和邮政代办点。
此外,我市公安交警部门正在开发该项业务网上办理功能,届时市民可通过“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大厅”或“佛山交警信息服务网”网上申请办理,敬请大家留意相关网站的通知。
需要特别注意事项:
1、严禁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免检车辆申请检验标志时,车主须按要求书面承诺不非法改装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罚款;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处200元罚款。
2、对属于免上线检测的车辆,达到检验有效期时,仍要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并按规定粘贴。逾期未检验、不按规定粘贴检验标志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100元罚款,记1分。过期后补办年审,只要没有违章状态,均可正常按照普通一般6年内免检车辆手续所需资料办理。
3、请注意定期保养维护车辆,及时发现潜在的故障隐患,保障车辆安全性能,车辆安全性能直接影响行车安全。
4、车辆年审可以在到期前90日内完成,亦可在年审有效期当月整月内完成。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请提供办理当时仍在有效期内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请提供办理时当年的。
佛山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年审检测收费标准:大型汽车160元/辆、小型汽车140元/辆、摩托车85元/辆。车辆类型的划分按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各细分项目收费标准:
》》》汽车安全技术年审检测收费标准表
》》》摩托车安全技术年审检测收费标准表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一、业务规定
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行驶证。
三、办理流程
(一)前往车管所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一个工作后领取证件。
四、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咨询电话 0757-82962829
办理对象及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办理材料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
2、查验机动车;
3、签注登记证书,换发行驶证。
办理窗口窗口单位1: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单位地址:禅城区青峰路60号,即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2962829
窗口单位2:南海车管所
单位地址: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交警大队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6252509
窗口单位3:顺德车管所
单位地址:顺德区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段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22835101
窗口单位4:三水车管所
单位地址:西南街道贤和路6号,即三水区公安分局东北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7732412
窗口单位5:高明车管所
单位地址:荷城荷香路机动车检测站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8221216
办理时限及费用1个工作日,须核查或嫌疑车辆除外。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30号
行驶证:15元。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