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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车船税缴纳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时间:2020-09-17     人气:1030     来源:     作者:
概述:办事说明:佛山车船税应该如何办理缴纳业务?办理车船税缴纳的手续是怎么样的?小编为你提供佛山车船税缴纳指南。缴纳期限缴纳期限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注:新车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
办事说明:佛山车船税应该如何办理缴纳业务?办理车船税缴纳的手续是怎么样的?小编为你提供佛山车船税缴纳指南。缴纳期限

缴纳期限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注:新车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缴纳税额

(一)乘用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摩托车:

应纳税额=车辆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二)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应纳税额=车辆的整备质量吨位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三)机动船舶:

应纳税额=船舶的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四)游艇、辅助动力帆艇:

应纳税额=船舶的长度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广东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表

缴纳材料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车辆登记证书原件(未取得车辆登记证书的,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件)。

(新购车辆第一次缴纳车船税需提供以上1、3的资料,已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只需提供第2点的资料)

缴纳地点

顺德区地税局均安分局

电话:0757-25386655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永安路2号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顺德区地税局杏坛分局

电话:0757-27782333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杏龙路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佛山各区地税局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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