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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居住证有什么用/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有什么亮点?

时间:2020-09-17     人气:2128     来源:     作者:
概述: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六)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此外,《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01.居住登记纳入全市统一数据库

  要求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部门流动人口信息整合、共享和应用,利用数据共享完善我市流动人口数据库信息。

  02.确立居所报送义务人报送制度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提到,居所报送义务人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一)流动人口居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居所报送义务人;因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义务人;

  (二)流动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居所报送义务人;

  (三)流动人口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义务人;

  (四)流动人口居所为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义务人;

  (五)流动人口居所为前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为居所报送义务人。

  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义务人的,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应当督促实际管理人履行报送义务。

  第十四条提到,居所报送义务人为流动人口提供居所时,应当查看居住人员身份信息。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看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居所。

  第十五条提到,居所报送义务人应当报送下列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一)流动人口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二)居所报送义务人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居所报送义务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书、承办人员身份证明等;

  (三)居所地址、类型;

  (四)流动人口入住、搬离时间。

  第十六条提到,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居所报送义务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并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义务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时,即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第十七条提到,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居所报送义务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报送其居住信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3.这些房屋要安装门禁和视频系统

  《条例(草案)》还提到,利用信息化提升服务管理方式,通过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技术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方;除了要求出租时限短、容纳人数多的出租房屋或宿舍要安装门禁和视频系统、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将本市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特有的十项福利,写入《条例》。

  04.设置处罚条例

  《条例(草案)》还设置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所报送义务人虚假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居住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居所为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租赁人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未按规定报送与租赁人同住的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二)居所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租住人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居所报送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居所报送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流动人口拒绝向居所报送义务人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流动人口向居所报送义务人虚假提供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获悉的流动人口及其居所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个人违法的,处一千元罚款;单位违法的,处一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罚款。

  05.《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

  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8月28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至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信函寄送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六号楼603室,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528000。

  电子邮箱:fsrdfzgw@fsrd.gov.cn

  传真:83335092

  提交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于作进一步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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