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市民居住登记办理条件/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解析)
佛山新市民居住登记办理条件:
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佛山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①新市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或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申报居住登记。
②新市民在佛山市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或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③新市民申办居住地址变更和申报居住信息注销时,应提供本人身份信息。
④新市民离开佛山市到异地就业、居住的,应当在离开佛山市前或在离开佛山市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新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或向原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注销居住信息。通过所在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办理注销登记。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解析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7月30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在1998年12月31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社会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必须贯彻好、实施好。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自1999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我省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省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该条例确立的暂住证制度已难以承载相关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功能。因此,修订立法十分必要。主要体现在:
(一)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需要。近年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日益受到党和国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注与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凸显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提出了“改革和调整户口政策,逐步将外来人口纳入本地社会管理”、“全面推行居住证及‘一证通’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规划目标,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通过立法,将实施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和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必要举措,是实现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乃至社会管理科学发展的法制保障。
(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践的需要。居住证制度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全新制度设计,与暂住证制度截然不同,暂住证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近年来,我省按照“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大力改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省委、省政府对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格局、管理队伍、经费保障、工作措施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各地各部门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有必要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打造平安和谐广东的需要。通过立法,促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队伍、保障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底数清、情况明,构建完整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对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绝大多数流动人口逐步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对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需要。面向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在经历了重管理轻服务向优化服务的理念转变之后,有必要用法规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服务和权益。同时,用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流动人口的认同感和归宿感,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理念,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和善待流动人口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规范政府行为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体制机制有了新发展,服务管理方式有了新变化,政府及其部门在新时期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地方性法规予以确认和规范。
三、《条例》的主要亮点
(一)服务为先。
《条例》在名称上就突出了“服务”理念,并且将优化服务作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原则,规定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流动人口在广东按规定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等7大类公共服务,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以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4大类公共服务。
(二)入户入学。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7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以人为本。
居住证全省通用,今后流动人口在广东省内流动,再不用象过去一样每到一地就办一张暂住证,而是只要持居住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登记,办理居住地址变更就可以了。居住证还将采用高科技技术,在证件表面设计可以反复擦写的区域,变更居住地址和延长有效期都不需要换证,只需要擦写就能完成。同时,还简化了办证需要提交资料,仅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即可办理,管理部门还将逐步推行流动人口使用电话、手机短信息、互联网、读卡机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
(四)免费发证。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才要缴纳工本费。为杜绝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条例》还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五)信息保密。
为了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隐私,《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否则将受到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管理科学。
由过去强调对流动人口的单方登记义务转变为流动人口、出租屋主和用人单位三方登记义务,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管理效率。流动人口领取居住证后,只需按时更新居住地址和有效期限,只要妥善保管,不损坏、不丢失,可以长期使用,不用更换新证。
四、关于流动人口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问题。
流动人口为广东经济社会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理应逐步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条例》规定,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让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地享受到居住地提供的公共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粤流动人口均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上述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考虑到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条例》还规定,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和入户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关乎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居住地人口与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对此,《条例》第二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对流动人口、出租屋主、用人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1.流动人口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这一罚则主要目的是敦促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限期改正,及时申报。
2.出租屋主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未按照《条例》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将招用流动人口和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在开展流动人口居住服务管理时滥用职权、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法律责任。
佛山居住证续期签注办理期限:
不计算网上申报证件邮寄时间,居住证签注办结期限按以下两种情况:
①地址变更的,受理窗口或信息化平台应当在收到签注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签注手续并通知领取居住证。
②地址未变更的,应当场办结签注擦写。
注: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变更居住地址的,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居住证持有人在佛山市享受下列便利:
①办理出入境证件
②机动车登记
③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⑤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⑦申请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
⑧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⑨符合条件的子女可以根据规定确定参加中考,参加高考资格
办理条件:
在我市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才可以申办居住证,
也就是说居住登记满半年是前提条件哦!!所以我们办理居住证的第一步是先去流管所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借住亲友家中的,提供有效借住协议原件、复印件(可自行百度模板打印填写并签字),另外,对于借住在亲戚家的,部分流管所表示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关系证明亦可。
借住在亲友家的需要亲友持房产证件及身份证共同前往流管所办理居住登记。
ps:有的流管所可能会上门核实,在核实前会电话通知,核实过程中可能会拍照片,因为每个流管所实际情况可能不太一样,请大家以流管所实际要求为准,另外,核实的时候大家可以问一下工作人员什么时候可以去领取居住登记回执(此回执可供考驾照使用,上汽车牌不可用),部分流管所不提供回执。
等居住登记满半年之后,就可以去流管所申请办理居住证了,请注意,是要再次携带相关材料去到流管所办理居住证的哦,而不是居住登记满半年就直接可以领取居住证的哦!
居住证办理材料:
1、居住登记回执(也就是前面办理居住登记流管所给的回执,流管所没给回执可不带);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居住登记市已上交照片回执的可不带)(照片可至照相馆拍摄,说明是办理居住证使用即可);
4、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借住亲友家中的,提供有效借住协议原件、复印件(可自行百度模板打印填写并签字)
借住在亲友家的主要亲友持房产证件及身份证共同前往流管所办理居住证。
ps:办理居住证时流管所可能会再次上门核实居住情况的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带齐资料到流管服务站
2、受理后上传数据到派出所
3、派出所制证返回流管服务站
网上办理方法:http://fs.bendibao.com/live/2017918/91378.shtm
部分流管所不承认网上申办途径,大家网上申办前可先致电流管所询问是否支持网上申办,
另外,网上申请的注意查看核实情况,若过了一段时间仍显示未核实可直接致电流管所询问详情!!
办理地址:现居住地所属流管所(之前在其他流管所办理居住登记的也是到现居住地所属流管所办理)
不知道自己居住地属于哪个流管所的可以咨询房东或小区物业,或者查看附近流管所电话咨询。
办理时限:居住登记满半年才能申办居住证,申办居住证后等10个工作日左右便可到流管服务站领取。
办理费用:首次办理居住证免费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根据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佛山补办居住证要多久?
10个工作日内。
PS: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变更居住地址的,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佛山补办居住证收费吗?
佛山补领居住证需要收取工本费20元(每证)
拓展:佛山居住证补办材料与流程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①受理:申领人可通过网络或到现场填写《佛山市居住证业务申办表》(申请邮政快递寄送证件的填写收件人地址、手机号码、邮编),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出具回执。
②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生成制证数据。不符合申领条件,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③制证:各区制证中心制证;
④发放:受理窗口领取或邮政快递寄送。
办理地点:佛山各区流管办服务站点大全(地址+电话)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