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材料/佛山领养孩子怎么上户口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收养人、送养人(监护人)、被收养人三方应同时到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①孤儿监护责任人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②孤儿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失踪下落不明的证明;
③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④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⑤收养人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孤儿来源,收养目的,保证不虐待、不遗弃婴儿,收养人(夫妇)签名);
⑥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⑦收养人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⑧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⑨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健康体检证明(市级指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大1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5分单人照片,均为彩照。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点击下载,A4双面打印)
[2]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收养人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养父母离婚的被收养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
[5]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6]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为必选项,[5]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说明:
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2、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3、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办理流程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在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地址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一、办理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二、申请材料
1、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收养登记证》
2、填写《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
3、申请人书写的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情况说明,解除原因,解除收养关系后抚养义务的承担,申请人签名盖指印)
4、 送养人出具有关收养关系情况的调查报告及其相关证明
5、收养关系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6、收养关系当事人正面、免冠、大1寸彩色近期单人照各1张,每1张照片背面要注明其姓名
三、受理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民政局窗口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
四、申请程序
当事人向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提出申请,经办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
五、申请时限及收费标准
20天内,100元/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你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关系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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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沥东区社会管理处社会工作办公室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址:黄岐鄱阳路138号原黄岐办事处大楼209室
联系电话:85931833
交通指引:可搭乘210a路、佛281路、广132路、广205路、沥06路; 沥08路; 沥18路途经黄岐办事处站。
大沥行政服务中心社事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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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大沥镇振兴路54号行政服务中心22号窗
联系电话:85663300
交通指引:可搭乘沥01路、沥16路途经大沥行政服务中心站。
大沥镇社会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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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灶镇社会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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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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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城街道社会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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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796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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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镇社会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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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水镇社会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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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途经公交车:里01、里02A、广佛城巴4线、里02B
里水镇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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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里水镇新兴路15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4号窗
联系电话:85663300
交通指引:可搭乘01、02、07镇巴或231路公交车到达。
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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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233402、86336386
交通指引:途经的公交线路:132路; 226路; 佛202路; 桂01快线; 桂01路; 桂04路; 桂05路; 桂15路; 桂22路; 桂25路;桂30路; 南海快1路。
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侨务和港澳事务科
工作时间:8:30am-12:00am,14:00pm-17:30pm
地址:南海区桂城南新一路3号三楼
联系电话:0757-86280820,0757-86336386
交通指引:乘坐桂01路可到南海文化公园站,落车后步行50米即可到达。 乘坐桂15路,佛202路可到南师附小站,落车后向对面走50米即可到达。
狮山镇东区社会工作办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道10号东区社会管理处社会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81191835
交通指引:可搭乘270路、271路、狮06a路、狮07路、狮15路、狮20路、狮21路途经官窑办事处站。
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社会工作局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地址:罗村府前路罗村社会管理处新行政大楼4楼
联系电话:86686889
交通指引:途经公交车:罗02路、罗03路、107路、桂29路
狮山镇社会工作局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地址: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联系电话:86681720
交通指引:途经公交车:镇巴狮01路、狮02路、狮04路、狮10路、狮12路、狮14路、狮17路、狮18路、狮19路、狮22路、狮23路、狮25路,黄巴230路、256路、263路、261A路、286A路、快1,城巴K5、禅城至三水城巴、南海至三水城巴
狮山镇西区社会工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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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狮山镇西区社会管理处二楼社会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86665336
交通指引:可搭乘286a路、狮01路途经小塘公园站。
西樵镇社会工作局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地址:西樵镇政府4号楼1楼
联系电话:86880280
交通指引:途经公交车:佛山城巴(高明线)、樵02路、樵05路、樵08路、樵09路、樵10路、樵12路、樵15路、樵16路
西樵镇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址:西樵镇登山大道7号行政服务中心29号窗
联系电话:86862171、86862151
交通指引:可搭乘樵10路、樵08路、樵09路、樵13路、樵16号途经登山大道站或西樵到祖庙专项车到达。
审批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申请资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2.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审批程序
1、收养人提出申请;
2、市民政局、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审批受理机关名称
禅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地点:禅城区华远东路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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