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为严查!广东9部门发文,教育部再明确!
近日
广东省教育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
制定了
《广东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要在1年内有效减轻
学生过重校外培训负担
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
2年内成效显著
进一步全面规范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学科类培训机构
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专项行动期间,广东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在现有数量上大幅压减。
广东将从严审批校外培训机构
1.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2.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3.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同时,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类)培训。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治理范围
包括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涵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以及实施艺术、体育、科技、综合实践活动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包括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各类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
一次收费不得
超3个月或60个课时
专项治理行动还将大力整治违规办学行为。《行动方案》透露:
要查处安全隐患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立即停办整改、关停下架。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先证后照”,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教育部门前置许可(备案)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通过审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开展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查处违法违规教育教学活动。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以国学堂、私塾等形式替代学生接受全日制义务教育,或者针对初、高中在校生违规进行全日制培训的教育活动,以及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规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考试活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包括违反国家关于授课时间、师资、教材、课程等规定)开展培训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扰乱招生秩序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查处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者单个科目超过60个课时费用的行为,以及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不一致、提前收费的行为,全面防范一次性费用收取过高导致的预付费风险。
校外培训市场秩序:规范!
依法依规查处夸大培训效果行为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动方案》也明确,要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符或无法证实的内容,通过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虚构师资力量、虚构升学率、虚构考题命中率、虚构教师教育成果、虚构学生成绩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行动方案》还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培训收费行为。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时不标明价格、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违法行为,《行动方案》规定:
在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服务合同范本、开展合同格式条款点评基础上,强化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治理、监管。
督促相关涉嫌不公平、不公正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限期整改。督促指导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合同违法案件。
此外,《行动方案》还指出要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的行为。
从严查处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或者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据悉,专项治理行动将持续1年
2021年10月-2022年7月
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
违法违规行为自查和集中检查
2022年8月-2022年9月
各地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
开展随机跟踪督查
国家教育部:
加大力度查处“一对一”
等隐形变异违规校外培训
国家教育部23日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将继续完善“双减”配套政策,研究修订竞赛管理办法,治理打着“国际”旗号的各类竞赛;完善“营改非”流程;研究起草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加快校外培训管理条例立法进度,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一并纳入。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一对一”“高端家政”“众筹私教”“住家教师”等隐形变异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遇到这样的问题,举报!
9月9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了广东省校外培训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
举报的受理范围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资质、课程、师资、招生、收费等方面问题。如需举报校外培训机构以上方面问题的,请按公布的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举报要求有具体线索材料。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实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举报电话受理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微信
作为被很多人喜欢的社交工具
其朋友圈功能
也成为人们分享生活点滴的
一个重要平台
平时生活上有什么不顺心的事
或遇到了什么奇葩人
总忍不住在朋友圈抱怨一下
甚至是“口吐芬芳”
但大家也要注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这不
有人在朋友圈骂人
被起诉到法院了
近日,法院判了
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件,一深圳市民因在朋友圈骂人长达两年,被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8800元。
到底怎么回事?
我们一起来看看
在朋友圈骂人长达两年
深圳一男子被起诉
据介绍,李某的孩子和孙某的孩子是同班同学,李某和孙某通过家长群结识多年,互相信任。
一日,李某的妻子和孙某萌生了创业的想法,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出资成立某管理公司。后该公司遭遇经营风险,李某家庭因此面临重大经济损失,李某和孙某两家关系也破裂了。
为了泄愤,自2019年1月起,李某相继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发布大量针对孙某的侮辱性言论。发布朋友圈时,李某的好友人数有1200左右。
孙某(下称“原告”)认为,李某(下称“被告”)在朋友圈长时间对自己人身攻击,甚至用侮辱性语言丑化自己,有损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给自己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遂诉至福田法院。
法院: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赔偿18800元
近日
针对这件事,法院判了
福田法院认为——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以上述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足以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属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自2019年1月起,被告在其对外发布的数十条朋友圈中,使用一系列粗俗性语言侮辱原告,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并足以使原告的道德等社会评价降低,法院确认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
根据法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时,被告已删除朋友圈中的涉案文字、图片。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认定于法有据,被告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赔礼道歉,即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
同时,考虑到被告侵权时使用的文字内容不堪入目且侵权时间跨度长达两年,被告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必然给原告造成持续性的精神痛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为此次诉讼支出的公证费800元、律师费15000元,法院认为,上述费用系原告为此次诉讼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且有相应票据予以佐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福田法院判决
▼
一、被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过法院审查,并在被告的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少于30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指定行为,法院则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于深圳地区发行的报刊上,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律师费共计18800元。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本案已经生效。
网友看后
表示大快人心
▼
其实
在朋友圈骂人被起诉的事情
此前也发生过
1
男子在朋友圈骂人
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
据浙江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消息,2019年6月,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张某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后双方在合作中出现了矛盾,生气的李某在朋友圈,发布了这么一条动态辱骂张某。
打马赛克部分,带有侮辱性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将其起诉,要求其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随后,浙江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小李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小张赔礼道歉,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2
男子在朋友圈骂人被罚1000元
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消息,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2019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称柳某“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等言论,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
当天,柳某委托律师向皮某发出律师函,要求皮某删除针对柳某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在微信平台公开发布道歉信息。皮某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自己于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但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某诉至合川法院。
随后,法院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
如今的朋友圈“身兼数职”
除了是一个社交平台外
还是人们发泄个人情绪的“出气筒”
那么朋友圈发布的言论
达到何种程度
构成侵犯名誉权呢?
这些行为
侵犯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包括:
(1)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比如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
(3)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
其次,从主观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再者,受害者应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为人指名道姓,还是指桑骂槐,只要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能够确定被侵害对象,同样构成侵害名誉权。
最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灵遭受创伤,尤其是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不良影响。
所以即使在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哪怕指桑骂槐,若能对应当事人,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依然构成侵犯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大家要注意
发朋友圈
还有这些“注意事项”
01
这些内容一定不能发
1、谣言
在不掌握真实情况前,一定不可盲目散布、转发谣言。
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故意传播、散布谣言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2、谩骂
如今,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我们的“日记本”,记录着我们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越来越多的人会在微信朋友圈上分享开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但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里骂人,那可是会给自己惹来麻烦的。严重时,甚至构成违法行为。
02
这些内容慎发
发朋友圈已成为许多人生活的一部分
可你知道吗?
一些信息一旦被人利用
后果不堪设想
哪些东西不能轻易晒?
发朋友圈要注意什么?
9月23日,工信部通报
334款侵害用户权益APP
被通报的APP中
不乏南方航空、春秋航空、
喜茶GO、车来了等知名APP
被通报的APP中
超八成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据通报,工信部近期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重点对假日出行、民生服务类APP进行抽测。截至9月23日,尚有52款APP未完成整改。
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四川、江苏、云南、陕西的通信管理局开展APP技术检测,尚有282款APP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
南方航空(4.1.5)存在的问题为“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以及“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
春秋航空(7.0.7)存在“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的问题;
车来了(4.14.4)存在的问题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喜茶GO(2.2.6)存在“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的问题。
……
此外,被通报的APP还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应用分发平台上的APP信息明示不到位”“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账号注销难”。
对于此次通报情况
不少网友在社交媒体平台上
表示强烈支持
???
通报强调,上述APP
应在9月29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
逾期不整改的
工信部将依法依规
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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