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神山医院同款CT落户佛中医,配置“深度天眼”可精准定位人体、自带消毒功能
3月13日上午,佛山市中医院专为发热门诊新冠肺炎病例筛查构建的CT影像检查设备“诺亚1号”一体式CT检查室正式投入使用。
据悉,此乃全国非疫情核心区域外投入使用的第一套完全符合国家各项放射检查标准和环评标准的移动CT,除了能给病人提供智能定位检查,还能使医护人员和被检查者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感染。该抗疫装备的快速购置,全面加快疫病筛查速度,为新冠肺炎综合防控、推进全面复工复产提供有力保障。
提供疫时影像检查专区,全面保护医患安全
据介绍,“诺亚1号”一体式CT检查室包含实验室级别的48平米独立扫描间和操作间、符合各项国家放射检查标准及环境评审,能够针对医院需求在门诊、住院大楼以外的指定区域进行快速搭建,满足日常发热门诊、急诊绿色通道临床影像检查的同时,也能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防疫事件时快速隔离成为影像检查专区,全面保护医患安全。
据佛山市中医院CT室主任医师柯祺介绍, “诺亚1号”集成了完成CT检查所需的所有条件,其完备性、灵活性和精准性均非常突出。佛山市中医院仅用了不到10天的时间便迅速搭建完成并投入使用,在工作效率上充分体现了“广东速度”。
据了解,一体式CT检查室部分按照实验室级别机房设计构建,其承重性、屏蔽功能、保温性、防雨、防雷、抗震、以及人体工学设计等均符合国际标准,保证CT设备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下运行。同时,箱体还采用了医患隔离双通道设计,实现检查间和操作间完全隔离,确保医患安全性,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该设备的一大亮点,便是配置了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数字化天眼系统——“深度天眼”,通过3D传感器对人体进行精准定位。以往进行CT检查,患者躺上检查床后,需要医护人员进入检查间为患者调整体位,手动调节扫描位置,步骤繁琐,且疫情发生期间,医护人员感染风险较高。而现在病人自行躺床后,“深度天眼”便自动定位扫描部位的中心位置,医护人员在操作间内便能迅速完成CT扫描操作。临床对比结果显示,采用该系统辅助CT扫描,单个患者可节省30%的扫描时间,同时大幅度减少手工操作,达到精准高效检测效果。
“一体式检查室还具备低剂量技术,即使病人需要多次扫描复查,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剂量安全。”柯祺说,上一名患者检查完后,检查室自带的消毒功能便可马上进行消毒,避免患者的交叉感染。
严防死守,助力复工复产
据悉,同款一体式CT检查室已在湖北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使用。而根据《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医疗救治组关于做好部分发热患者胸部CT筛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发热门诊部分发热患者胸部CT筛查工作是强化疫情防控和临床诊疗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诊疗水平,避免漏诊导致疫情蔓延有重要意义。
佛山市中医院医务科科长陈务民表示,医院引入“诺亚1号”一体式CT检查室是希望更好地服务于疫情防控:“虽然国内疫情高峰已过,但我们仍不能有丝毫大意,由于佛山是制造业大市,随着复工复产人员的增多,发热病人胸部CT筛查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我们希望多种途径和技术,对疫情进行有效排查,严把防控关,以防疫情死灰复燃,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
佛山市中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徐志强表示,该移动CT将专人专机用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和有重点地区流行病学史的发热病人开展胸部CT筛查工作,而普通患者则使用原有CT进行检查,由此可大大缓解普通患者CT检查排队等候的瓶颈,既保障医院其他医疗救治工作有序开展,又为医院新冠肺炎综合防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在3月13日下午刚刚结束的佛山市政府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暨消防和森林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佛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蔡家华正式部署实施佛山市消防队、站和市政消防栓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全市各区用5年时间逐步解决消防设施基础建设历史欠账问题,全面达到国家相关规划标准。
蔡家华指出,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我市的消防队、站建设还远远达不到要求,共缺配一级消防站16个,附属消防站59个。另外,市政消防栓的建设也仍然存在欠账,达到6390个,欠账率16%。他强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是基础工程、救命工程,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市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还任重道远,与我市的经济地位不相匹配。他要求各区“必须立即研究”,站在考验各区城市治理能力的高度,着手加快补上欠账,按照消防部门提出的“十四五”规划,到2025年把消防基础建设欠账全部补齐。
据了解,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目前佛山市除禅城区以外,其他4个区的消防队、站建设都存在欠账,共欠缺一级消防站16个、附属消防站59个。其中,南海区缺配附属消防站44个,顺德区缺配一级消防站7个,附属消防站6个,三水区缺配一级消防站6个,附属消防站7个,高明区缺配一级消防站3个,附属消防站2个。
此外,蔡家华还在会上针对部分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行业部门和镇街消防安全责任尚未完全压实、部分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虚化空转、工作没有形成闭环、公安派出所出现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数量下降等问题和现象进行了深入剖析,并作了具体部署和要求。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买车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不仅能让自己出行更加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活的质量。但如果像佛山这位男子一样,签了购车合同后才被告知要多加2万首付,那 “开心事”可就变“糟心事”了。
商家擅自增加首付金额 男子要求退车遭拒
2019年9月13日,程某有意购置车辆,便与爱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程某向爱某公司购买X牌小汽车一台,并经口头协商,确认汽车首付16000元,月供4168元/48期。同月18日,程某通过微信向爱某公司支付了14000元后,却被告知“拿车的时候再补22000的首付”。与家人商量后,程某以首付太高,拿不出这么多钱为由,多次向爱某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能否退车退款,但都被爱某公司以“按揭已下来”“车已经定好无法退”等理由拒绝了。30日,爱某公司工作人员以程某违约为由,没收了程某之前所交的货款。
随后,程某认为爱某公司给出的首付价格与首次交谈的方案有差距,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的货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以无支付能力为由,多次向爱某公司明确表示不能履行涉案合同的支付义务并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另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不可解除,而涉案相关的贷款并未实际办理,且相关的车辆亦未实际交付,也不存在法定不可解除的情况。于是对程某要求解除涉案《购车合同》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程某已支付的14000元货款。根据法院查明可知,涉案合同确有“若乙方逾期未提供所需资料或中途自行终止申请贷款程序,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没收已付款项”等的相关约定,但诉讼中爱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尽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爱某公司认为根据上述约定其可没收程某已付的14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而爱某公司认为,程某在本案中是违约方,一审法院也依法认定其明确不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权的对象是守约方而不是违约方,所以程某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于是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商家行为已违约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购车合同》应否解除以及爱某公司能否没收1.4万元已收款项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反映,爱某公司与程某确认以首付1.6万元,月供4168元/48期的方案购车后,程某通过微信支付形式向爱某公司支付1.4万元,而后爱某公司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告知程某拿车的时候再补2.2万元的首付。爱某公司在双方已商定购车方案后单方变更首付款项,导致购买案涉车辆的支付方式与程某签订《购车合同》时约定的支付方式不符,爱某公司构成违约,程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同上,程某向爱某公司支付的1.4万元系基于原合同约定的购车支付方式而支出,因爱某公司已违反《购车合同》,合同亦已解除,该1.4万元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佛山中院提醒:
价款的支付方式,也是合同约定条款之一,如果交易双方明确约定了价款如何支付,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均应遵照执行。本案中商家在与消费者对汽车价款有明确支付方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支付方案,导致首付金额超出消费者支付能力而无法履约,商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返还已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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