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芦苞2022年秋季公办小学插班招生方案出炉
芦苞镇公办小学
2022年秋季插班招生公告
根据《三水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插班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镇公办小学在2022年秋季招收二至六年级插班学生。现将各学校招收插班生学位数、报名条件及申请办理手续予以公布:
一、镇内公办小学
各年级招收插班生学位数
二、插班生报名条件及录取顺序
(一)插班生报名条件
1.佛山市户籍的非芦苞镇公办小学学生。
佛山市非芦苞镇户籍学生申请插班入读芦苞镇公办小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生父(母)是芦苞镇户籍的。
(2)三水区非芦苞镇户籍学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芦苞镇已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备案购房合同,以上证件其中一份即可)。
(3)佛山市非三水区户籍学生的父(母)在三水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且在芦苞镇获得8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备案购房合同,以上证件其中一份即可)。
(4)佛山市非芦苞镇户籍学生的父(母)在芦苞镇工作,并在芦苞镇连续缴纳社保36个月或以上的(缴纳社保需连续到为小孩申请入学当月)。
2.驻三水区的现役军人子女,三水区高层次人才子女,三水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科技人才子女、创新制造企业员工子女(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3. 符合芦苞镇2022年新市民子女政策性借读生条件的佛山市外户籍学生。
(二)录取顺序
按照“①芦苞镇户籍生→②芦苞镇外三水区户籍生→③三水区外佛山市户籍生→④驻三水区的现役军人子女→⑤三水区高层次人才子女→⑥三水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科技人才子女→⑦创新制造企业员工子女→⑧政策性借读生”的顺序录取,额满即止。
说明:
1.同类型户籍生入户时间长的优先录取。
2.政策性借读生按①父母户籍类→②父母社保类→③其余类(除了父母户籍类和父母社保类余下的为其余类)的顺序录取。同属父(母)户籍类,入户时间长的优先。同属社保类,购买社保时间长的优先,如果购买社保时间相同的在芦苞镇居住时间长的优先。同属其余类的,视为所有条件都相同,所有条件都相同的,通过抽签进行调配。
3.每一位学生只能报读一所学校,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三、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学籍基本信息》(在原就读小学打印并盖公章)。
(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户主页、父母页、学生本人页)。
(三)预防接种证明(在常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
(四)佛山市非芦苞镇户籍学生按符合的条件另须提交上述“佛山市非芦苞镇户籍学生申请插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中一项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驻三水区的现役军人子女,三水区高层次人才子女,三水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科技人才子女、创新制造企业员工子女必须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六)政策性借读生证明材料(见附件:《芦苞镇2022年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
前3项材料必须提交,后3项材料根据各自的情况提交。
四、报名时间
2022年6月22日上午8:30—11:30, 6月24日前确定录取名单。
五、报名地点
芦苞镇行政服务中心。
六、重要提示
由于学位有限,可能出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超出现有学位数的情况。请报名的家长做好小孩未能被录取回原校或其他学校就读的相关准备,以免造成入学方面的麻烦。
附件:《芦苞镇2022年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教育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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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科技部、公安部等部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
近年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紧紧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不断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不仅取得了扎实成效,还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紧紧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不断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取得扎实成效。
明晰制度准则
完善政策法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是守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2018年,我市便成立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健全制度、积极推动案件筛查和实践,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的原则,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2021年3月9日,我市正式印发《佛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
《制度》明确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或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存在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及其他发生严重生态后果的,均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制度》还规定
一旦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将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加强线索筛查
确保违法必究
随着《制度》的出台,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强化损害赔偿线索筛查。
其中,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仅对2018年以来突发环境事件、涉刑移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存量案件进一步梳理筛选,还对日常查处的案件同步研判是否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条件,并定期梳理有奖举报、信访投诉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环境损害线索,开展摸底排查,做到“应提尽提”。
随着线索筛查机制的不断强化,成效逐步显现。
2020年12月
有群众投诉称,南海区里水象岗岭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加工厂,并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接到举报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对该工厂进行突击检查,确认涉案人员在无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油桶(危险废物)加工活动,且由于厂区无配套相关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和相应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加工过程产生的污染物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针对这一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明确污染范围、应急处置、生态修复及涉及的环境损害费用等情况,在确定赔偿义务人后,为顺利达成磋商,市生态环境局在磋商会召开前与各方义务人单独沟通,逐个谈判,向赔偿义务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经多次沟通、协调,在市人民检察院见证下,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磋商会,各赔偿义务方对各自承担的责任内容进行了确认,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涉损害赔偿金额292.4万元,有力地惩戒了损害环境的行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要求。
部门通力合作
推动损害赔偿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一直是此前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为了推动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工作原则,近年来,佛山市生态环境系统不断加大与公检法部门的合作,利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互补优势,合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
其中,2021年,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检察院组织全国公益诉讼业务办案尖子进行授课,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共性、衔接等问题进行分享碰撞,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亦联合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高明区检察院分别印发了《关于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协同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办法》《关于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意见(试行)》,明确损害人的修复责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就地和异地生态修复、验收、移交等工作办法,进一步推动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构建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高效、顺畅、良性互动的联动机制,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解决。
据统计,截至目前
我市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9宗,涉及赔偿金额约1624万元。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尚处于不断深化阶段,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强部门联动,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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