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黄标车淘汰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领补贴?/佛山黄标车报废时间
黄标车淘汰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领补贴?
《佛山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操作细则》明确规定,在2012年7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奖励补贴:
(1)本细则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至少在最近一次的年审中通过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并经核实为我市核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4)车辆提前淘汰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5)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细则》强调了享受补贴的黄标车要通过我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并在我市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能通过排气检测的车辆不能领取环保标志,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属于黄标车,不能享受淘汰黄标车的淘汰补贴。
黄标车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转出本市的日期。
黄标车的报废时间
达到补贴标准的黄标车,只有在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进行报废注销的,方可申请黄标车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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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黄标车提前报废办理条件
2、佛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标准
(1)本细则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至少在最近一次的年审中通过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并经核实为我市核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4)车辆提前淘汰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5)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备注:
1、《细则》强调了享受补贴的黄标车要通过我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并在我市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未能通过排气检测的车辆不能领取环保标志,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属于黄标车,不能享受淘汰黄标车的淘汰补贴。
3、黄标车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转出本市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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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一)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 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 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 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 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 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 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 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 元。
9.报废1.35 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 元。
10.报废1 升(不含)至1.35 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 元。
11.报废1 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 元。
(二)提前将黄标车转出我市的,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 元。
根据《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2012〕33号)的要求,为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本府决定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第四、五、六阶段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佛府〔2012〕96号)作出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第四阶段限行时间延长至2014年2月28日
二、第五阶段限行区域及时间
(一)禅、桂、新片区。
从2014年3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佛山“一环”东线—荷岳路—三乐路—佛山大道—东平水道—佛山水道—佛山大道—海八路围闭的区域内通行(高速公路、佛山“一环”、国道及区域边界涉及的道路除外)。
禅、桂、新片区第五阶段限行区域图
(二)除禅、桂、新片区外,禅城、南海、顺德区的其它区域。
从2014年3月1日起,每日7—19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禅城、南海、顺德区除禅、桂、新片区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高速公路、佛山“一环”、国道除外)。
(三)高明区。
从2014年3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沿江路—高明大道—中山路—跃华路围闭的区域内通行(包含沿江路与跃华路路面,不包含高明大道与中山路路面)。
高明区第五阶段限行区域图
(四)三水区。
从2014年3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丁字基以西、北江大堤以北、口岸大道以东、广三高速以南围闭区域以及广三高速以北、云东海大道以西、321国道以南围闭区域内通行(高速公路、国道除外)。
三水区第五阶段限行区域图
三、第六阶段限行区域及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高速公路、佛山“一环”、国道除外)。
四、处罚措施
车辆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查处。每一阶段实施后的第一个月为限行措施试行期,对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试行期届满后,公安交警部门正式对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行为进行处罚,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五、附则
(一)本通告所称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二)限行第四、五阶段,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用途车辆不受上述限行措施的限制。限行第六阶段,执行任务的军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的限制。
(三)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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