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积金提取缴存支付房租的办法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租房提取,简化办事材料和流程,加强公积金制度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更好地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支持,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
二、调整内容
(一)调整租房提取方式
租房提取方式调整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
(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房租支出金额按职工提供的租金缴纳证明核定,职工需在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首租月起12个月内申报,超过12个月申报的,只能按申报当年(自然年)的1月份起计算提取额,以前的部分不作计提。
2.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额度按住建部门公布的住宅指导租金标准的55%乘以30平方米核定。提取年度应为当前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每年7月1日前,管理中心综合各区住建部门公布的最新住宅指导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的最高可提取额度。
(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
三、实施时间
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四、废止文件
废止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佛房金管〔2016〕63号)。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28日
2021年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标准:
2021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可提取额度最高为7128元(36元/平方米/月×55%×30平方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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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和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下两种情形均不允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同一人近12个月内多次(三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二、非配偶或者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除外)且产权人为三人及以上的。
本通知从2021年8月20日起实施。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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