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8月1日起实施 附政策解读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十五届市政府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并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市民关心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凭借其经济实惠、灵活便利、节省体力等优势,逐渐成为我市市民短途出行的理想代步工具,但是快速增长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增加了城市的交通负荷,与其他交通工具的通行矛盾日益凸显,部分电动自行车逆行、冲红灯、不按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我市交通事故涉电动自行车的占比高达19.1%。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也存在依据不足、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为了提升我市交通秩序,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难、充电难,使用中无路可走等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合理挖掘使用道路资源,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满足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等需求,有必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六章四十六条,分别是总则、销售和登记、静态管理、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明确规定了各部门职责分工、销售企业的责任、电动自行车登记、停放及消防安全规定以及通行规范及法律责任等。重点有如下几方面内容。
(一)完善电动自行车登记细则,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
《规定》第十三条确定了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为达到便民、利民的目的,根据《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粤市监〔2019〕37号)文件要求,注册登记过程中通过在邮政各网点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措施,由具备开展登记上牌工作的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并鼓励销售企业通过统一购买电动自行车保险,以便利我市既有电动自行车和新增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
(二)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
电动自行车车速相较于普通自行车车速较快、灵敏度高,容易与机动车及行人发生碰撞,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保险有利于保障各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制定过程中,市民普遍赞成为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经多次协调论证,《规定》最终确定“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不做强制购买保险要求,但鼓励市民投保电动自行车险。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明确物业企业及村、居委会的消防责任。
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安全防火意识薄弱,电动自行车充电阻塞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私自拉接电线等存在火灾隐患的行为,尤其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了多起因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当引发的火灾事故(大理6.11事件、深圳宝安9.9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规定》在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对电动自行车充电问题进行梳理和规范,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时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充电,并鼓励厂企、机关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鉴于目前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问题多集中在住宅小区及城中村区域,《规定》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委会的消防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消防安全职责。
(四)明确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该项通行规定为创设性规定,考虑实际使用中的电动自行车,容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并且根据数据分析显示,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致死原因是头部颅脑损伤。为了维护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员的生命安全,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如果驾驶人和乘坐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于一般通行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以期有效减少此类危险驾驶行为,提升公民依法通行意识。
(五)明确自愿参加现场学习和协助疏导交通的处理
《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电动自行车违法查处执行与机动车不同,从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角度出发,为培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拟通过在交通繁忙、电动自行车集中路段设置安全教育学习点,以驾驶人自愿配合协助疏导交通进行安全劝导的方式,建立“以学促管”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让驾驶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提升文明交通素质。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章法律责任指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占用消防车通道、建筑物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在上述地点充电,管理不善过失引起电动车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法记录推送到信用系统,并在信用佛山网列入信用黑名单,进行失信公示。
(一)醉酒后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
(四)拒绝逃避交通警察检查的;
(五)携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六)在道路中间或者靠近中央分隔带行驶的;
(七)在机动车道曲折竟驶或者左右穿插的;
(八)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主线的。
佛山电动自行车上牌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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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佛山汽车下乡补贴申请攻略
补贴条件
补贴期限内,在省内购买汽车下乡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车,并在省内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
补贴对象
广东省户籍农村居民(依据有关部门关于城镇、乡村区域的划分,落户在我省乡村区域的居民为本省户籍农村居民)。
补贴申请时间:5月1日至12月31日
目前,补贴期限是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将提前另行公告结束日期。购车合同日期、购车发票开票日期、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和提交补贴申请日期均须在补贴期限内。
补贴标准
在汽车生产企业对我省农村居民综合让利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购买新能源车在使用环节补贴资金1万元/辆、购买燃油车补贴5000元/辆的标准进行补贴。在补贴期限内,每位补贴对象只能享有1辆车的补贴。
>>>广东汽车下乡补贴车型名单一览
补贴流程
属于补贴对象的农村居民购买汽车下乡推广车型后,通过经销商在“汽车下乡”登记审核系统进行补贴申请预登记。
在本省范围内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后,由农村居民本人在“粤省事”小程序“汽车下乡”栏目填写车牌号、本人收款账号、开户行,上传车辆行驶证、银行卡等信息,并正式提交补贴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省补贴资金转账至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账户。
申请补贴居民在预登记到正式提交补贴申请期间发生户籍转移,如转移到省外,或从本省乡村区域转移到城镇区域,导致户籍登记信息发生改变的,不能享受补贴。
补贴申请入口:粤省事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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