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年起交通违法按新政记分/佛山市交警大队电话和地址
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将对交通违法实行全面记分!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产生但未处理的交通违法,以及从2017年1月1日起产生的交通违法,将按照新政策进行记分!
据高明发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落实全面记分工作,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车辆、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应记必记。也就是说,从2017年1月1日起,无论通过什么渠道办理交通违法业务,只要该违法行为是需要记分的,都要严格实行记分!
新政计分
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一次记3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一次记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一次记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佛山机动车检测场业务范围:
佛山机动车检测场主要为佛山汽车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及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并且当年违章已经处理完的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检测场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6年以内的车辆为2年验一次,7-12年的车辆1年验一次。13年以上的车辆1年验两次。
佛山市交警大队电话和地址
机动车检测场名称
检测场地址
检测场电话
南海区公安分局车管所
南海区桂城海五路
0757-86263166
南海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南海区桂城海五路
0757-86263063
顺德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河西工业区玮二路
0757-22218000
顺德区公安分局车管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车辆管理所
0757-22835101
高明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荷香路443号
0757-88822721
三水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70号
0757-877350020757-87725730
交通警察支队
佛山市
0757-82962816
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10号交警第一大队
0757-82244933
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吉利过境路中段交警第三大队
0757-85388395
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朗沙路1号交警第二大队
0757-82981390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辖区道路的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工作,鼓励群众依法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处理交通事故,营造和谐交通环境,根据《佛山市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指南。
第二条 我市辖区道路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时,应当按本指南的要求处理。
第三条 发生事故损失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交通事故,以及造成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按以下要求规范处理。
1、凡符合《佛山市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若干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设置了标记或拍照后,应当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赔偿损失事宜,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2、在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需开启示廓灯和尾灯)。
高速公路上,应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服务区紧急停车带内或硬路肩上。在路肩上停车时,要注意须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驾驶人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至右侧路肩上或紧急停车带内,不准在行车道内停留。
在城市快速路上,要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紧急停车带内或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
在其他道路上,要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上。
没有满足以上三种停车条件的,可将事故车辆移至其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四条 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所驾驶的车辆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各方当事人应各持一份《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驾驶事故车辆到就近的快速处理服务点办理相关事宜;具体赔偿事宜应由服务点的保险公司确定了损失后按规定偿付,如有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则由赔偿责任人承担。如果发生事故时候,不是在快速处理服务点办公时间,应当根据“110”的指引在24小时内尽快共同前往服务点。
(二)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所驾驶的车辆未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或虽投了上述保险,但自愿放弃向保险公理赔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使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直接办理赔偿手续的,当场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中写明赔偿金额和给付方式与日期,赔偿方签名,受偿方接受赔偿款后,在各方持有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上签名,表明赔偿已经执行完毕。
2、由赔偿方给受偿方修理车辆,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上注明修复日期,事故发生地的修复的修理厂地点及到修理厂交付维修费日期及修复后可在修理厂先行提车的要求,由赔偿方签名。车辆修复后,受偿方应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中签名,表明对车辆已经修复的认可。并复印给自己一份,原件可留在修理厂。
3、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一方拒不履行的,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提供帮助后仍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的,快速事故服务点的工作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条 按照《佛山市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若干规定》的规定,发生符合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主动出示驾驶证等有关证件,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应当在迅速设置有关标识或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中的“事故事实”以上部分后,各执一份,按规定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移动的方式可以包括开走或推走。
第六条 如果当事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承担出现争议而又要求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记载的事实等证据来认定事故责任,并据此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调解。
如果当事人仅就损害赔偿的款额及给付出现争议而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解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如仍不能解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处理,可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自行撤除交通事故现场后,各方应当记清对方的车号、车型等特征,若发现有一方驾车逃离,应当及时拨打“110”或“122”报警电话,或到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是由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监制,由保险行业协会和价格评估机构联合印制。在车辆购买保险时发给各自承保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车主),机动车驾驶人(或车主)也可以到各快速服务点,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驾驶人培训机构处领取。
第九条 当发生事故后,驾驶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可以作为认定事故事实和责任的证据,而且还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要的书面材料,当事人应随身携带。
第十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认真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做到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一、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
二、时间一栏,使用阿拉伯数字,要精确到分。
三、地点一栏,填写至某区、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四、甲、乙是指事故当事人。
五、姓名一栏,填写前项核对驾驶证等证件。
六、驾驶证号或住址一栏,填写驾驶证档案编号或现住址。
七、联系电话,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八、车辆及车辆牌号一栏,填写车种(大客、小货、小轿车)及号牌。
九、保险公司名称及保险单号,填写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码。
十、事故事实一栏,按照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参照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分别填写各方当事人过错序列号及代码,或选择打√、×。
十一、协议赔偿一栏,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在赔偿协议一栏处签名,并在对应栏填写或打√。
第十二条 协商后,如果对评估有异议,可以要求快速处理中心再一次委托价格认定中心作最后认定。
第十三条 对于当事人自愿承担主、次责任,快速处理中心也应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协议,如要求出具《事故认定书》,但民警发现与案情和痕迹明显不符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所调查确认的事实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车损的评估,如果当事人要求一起到评估中心评估的,双方可以立即或约定到相应的评估,维修机构去评估。如果须要委托代理人去处理的,有关当事人要有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付代理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到现场后,按简易程序处理,而不是自行协商处理的,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处警的交通警察将制作《公安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 如果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要现场勘查的,应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点等候。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指南由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佛山交通违章自助处理
点击上面的图片就进入到佛山交警信息网,您可以自助处理交通违章。
支付步骤:查看违法信息 > 选择违法信息 >填写核对违法信息 > 提交受理 > 支付所需金额 > 完成受理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1.会车注意右侧非机动车
夜间会车不要手忙脚乱、一会儿踩制动踏板、一会儿向右打轮,要注意右侧行人和自行车。与对向车相距150米时,应将远光灯变为近光灯。这既是行车礼貌也是行车安全的保证。当遇对方不改用近光,应立即减速并用连续变换远、近光的办法来示意对方。如果对方仍不改变,感觉灯光刺眼无法辨别路面时,应靠边停车,千万不要赌气以强光对射。
2.控制车速
夜间道路上的交通流量小,行人和自行车的干扰也相对较少,驾驶员一般比较容易高速行车,因而很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夜间行车由亮处到暗处时,眼睛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必须降低车速,在驶经弯道、坡路、桥梁、窄路和不易看清的地方更应降低车速并随时做好制动或停车的准备;驶经繁华街道时,由于霓虹灯以及其他灯光的照射对驾驶员的视线有影响,这时也须低速行驶;如遇下雨、下雪和下雾等恶劣的天气时须低速小心行驶。
3.尽量避免超车
超车前观察被超车辆右侧是否有障碍物,以免超车时,被超车辆向左侧避让障碍物而发生碰撞。必须超车时,应事先连续变换远、近灯光告知前车,在确实判定可以超越后,再进行超车。
4.克服驾驶疲劳
夜间行车特别是午夜以后行车最容易疲劳瞌睡,另外夜间行车由于不能见到道路两旁的景观,对驾驶员兴奋性刺激小,因此最易产生驾驶疲劳。可以用经常改变远近灯光的办法,一方面提高其他车辆的注意,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轻视觉疲劳。太疲劳时应停车休息,不要强行赶夜路。
5.准确判断路况
一般来说,如果感到车速自动减慢、发动机声音变得沉闷时,说明行驶阻力增加,汽车可能正行驶在上坡或松软路面上。如果感觉车速自动加快、发动机声音变得轻快时,说明行驶中阻力减小,汽车可能正行驶于一段下坡路中。没有月光的夜晚,路面一般为灰黑色,路面以外一片黑色。有水坑的地方会显得更亮,而坑洼处则会更暗黑。一些老司机总结出夜间行车的要领是“走灰不走黑”。另外还要积累根据前灯光柱变化情况来判断地形的经验。如光柱变短可能是遇上弯道或上坡路,光柱变长也可能是下坡路,光柱有缺口可能是路上坑洼等。
驾驶员在夜间行车时,一是视线不如白天的开阔,二是常遇危险、紧急情况。为此,驾驶员必须准备随时停车。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危险,要注意适当增加跟车距离,以防止前后车相碰撞事故。
7.准备应急灯
夜间行车除准备常规的物品如备胎、千斤顶、扳手外,还应带上照明设备如应急灯以及紧急停车时的警告标牌,当遇故障紧急停车时,可以给自己的车辆辟出一块安全区域。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