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伤事故报告办理条件/佛山市申领工伤死亡待遇办理材料
佛山市工伤事故报告办理条件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2.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其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
具体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5、领取工伤待遇的帐号资料;
9、死亡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10、火化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1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在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近亲属(包括工亡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关系公证材料;
12、委托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代理公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13、被供养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保机构出具的是否享受养老待遇的证明材料;
14、被供养人的4R全身彩照一张;
15、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佛山市工伤保险核发办理条件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2、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1至10级伤残人员、护理费人员、旧伤复发人员、工伤康复人员、安装辅助器具人员等。
佛山市申领辅助器具费用办理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5、领取工伤待遇的帐号资料;
7、《佛山市××区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原件;
8、《佛山市××区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辅助器具验收表》原件。
9、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百分之五十,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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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申领旧伤复发待遇办理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5、领取工伤待遇的帐号资料;
6、申领旧伤复发待遇的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8、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9、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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