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工业城市联盟第十次全体会议10月15日在佛山举行
中德合作,有边无界。
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的重要特征,中国正在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其中。在中德合作里,有这样一座“桥梁”:中德工业城市联盟。
在象征收获的秋季,中德工业城市联盟第十次全体会议今日在佛山市举行。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的形式召开。尽管相隔数千公里,联盟会员城市的代表们依然“人和人相逢”,共商发展之计、共谱发展之曲。
5年,对一个新生者来说,尚是幼儿。5年,对中德工业城市联盟来说,却已行稳致远,为中德地方合作搭建高效平台,铸就中德地方合作典范——5年来,联盟“朋友圈”持续扩大,目前已有成员城市47家,其中,中方城市27家,德方城市20家,联盟成员城市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合作持续深入推进。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
本次大会,既是回望总结5年来时路,也是踏上新征程的起步。会上,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委会主任、中德工业城市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刘怡将作联盟五周年工作报告;另外,还将举行中德工业4.0学习平台试点城市项目揭牌仪式,并发布《中德企业合作中的品牌形象:现状与发展》。
牵线搭桥:5年47城加“盟”
2016年4月,佛山市牵头成立中德工业城市联盟,联盟秘书处设于中德工业服务区。联盟主要服务中德经贸往来、企业双向并购和投融资,搭建研讨及培训平台,促进双方共同做大做强现代工业、工业服务业及科教研发。
目前,联盟成员已从最初的11家增至47家。
打开中国地图,联盟成员遍布全国各地,包括华东、华南、华中、西南、东北、西北等中国六大地理区域;德方城市主要分布在德国经济最为发达、创新最为活跃的地区,包括北威州、巴伐利亚州、莱法州、黑森州等联邦州。
联盟成立以来,定期举办中德工业城市联盟全体会议、中德企业合作洽谈会、中德产业专题交流会;组织联盟城市经贸代表团参加中、德重要工业展会,包括汉诺威工业博览会、中国(广东)国际“互联网+”博览会等;定期发送中德地方合作通讯并连续三年发布《中德地方经济合作年度报告》,成为中德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领域的重要参考文献。
从参与度来看,各城市加“盟”热情高涨。
去年,中德工业城市联盟第九次全体会议暨“新入盟成员城市”授牌仪式在佛山举行,为新加入的4家中方城市举行了授牌仪式,分别是浙江湖州、河南许昌、河南洛阳以及河北保定。
记者观察发现,加入联盟的城市,当地媒体均快速推出相关报道,可见其重视。湖州正积极打造新兴产业,希望借助联盟扩大与德国的经济交流合作,力促湖州与德国工业城市之间技术、市场、资源有效对接与创新融合发展。许昌市希望,借助联盟拓宽对德合作渠道,为企业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地参与国际合作提供更多机会……
搭建一座桥梁,铸就中德地方合作典范。
9月,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在德企进入中国第一站的上海,举行城市品牌推介会。刘怡特别提到,2016年,中德工业城市联盟在中德两国商务部门牵头下成立,借此希望德国的企业通过联盟服务的网络对接中国工业城市,开拓中国更广阔的市场。“联盟成立几年来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沟通机制,联盟也已经被更多中德两国的人士所知。”刘怡表示,“联盟通过各种措施为德企进入中国牵线搭桥。”
你来我往:合作一路向“强”
有效和精准的交流活动一直是中德工业城市联盟促合作、强组织的重要措施和载体。
新冠肺炎疫情前,联盟连续四年组织联盟中方城市及企业,组成代表团赴德国参加汉诺威工业博览会,并举办联盟全体会议和中德企业合作洽谈会等多场活动。同时,组团赴科隆、乌珀塔尔、纽伦堡、希尔德斯海姆、因戈尔施塔特、亚琛、美因茨、路德维希港、凯泽斯劳滕、拉尔等多家德方成员城市进行交流。
一方面,联盟借助在佛山举办的中国(广东)国际“互联网+”博览会和其他成员城市相关重大展会契机,在新冠肺炎疫情前连续多年组织德方城市来华,包括组织德国企业联合参展、举办行业大会、联盟全体会议、园区考察、企业专场洽谈等。另一方面,组织德方成员走进中方成员城市,为各中方成员对接德国资源创造机遇。同时,联盟牵头组织中方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提升专项活动,引导广大国内企业对德合作。
联盟全体会议,已成为中德成员聚会交流的主要平台。2018年、2019年,联盟两次举办中德市长对话,为中德双方城市提供高层、宏观的交流机会,中德市长们就各自城市的发展经验进行分享,为联盟城市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参考。2019年起,联盟秘书处每年发布一期《中德地方经济合作年度报告》,紧紧贴合中德地方产业合作最新、最热门、最棘手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发布建议报告,为促进中德地方经济合作提供了具有实用价值的参考。
通过这些活动,联盟秘书处增强中德成员间的沟通,从点到面,推动中德成员城市及企业间的务实合作。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联盟秘书处探索用网络的形式举办活动,联盟城市彼此守望相助,结下更深厚的友谊。
去年以来,联盟德方成员多次召开线上交流会;乌珀塔尔、因戈尔施塔特等联盟德方成员城市与联盟指导单位中国商务部投促局的在德机构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德国)共同举办以“隐形冠军”“数字化创新”为主题的线上活动;河北保定举办2021中德产业合作恳谈会;浙江台州举办德国工业走进台州活动;浙江湖州举办进博会德国企业交流会;河南许昌召开对德合作专项推进会;辽宁盘锦同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开展双元培育项目。
中德友好协会会长史明德表示,通过中德工业城市联盟为中德企业创造直接接触机会的做法非常好。而中德工业城市联盟秘书处所在地佛山在中德合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中德工业服务区是广东省专业强化对德对欧合作的重要平台,在服务德企、开拓湾区市场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期待中德企业在面向未来的合作新领域中能够引领发展、再创辉煌。
佛山行动:做中德下一站
中德两国已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格局。中国已经连续五年超过美国,成为德国在全球的最大贸易伙伴。随着中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德两国地方合作空间巨大、潜力无限。
中德工业城市联盟成立的坚强后盾,是2012年成立的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服务区定位工业服务、肩负对德对欧合作使命,是广东省唯一与德国展开全方位合作的平台。
起点与世界同步,佛山开启全新的对外合作模式。
中德工业服务区作为佛山为德国制造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入大湾区“量身定做”的“孵化器”,成立近10年来积极探索中德合作新路径,积累了服务德企开拓湾区市场的丰富经验。
回顾德企在上海和长三角的黄金三十年,可以说是中国的工业化与德国制造的双赢。中国在基本完成工业化后,下一站机遇在哪里?刘怡分析,大家的共识是看城市化和人口流入。
佛山拥有这样的机遇。
从全国来看,佛山拥有丰厚的人口红利,城区人口数位列全国特大城市第五位。如果说太仓和上海是1小时半径的经典版本,佛山的1小时半径可以同时享有广、深、港三大核心都市的城市配套。
在上海举行的“走进大湾区·中德下一站——2021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城市品牌推介会”上,中德工业服务区管委会发布全国首份“德企华南发展陪伴计划”。这是一份专门针对德国、欧洲企业到佛山落户及开拓市场的专项政策,是中德工业服务区管委会和相关德企欧企进行多次沟通、调研后,针对德企来华南发展的具体需求,尤其是落地前后的实际需要,所制定的奖补政策及提供的便利服务,也是目前全国范围内支持力度最大的德企落地政策和最全面的配套服务包,多方面全覆盖地照顾德企在华发展需求。
站在“十四五”开局之年,佛山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列为一号改革工程。中德工业服务区正积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对德对欧项目的服务能力,先行先试、创建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平台,加强产业空间规划、保障连片产业用地,广纳国际高端科技人才、打造人才高地,提升城市品质、构建大湾区优质生态圈,提高招展引会吸引力、构建会展产业生态圈。
“随着大湾区的发展,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德资企业前往大湾区投资落户。德资企业也希望拓展新的市场,寻找更多的市场空间。我们非常期待和佛山有更多合作机会。”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马铭博表示。
厚积薄发,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的春天正在到来。
昨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举办2021年世界标准日宣传活动,发布了我市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拟编制76项标准,促进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标准化、规范化、可持续性发展。
近年来,佛山大力推进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腾出经济发展空间。为固化村改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总结提炼了各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经验,形成了《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绘制了村改标准化工作蓝图,全面梳理了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拟编制标准76项,包括《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指南》《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主题产业园建设规范》等一批关键标准,进一步明确村改各项标准化工作的方向和路径。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标准化工作将按照标准化路线图的时间规划,循序渐进,突出重点,逐步研制、发布与实施。
当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分别与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京东集团、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佛山传媒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促进产业资源与国家级标准化资源对接,推动佛山标准产品更好走向国内国际市场,并为佛山标准产品企业做大做强提供本土金融助力。此外,福田电器、星联精密、百合医疗等6家企业现场获授“佛山市专利转化标准试点”优秀单位牌匾。
副市长许国在致辞中表示,未来佛山要继续推进标准化工作,树立品质标杆,扩大终端标准产品的影响力;要强化国际标准建设,增强竞争优势,服务国家优质产业走出去;要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参与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巩固佛山优秀企业的发展战略;要探索更多领域的标准化提升工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近日,佛山中院首次发布《佛山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入选的十大案例既涵盖金融合同、期货交易、公司诉讼等与中小投资者实体权利相关的多个方面,又包括代表人诉讼、律师调查令、证据保全等涉诉权实现的多个制度,还涉及作出禁止令保障境外投资者等创新举措,全面体现了佛山法院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司法理念。
今年以来,佛山法院全面落实市委“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聚焦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目标,紧紧围绕商事审判职能,制定《关于加强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营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文件,通过加强审判专业化、规范完善工作流程等举措,有效化解涉中小投资者各类纠纷。
同时,佛山法院大力提升中小投资者诉讼便利度,出台《关于建立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在处理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判决,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涉众型纠纷;制定《关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工作指引(试行)》,完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集体诉讼制度,方便中小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在相关案件中,加大律师调查令的适用力度,保障中小投资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的合法权利。
此外,佛山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工商联、证券期货协会等机构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并依托市、区两级诉前和解中心,搭建起高效便民的涉中小投资者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立体式、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佛山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公司高管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10万元
【基本案情】
某电子公司的股东为某商务公司与胡某,分别持股51%与49%,胡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某商务公司以胡某同时参与某科技公司经营,损害某电子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胡某,要求胡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务公司主张胡某同时经营科技公司,有转账记录等为证,且胡某既未提供反驳证据亦未解释转款原因,再结合科技公司由胡某母亲作一人股东设立,胡某妻子任监事的事实,认定胡某存在经营与电子公司同类业务的行为。商务公司客观上不能获得科技公司的经营数据,且掌握数据的胡某未提供反驳证据,故结合商务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信息,胡某的过错程度与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胡某赔偿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件。一方面,本案厘定了同业竞争的判断标准,明确了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损失难以举证证明、难于客观量化的情况下,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予以酌情支持,有效保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对同类纠纷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2
豁免前置程序中小股东直接起诉实际控制人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股东为陈某、李某林、李某军三人,李某林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李某军任监事。陈某以李某林、李某军在经营管理公司期间挪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要求李某林、李某军向某工程公司返还资金160余万元。李某林、李某军以陈某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且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公司执行董事为李某林,监事为李某军,二人均系本案被告。陈某作为工程公司股东,在公司已不存在有关治理监督部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豁免前置程序,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李某林、李某军对经营期间的多笔对外转账款项的用途、性质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并导致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系两人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无正当理由擅自使用公司资金,需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进行分析,认定在公司内部治理监督机制失效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豁免前置程序,直接代表公司对实际控制人提起赔偿诉讼,有效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
法定代表人要求保管公司证照与章程不符被拒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由股东王某、赵某、杨某和某投资公司共同设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王某起诉请求小股东杨某及某投资公司返还公司证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等属于公司财产,应由公司持有、保管。某物业公司以章程及制度形式确定了印章的使用及管理,王某虽为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其返还证照请求与物业公司内部规范不符,故不予支持。
另外,王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已被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由其代为监管公司印章、证照,可能会产生损害物业公司利益的情形。
【典型意义】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意志,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印章、证照、财物财册等经营管理文件由谁保管时,应推定由法定代表人保管。但在公司章程对上述文件的管理有明确约定及管理制度,特别是在法定代表人占有或监管公司公章、证照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不宜再由其保管。
案例4
主要投资人违约致歇业合作协议被解除
【基本案情】
某合作社于2014年经核准设立,为法人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后股权多次发生变动。2018年中,各成员签订协议,约定共同投资经营合作社,并约定投资以后禁止投资人再发展与本合作社有竞争的业务。
同年7月,某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并作出决议,梁权某为大股东。该合作社主营农产品生鲜供应,同年年底停业并产生纠纷。
陈某敏、李某峰、陈某超以梁权某、陈某云存在竞业行为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合作协议并支付违约金、退回投资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梁权某等违反了各方竞业禁止的约定,且相关违约行为致合作社歇业,合作协议应予解除,合作社赖以存续的基础已消灭,应予解散。在合作社未作清算的情况下,陈某敏等提出的损失赔偿主张无理。
【典型意义】
企业法人的团体属性决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重要性。但实践中,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公司解散案件中,由于未达表决比例,中小股东往往只能依据《公司法》提出诉请。此时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一法定条件尤为关键。本案以大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致法人陷入僵局为切入点,为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以外寻求解散的公司提供了路径。
案例5
期货居间人代客理财因资金亏损被诉
【基本案情】
2017年,杨某接受委托成为某期货公司的期货居间人。同年,梁某经杨某介绍向某期货公司申请开设交易账户,投入30万元,并将账户交由杨某操作,不料亏损了13万余元。梁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某期货公司、杨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杨某的代客理财行为违背了期货居间人的行为守则,对资金亏损有一定过错; 而梁某在被告知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委托理财的情况下,仍同意由杨某代其理财,也有一定过错。法院最终认定由杨某对梁某的资金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合理界定期货居间人的过错责任,维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推动居间人严格遵守职业操守,警示期货投资人在投资过程要认识市场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方面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案例6
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梁某向开户行申办了网上银行业务,银行向其配发了U盾,梁某一直未通过网上银行支取卡内资金。然而,U盾有效期届满后,梁某收到手机短信提示,得知储蓄卡通过网络支付平台以“扣保险”的名目支出十多万元。后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梁某未妥善保管密码,对案涉款项被盗划负有责任,但就U盾超过有效期后仍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扣划的风险,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亦负有部分责任,最终酌定由涉案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通过银行卡进行资金收支,在中小投资者的业务经营过程中运用广泛。本案通过分别辨析持卡人和银行责任,维护了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中小投资者的存款安全得以保障。本案处理思路与今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精神一致,很好地体现了佛山法院一直以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及保障金融安全的裁判理念。
案例7
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灯饰厂公司系国企改制公司,改制时公司全员持股,自1999年起陆续为任某等21人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并在1999年至2006年期间陆续为上述人员开具收据,确认收到入股金。
由于持股人员超出当时法定的股东登记人数,该公司工商登记上只显示有20名股东。任某等21人因行使股东知情权受阻,于是共同提起诉讼。二审时,为方便诉讼,任某等19人委托同为被上诉人的刘某、黄某为其代表人。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任某等人要求对某灯饰厂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最终支持任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今年8月,佛山中院出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工作指引(试行)》。本案是上述工作指引实施后的首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代表人诉讼。采取代表人诉讼能够便捷高效地审理案件,同时兼顾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对今后其他涉众型纠纷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例8
法院作出禁止令保护境外实际投资人权益
【基本案情】
某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借用郭某的名义,在内地设立登记某运动袋厂,并委托郭某进行日常管理。今年3月,某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与郭某因该厂解散及拆迁补偿事宜发生争议。
某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提起诉讼时,申请法院作出禁止令,禁止郭某以运动袋厂的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协议、拆除上盖厂房、清算工厂等。
经审查,法院认为,因郭某自认仅系名义出资人,其继续代表某运动袋厂采取的相关行为,可能致某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财产权益受损,故同意后者申请,向郭某发出禁止令。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行为保全常见于人身权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公司类案件中极少适用。为保护境外实际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经过听证、现场勘查,从行为保全的担保方式、要求、标的以及作出禁令的法律适用等都做了深入细致的研讨,最终作出民事裁定,对名义出资人和名义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进行限制。
案例9
支持证据保全申请高效促进调解与执结
【基本案情】
邓某为某公司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案件立案后,邓某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查封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实际保全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并据此实施了证据保全措施。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其后,邓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邓某查阅、复制了证据查封清单中的文件,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在知情权案件中,通过证据保全的方式查封有关的资料,既有利于查明公司持有资料状况,也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达到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不正当目的”往往是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目的的关键在于考量是否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避免产生因“一刀切”限制中小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不良后果。同时,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则也可类推适用于合伙企业中。
案例10
出具律师调查令确认股东资格
【基本案情】
1993年,某高速公路股份公司成立,向某集团公司以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股份,但某集团公司认购股份的部分资金来源于员工古某等人,即后者实际系以公司的名义持有高速公路股份公司的募集法人股。
后来,某高速公路股份公司上市,因历史原因,募集法人股暂不能上市交易,故由某股权托管公司负责对募集法人股进行集中登记托管。但因股权托管公司迟迟未报送情况,致使股份一直登记在某集团公司名下。随后,某高速公路股份公司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
因时间久远,为查清股权是否已经发生变动,法院根据高速公路股份公司申请,在案件开庭前出具律师调查令,由其委托律师持令调查核实案涉股权登记的权属人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调查令回复情况及股东名册等证据,按照“谁出资谁享有权益”原则,案涉股份实际权利人应为古某等人,应予以变更登记至古某等人名下。
【典型意义】
本案为因历史政策原因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因时间已过去二十余年,登记在原企业法人名下的股权有发生变动的可能。法院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前,引导律师积极主动申请律师调查令,核实纠纷发生时股权的实际登记情况,增强了中小投资者的举证能力,确保通过一次开庭就能确认股东资格,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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