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社联会举行第三届理事会履新暨高质量发展春茗会
3月22日下午,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举行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换届大会。当晚,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举行第三届理事会履新暨高质量发展春茗会、“社区管家”启动仪式,共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大计。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委专职副书记周惠明,广州市民政局市管一级调研员龙少齐,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凌,番禺区领导叶珊瑚、李育林、唐力明、谭小利、 郭洪杰、周建中、金丹华,区有关职能部门、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镇街领导以及社会组织领域的专家代表等出席了会议。
春茗会上,区委副书记、区长叶珊瑚向区社联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王锦荣颁发任命牌匾;举行番禺“社区管家”启动仪式,为“社区管家”赋能添力;表扬区先进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优秀个人和社会组织先进个人;中山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周如南作“当好社区管家、助力高质量发展”主旨演讲。
据介绍,“社区管家”立足“五社联动”社区治理机制,用好用活群众动员体系,进一步深化党建引领、民生为先的服务理念,在基层社区治理过程中与社区居民一起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创新合力、 管服呼应的治理新格局,不断增强居民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聚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共同体,为高质量发展添新彩。过去5年,区社联会第二届理事会团结带领全体会员,坚持党建引领、广泛联系群众、服务企业发展、投身社会治理,探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路径,在番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成为党和政府的好帮手、企业和群众的贴心人,“五社联动”机制更是为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提供了有益探索和重要参考,擦亮了番禺社会组织品牌。区社联会先后获得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品牌社会组织等多项荣誉,是全市唯一上榜“省先进社会组织”的区级社会组织,番禺区5A级社会组织、品牌组织数量均高居全市各区首位。
增科工商信字〔2023〕15号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各部门:
《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修订)》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7日
(联系人:刘 洋;联系电话:82731392)
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资金(简称“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是区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商贸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向、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引进培育优质商贸服务业企业。对新开业并入统的优质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推动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对我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且经营情况良好的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三)促进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对我区发展速度较快且经营情况良好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四)加快商贸服务业企业入统。对本区首次入统的企业给予定额资金奖励。
(五)鼓励招商载体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对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并促使企业入统的商业楼宇、园区以及其他招商载体的运营管理方予以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建立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对在我区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且平台内企业经营达到我区要求的,对平台内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关系在增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资金申报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为0;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支持对象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经营方及入驻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项目经营方落实招商前端核查,设立引入门槛,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入驻企业不得开展违法违规经营业务,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经营、税务、金融等风险由企业方承担;
(二)项目入驻企业需纳入统计,项目经营方需督促落实平台企业经营增速达到政策要求;
(三)项目经营方及入驻企业需积极配合政府工作。
第五条 引进培育优质商贸服务业企业。对于当年新开业或迁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当年新开业并首次入统的企业(含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转子公司)等;
(二)当年从市外其他区域转入本区并入统的企业(以新增经济贡献为奖励核算基数)。
具体奖励方式分为:
(一)批发业企业
1.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二)零售业企业
1.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00万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4.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对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5.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5.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6‰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
(三)住餐业企业
1.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3%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营利性服务业
1.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3%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六条 推动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经营数据和增速均达到一定要求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重点批发业企业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0.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重点零售业企业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重点住宿餐饮企业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5.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6‰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6.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6.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重点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0.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 促进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对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排名在本行业前10位且增速超过40%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最低2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1.批发企业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予以奖励;
2.零售企业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5‰予以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6.5‰予以奖励;
4.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予以奖励。
第八条 加快现有商贸服务业企业入统。对本政策有效期内于首次入统的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首次入统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招商载体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对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并促使企业新增入统的商业楼宇、园区以及其他招商载体的运营管理方予以一次性奖励:
1.按照当年入驻企业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此项奖励可累加,招商载体运营方可因当年多家企业入驻统一核算奖励,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且不超过入驻企业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
2.对当年引进30家以上法人企业,且法人企业占比40%以上的招商载体运营管理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建立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对于大宗商品交易企业集聚20家以上,并由平台公司统一管理,平台投入运营后,当年入统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且承诺销售额增速20%以上的,对当年平台内已入统企业按不超过销售额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第十一条以上奖励,不包含已享受“一企一策”奖励的企业或项目,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纳入奖励范围:
1.未达到营收或税收承诺要求的招商项目;
2.新设立的企业通过与关联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
3.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通过互相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涉及“达到”“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奖励计算原则上精确到千元。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行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标准,住宿业和餐饮业合为住宿餐饮业作为单个行业核算,入统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发布为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实施细则失效后至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参照原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2023-03-27 17:42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图:市生态环境局到荔湾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专题调研)
(图:市生态环境局调研组巡查水环境质量整治情况)
(图:市生态环境局调研组一行实地参观永庆坊、荔枝湾涌)
(图: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调研活动)
3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一级调研员(市管)周洪平带队到荔湾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专题调研。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调研活动。
调研座谈会上,听取了荔湾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汇报,详细了解荔湾区创建工作的亮点,对荔湾分局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过程的努力给予肯定,并就后续创建申报工作提出要求。随后,调研组一行实地参观了永庆坊、荔枝湾涌。
周洪平指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这项工作必须全区上下高度重视,提高思想站位,把创建工作作为一项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一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一项改善民生宜居环境的重点任务。
周洪平强调,一是定好位,以创建成功为目标导向,发挥好荔湾老城区所具备的区域特色优势,积极推进申报;二是布好局,以规划先行、标准引领为创建基调,用新思路、新举措、新行动,借助利用好技术团队力量;三是谋新篇,荔湾分局要坚持高位统筹,全面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擦亮生态底色,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为广州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贡献出绿色力量。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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