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部分住户阻拦,怎么办?
今天,小司和大家分享一个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低层住户和高层住户发生利益冲突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为了便于生活,济南某老旧小区某单元部分业主计划在本单元增设电梯一部。该单元共7层14户。经协商,同意增设电梯11户,建筑面积1122平方米,分别占本单元总户数的79%,总建筑面积的79%;102、201业主不同意且不签字,301业主不参与。
2021年2月,该单元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与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约定由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为该单元加装电梯一部,从二层半开始往上安装连廊;本单元101户、102户、201户、202户和301户业主不承担安装费用;合同亦约定了其他内容。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载明该单元增设电梯项目设计方案基本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规划审查要求。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载明该单元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备案申报材料基本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相关要求,同意备案。
后该单元201户业主阻止电梯公司进行施工,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争议焦点
201户业主是否应当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该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其他11户业主认为,增设电梯的公示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已经办理完毕,201户业主阻挠、妨碍施工,不允许电梯公司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约定的电梯结构标准配置加装电梯的行为,致使电梯加装工作至今无法继续开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201户业主停止对该单元增设电梯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201户业主辩称,涉案增设电梯工程,没有组织公开投票表决,也未向其解释相关政府规定,在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增设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增设电梯会几乎遮挡201户房屋的全部采光,影响房屋通风,存在噪音影响生活的可能。自己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老旧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互相给予便利,但应不影响或危害对方权益为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以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品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关于涉案单元是否应当加装电梯的问题,该单元7层14户业主中11户同意加装电梯、1户不反对不参与、2户反对。涉案楼房单元加装电梯的事项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加装电梯事项亦在小区予以了公示,案涉电梯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经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的规划审查要求,施工事项也在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施工备案,因此,原告11户业主与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对涉案楼宇加装电梯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程序合法,被告对加装电梯应予以配合,原告要求被告不得阻挠其电梯安装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201户业主认为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影响采光、出行便利与安全、消防疏散等不可预见的隐患,法院认为,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应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若被告认为加装电梯造成相关隐患存在,其可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201户业主停止对增设电梯施工的阻挠和妨碍。判决作出后,被告201户业主不服,向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如何保障法律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过程。在实践中,虽然民法典未明确加装电梯属于哪一类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但通常认为,加装电梯事项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据此,对于加装电梯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已经征得本单元业主法定多数同意,并且已经通过审批,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其他业主不应当妨碍或者阻止该施工行为。如认为加装电梯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另行主张。
《论语》有曰:“里仁为美。”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邻各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同时,在加装电梯时,应当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充分协调照顾各楼层居民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是经营者们时常会讨论的话题
那么关于市场销售环节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应该如何进行进货查验呢?
南庄君今天专门给大家
一一解答
↓↓↓
Q1、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该查什么?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其购进的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市场开办者对上述票证也应当进行查验、留存;未能提供上述票证的食用农产品由市场开办者组织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达标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
(二)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对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抽检报告、快速检测报告、市场开办方及场内销售者自行送检或自行检验的法定检测、快速检测报告。
(三)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四)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另外
市监君还要提醒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烧卤熟食、湿粉类食品销售者
应使用市级食品溯源系统
如实填报进货信息和销售信息
完成进销货管理
销售者在食品溯源系统完成进销货记录
和上传凭证合规齐全的
视为已履行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义务
可不另建纸质台账
Q2、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具体指哪些票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相关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包含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内容,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鼓励和支持其他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市场销售环节经营者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要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三、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五、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七、销售水生野生动物应提供数量一致的水生野生动物标识。
南庄君提醒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
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相关票证留存
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农贸市场开办者的法定义务
请大家依法履行哦!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